(一) 调整出口税率,限制易货出口 现行的能源、原材料等出口关税率一般为该商品国际市场价格的10%-30%。随着国内市场的物价上涨,为保证出口,俄联邦国家海关委员会于1992年12月11日发布合令,决定从1993年1月1日起调低某些商品出口关税。与1992年下半年相比,出口应税商品有所减少,多数商品出口税率有所降低。但易货合同项下的商品出口关税逐步提高,1992年上半年易货出口在基础税率上加征15%,下半年改为30%,从1993年1月1日起进一步提高到50%,即比现汇贸易加征50%的出口关税。
1993年10月30日俄联邦政府决定,自1993年11月1日起实行新的出口税则。新税则压缩了应税商品的种类,从原来的52大类商品减为29类商品,除石油、镍矿石、铅矿石、锌矿石等少数原料性商品出口税率有较大增加外,大部分商品,特别是制成品和半成品的出口税率大幅度下浮,煤炭、建筑材料、大部分黑色金属及其制品出口免征出口税。
(二) 做好出口退税工作
根据俄联邦国家海关委员会1993年1月30日第49号命令,出口企业可免缴增值税和消费税,由其它公司或企业代理出口时,经海关机构确认后,应由税务部门将该 商品生产厂家已缴增值税和消费税税款退还给生产厂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