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请手续 申请仲裁时,申请人应当向仲裁委员会秘书局或分会秘书处处提交书面仲裁协议、仲裁申请书、案件事实所依据的证据材料并根据仲裁委员会制定的仲裁费用表预缴仲裁费。
二、仲裁申请书
仲裁申请书和证据材料的份数为被申请人、仲裁庭和秘书局、秘书处三方数量之和。例如,案件有一个被申请人,根据仲裁规则应由三位仲裁员审理,加上秘书局、处一份,申请人申请仲裁应提供五份仲裁申请书及证据材料;如果有两个被申请人,申请人则应提供六份仲裁申请书及证明材料。
仲裁申请书应写明:
1、申请人和被申请人的名称和住所(如有邮政编码、电话、电传、传真、电报号码及其他电子通讯方式,也应写明);
2、申请人所依据的仲裁协议;
3、案情与争议要点;
4、申请人的请求及所依据的事实和证据。
仲裁申请书应由申请人及/或申请人授权的代理人签名及/或盖章。
三、请求的修改
申请仲裁之后,申请人仍可以对其仲裁请求提出修改;但是,仲裁庭认为其修改提出过迟而影响仲裁程序正常进行的,可以拒绝修改请求。
四、仲裁程序的开始
申请仲裁的手续完备之后,仲裁委员会秘书局(处)即向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发出仲裁通知,仲裁程序自此开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