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目的:防止植物危险性病、虫、杂草及其他有害生物传入国境保护我省烟草业的生产安全。2.适用范围:进境的烟叶、烟草薄片。
3.职责:由两烟科负责实施。
4.工作要求
4.1受理初审
4.1.1根据相关申报资料,查阅有关文献资料,掌握该进境检疫物有可能传带的有害生物种类及其在输出国的发生情况等。
4.1.2申请单位资格:中国烟草进出口公司。
4.1.3签收进境烟草使用单位提交的《进境烟草检疫许可初审表》;检疫卫生备案情况;上一次《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含进境烟草核销表) 的使用、核销情况。
4.2初审
4.2.1输出和途经国家或者地区有无相关的植物疫情。
4.2.2是否符合中国有关动植物检疫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的规定。
4.2.3是否符合中国与输出国家或者地区签订的双边检疫协定(包括检疫协议、议定书、备忘录等)。
4.2.4核查进口烟叶及烟草簿片运输、生产、加工、存放及处理等环节是否符合检疫防疫及监管条件,根据生产、加工企业的加工能力核定其进境数量。
4.2.5进口烟叶及烟草簿片检疫除害处理业务的单位和人员,是否经检验检疫机构考核认可。有无违规记录。
4.2.6按照《进境烟叶及烟草薄片后续监管书》;《进境烟草许可初审记录表》;《进境烟草检疫熏蒸记录》;《企业档案》,核查日常的后续监督管理工作中是否有违规记录。
4.3初审结果评定
4.3.1初审合格:出具对其生产加工存放单位的考核报告,签署初审意见,通过网上申报系统报上一级人员审核;同时,将所有材料报上一级人员。上级人员审核材料无异后交综合科存档,并通过网上申报系统上报国家质检总局审核。
4.3.2初审不合格:将申请材料退回申请单位或使用单位。
4.3受理初审和初审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
5.告知
5.1告知申请单位或使用单位应在取得《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后签订对外合同或协议。
5.2及时查询国家质检总局审核通过情况,审核通过应在1个工作日告知申请单位或使用单位并打印出《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
6.相关支持文件
6.1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
6.2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实施条例
6.3总局2002年第2号公告《动植物检疫审批名录》。
6.4 总局2002年第25号令《进境动烟草检疫审批管理办法》。
6.5总局《关于进境动植物检疫审批有关问题的通知》(检函『2002』559号)。
6.6农业部1997年72号公告《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植物检疫禁止进境物名录》
6.7总局《关于同意从法国摩迪公司进口中国烟草原料加工的烟草薄片的函》(国质检动函『2001』353号)
7.监管记录
7.1进口烟叶及烟草薄片后续监管书。
7.2检疫卫生备案情况。
7.3《企业档案》。
7.4《进境烟草检疫熏蒸记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