俄联邦对大多数出口商品实行配额和许可证管理。目前,能源和原材料仍是俄联邦主要出口创汇商品,这类商品国内价格与国际市场价格仍有较大差异。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完全放开经营,势必会出现企业不顾国内市场需求,竞相低价外销的局面。因此,俄联邦政府在1991年底宣布"对外经济活动自由化"的同时,决定对大多数出口商品实行配额和许可证管理。从总的趋势看,实行配额和许可证管理的商品在逐渐减少,政府分配的配额所占比重下降,进行公开拍卖的配额所占比重在增加。 1992年11月6日俄联邦政府通过的"俄联邦实行进出口商品(工程、服务)许可证及配额制"的决议规定:
1. 自1993年1月1日起,在俄联邦境内实行统一的进出口商品许可证和配额制度,该制度对进出口到原苏联各国的商品也同样适用。
2. 1993年实行许可证和配额管理的商品共17大类,包括;鱼及其制品,原油(含凝析油),石油产品,石油气及其它碳氢化合物,炼焦煤,焦炭,有色金属及原料,硫磺,磷灰石,氨水,合成橡胶,矿物肥料,木材( 仅指针叶树种和造纸木材),枕木,锯材,纸浆,天然气。
3. 上述17类商品,如系根据国际生产合作协议或委托加工原料协议运出俄联邦境外,则不受配额限制。外商独资历企业和外准则占30%以上的合资企业可自行出口本企业生产的上述17类商品,不受配额及许可证限制。
4. 除上述17类商品外,出口下列特殊商品需申领出口许可证:野生动物,古生物化石,象骨、角、蹄,珊瑚,药用植物和药用动物原料,矿物和生物收藏品,俄联邦大陆架及领海范围内的油田及矿藏资源信息资料。
此外,下列商品的出口须按俄联邦总统和政府审定的程序领取许可证:军事武器装备,爆炸物,核材料,核工艺,核设备,贵金属及其废料,宝石及其制品,珍珠,琥珀,麻醉剂,致幻剂,毒花,用于制造武器装备的材料、设备和工艺。
5. 实行配额管理的各种商品的出口总量由俄联邦外经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该类商品的生产和消费的预测平衡情况加以确定,并由外经部和其它有关部负责分配至各共和国、州、边疆区的地方执行机构及生产企业,具体分配办法如下:
--国家需要集中组织出口的商品配额由俄联邦外经部和经济负责下达经各生产企业,部分配额通过招标形式进行分配。
--分配给各地区的配额由俄联邦经济部确定并下达各有关部门,再由这些部门分配给各地区的生产企业。
--直接分配给企业自行组织出口的配额,企业可自行组织出口或通过外贸公司代理出口。
出口配额可能拍卖。外经部、各地区及生产企业均可将分配给本部门的配额进行拍卖,所得收入应相应纳入国家预算、本地区预算或企业收入。
配额是申领许可证的主要依据。
6. 招标。
1993年40%的原材料出口配额由国家统一掌握,这部分配额通过招标形式进行分配。中标者就行到了出口配额,出口许可证也有了保证,同时还免缴出口税。俄联邦境外与该项商品有关的一切费用均由中标者承担。第一次木材出口配额招标的条件是只有"特别出口商"才有权投标。现规定,从第二次出口配额招标起,所有公司均可参加投标。这些出口商品有重油、纸浆、合成橡胶、铁合金、生铁、鱼及其制品。企业获得这部分为满足国家需要的出口配额后必须将出口收汇的一部分无偿上缴国库。第一次招标的条件是,上缴28%的外汇收入;第二次招标条件是,上缴份额可以降至20%。
重要战略性原材料商品的出口许可证只发给经俄联邦外经部批准注册的有该类商品出口经营权的"特别出口商"。拥有配额的企业可委托"特别出口商"代理出口重要战略性原材料商品并向其支付一定的佣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