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海关综合信息资讯>相关公告>[本文BIG5]2006年最新中国海关税率税则查询表
关于废止原出境货物木质包装检疫规定的公告
中国海关综合信息资讯网-海关通关报关咨询/进出口统计数据关税查询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林业局

公告

2005年第4号

为防止林木有害生物随货物使用的木质包装在国际间传播蔓延,2002年3月,国际植物保护公约组织(IPPC)公布了国际植物检疫措施标准第15号《国际贸易中的木质包装材料管理准则》,要求货物使用的木质包装应在出境前进行除害处理,并加施IPPC确定的专用标识。目前,欧盟、加拿大、美国、澳大利亚等国家已采纳该标准并将于2005年3月1日陆续开始实施,将来会有更多的国家采用该国际标准。对于不符合国际标准的木质包装,进口国家或地区将在入境口岸采取除害处理、销毁、拒绝入境等措施。为使我国出境货物使用的木质包装符合进口国家或地区的检疫规定,避免经济损失,现将出境货物木质包装的有关要求公告如下:

一、本公告所称木质包装是指用于承载、包装、铺垫、支撑、加固货物的木质材料,如木板箱、木条箱、木托盘、木框、木桶、木轴、木楔、垫木、枕木、衬木等。

以下除外:

经人工合成或经加热、加压等深度加工的包装用木质材料,如胶合板、刨花板、纤维板等。

薄板旋切芯、锯屑、木丝、刨花等以及厚度等于或者小于6mm的木质材料。

二、出境货物使用的木质包装,应按规定的检疫除害处理方法进行处理,并加施专用标识。除害处理方法、标识要求及监管规定由国家质检总局另行通知。

三、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对出境货物使用的木质包装实施抽查检疫,不符合规定的,不准出境。

四、各地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海关及商务、林业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出口企业的宣传工作,提高服务意识,帮助出口企业做好相关工作,避免因木质包装不符合国外要求而造成经济损失。

五、本公告自2005年3月1日起实施,原有关出境货物木质包装检疫规定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林业局

二00五年一月十三日

*上篇文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告 2005年 第1号
*下篇文章: 哈萨克斯坦对部分糖果产品实施临时保障措施
  其他相关文章
  • 2005年原油、成品油非国营贸易进口允许量、分配依据、申请程序
  • 规范从东盟有关成员国进口‘混合油’管理
  • 我国规定哪些纺织品需进行出口检验
  • 国际海运集装箱运输提单登记与运价报备管理规定
  • 国内水路集装箱货物运输规则 五-十章
  • 国内水路集装箱货物运输规则 三-四章
  • 国内水路集装箱货物运输规则 一-二章
  • 对出口产品退还国内产品税的报关
  • 我国出台对外加工贸易禁止商品目录
  • 调整后的加工贸易禁止类商品目录
  •   海关进出口统计数据
  • 芽子碱 进出口统计数据/关税税率及相关文章查询
  • 梵蒂冈城国进出口统计数据
  • 谷物及其制品进出口统计数据
  • 补偿贸易出口商品统计数据
  • 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进出口统计数据
  • 武汉海关进出口统计数据
  • 保税区进出口统计数据
  • 鲜水果、干水果及坚果出口海关统计数据
  • 针织或钩编织物进口海关统计数据
  • 家具、寝具等;灯具;活动房进出口统计数据
  •   链接导航
    免费入住中国进出口企业黄页
    化工行业进出口化工商品海关编码归类
    2006年最新海关关税税率税则,2004年旧版税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