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9月1日起,我国对于向特定国家(地区)出口易制毒化学品实行许可证管理。未经许可,不得向特定国家(地区)出口易制毒化学品。 《向特定国家(地区)出口易制毒化学品暂行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近日公布,自2005年9月1日起施行。
按照《规定》,向特定国家(地区)(老挝和缅甸)出口易制毒化学品(麻黄碱、硫酸麻黄碱等58种)时,应向海关交验有关出口许可证,海关凭出口许可证办理有关出口验放手续。易制毒化学品出口许可证实行“一批一证”制和“一证一关”制。同一合同项下如需分批出口,出口经营者应在出口申请中提出,向商务部核准后,签发相应份数的出口许可证。同一申请最多分批不超过12次。
此外,向特定国家(地区)出口易制毒化学品还实行国际核查制度。出口经营者拟向特定国家(地区)出口易制毒化学品的,应向所在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书面材料:(一)《易制毒化学品出口申请表》一式二份;(二)出口合同(协议)副本;(三)进口国(地区)政府主管部门出具的合法使用易制毒化学品的证明或者进口方合法使用的保证文件原件;(四)出口经营者营业执照复印件;(五)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复印件(外商投资企业提交盖有联合年检合格标识的批准证书复印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