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收到仲裁申请材料 在向被申请人发出仲裁通知的同时,仲裁委员会秘书局(处)将向被申请人寄发申请人的仲裁申请书及附件材料一式一份,并附具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仲裁员名册和仲裁费用表各一份。
二、提交答辩期限
涉外案件的被申请人应在收到仲裁通知之日起45天内向仲裁委员会秘书局(处)提交答辩书和有关证明文件。国内案件的被申请人应在收到仲裁通知之日起30天内向仲裁委员会秘书局(处)提交答辩书和有关证明文件。被申请人可以对答辩进行补充或修改。被申请人应当在仲裁庭规定的期限内提交答辩材料。仲裁庭可以拒绝接受提交过迟的材料。
三、反请求
被申请人可以在仲裁程序中提出反请求。反请求应当满足三个条件:
(1)基于申请人对申请仲裁的同一合同关系或法律关系;
(2)被申请人针对申请人提出;
(3)反请求所涉争议不同于仲裁请求所涉争议。
反请求最迟应在收到仲裁通知之日起60天内(涉外案件)或45天内
国内案件)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庭认为有正当理由的,可以适当延长此期限。
四、提出反请求的手续
被申请人提出反请求时,应向仲裁庭提交书面反请求,并在其中写明具体的请求,反请求理由以及所依据的事实和证据,并附具有关的证明文件。书面反请求可以与答辩书同时提出或单独提出。书面反请求及其证明文件的份数应当是当事人和仲裁庭成员人数之和,以保证各方当事人、仲裁员和秘书局(处)均能得到一份材料。
被申请人提出反请求,应当按照仲裁委员会的仲裁费用表的规定预缴仲裁费。
被申请人可以对其反请求提出修改,但是仲裁庭认为其修改的提出过迟而影响仲裁程序正常进行的,可以拒绝接受其修改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