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商务部发布本年度第61号公告,公布了对原产于欧盟的进口邻苯二酚所适用的反倾销措施的期中复审裁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倾销及倾销幅度期中复审暂行规则》的有关规定,以及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根据商务部的建议做出的决定,商务部裁定:将适用于法国罗地亚有机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的进口邻苯二酚的反倾销税税率调整为50%;将适用于意大利鲍利葛有限公司生产的进口邻苯二酚的反倾销税税率调整为41%;维持原终裁公告中确定的欧盟内其他公司79%的反倾销税税率不变。
该公告同时规定,进口经营者自2005年10月14日起进口原产于欧盟的邻苯二酚时,应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缴纳相应的反倾销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