战略性原料必须由外经部批准的"特别出口商"专营。1992年被列入战略性原材料的商品共计13大类:原油(包括凝析油),石油产品,天然气,电力,煤炭,木村和纸浆,有色金属和稀有金属,生铁和钢材,化肥,无机酸,裘皮,粮食,油粕。自1992年7月1日起,上述商品需经外经部批准注册的"特别出口商"专营。这些出口商主要是一些专门从事能源和原材料出口业务的专业公司、大的生产厂家及行业协会等。 1993年3月15日俄联邦政府第226号决议规定把鱼、鱼制品及海产品列入战略性原材料清单。实行这一制度的主要目的是防止低价竞销,保证外汇收入及时汇回国内。俄联邦政府计划1993年7月分将对"特别出口商"的经营活动进行检查,经营状况欠佳的将被取消"特别出口商"资格。"特别出口商"代理其它公司出口上述商品,可收取合同金额0.8%-2%的代理佣金。
自1992年7月1日开始实行"特别出口商"制度以来,到1993年6月,登记在册的"特别出口商"已有721家。1993年6月份,由外经部牵头,开始对"特别出口商"的经营活动进行审查并要求所有具有重要战略性原材料商品出口权的出口商都向俄联邦外经部提交延长"特别出口商"资格的申请并报送一份一年来经营活动报告和财会报表。外经部注册委员会将对其经营状况,特别是出口收汇情况进行审核,最后由外经部部务会议决定是否延长其"特别出口商"资格。这次审查的目的是加强对原材料出口收汇的管理,削减"特别出口商"数量。
1993年8月23日外经部部务会议对1992年7月登记注册的第一批66家"特别出口商"进行了审核,结果批准41家企业继续享有向独联体国家以外的国家出口战略性原材料的权利,另外还批准2家有权向独联体务国出口原材料商品,但对其中部分公司和企业的经营范围进行了调整。
此外,俄联邦政府决定,自1993年11月1日起,煤炭、木村和黑色金属完全放开经营,不再由"特别出口商"专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