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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情况海关不征收滞报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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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下列情况下,海关不征收滞报金:

1、收货人在运输工具申报进境之日起超过三个月未向海关申报,进口货物被依法变卖处理,余款按《海关法》第三十条规定上缴国库的;

2、进口货物收货人在申报期限内,根据《海关法》有关规定向海关提供担保,并在担保期限内办理有关进口手续的;

3、进口货物收货人申报并经海关依法审核,必须撤销原电子数据报关单重新申报,因删单重报所产生滞报的;

4、进口货物经海关批准直接退运的;

5、进口货物应征收滞报金金额不满人民币50元的。

*上篇文章: 进出口货物报关单的“收货单位/发货单位” 栏如何填写
*下篇文章: 海关提取变卖的货物,在收货人申请发还余款补办报关手续时是否需要计征滞报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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