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据越《经济时报》报道,近日越工业部颁布《关于2005-2010年期间矿产品出口指引》的第04/2005/TT-BCN v/v号通知。据此,越南企业必须严格遵守各种矿产品出口规定,只允许出口经加工的、符合VILAS标准(实验室确认系统的标准)的矿产品。 通知规定,越出口矿产品企业必须符合下列条件:要有矿产开采、收购、加工许可证;要与具有矿产开采或收购许可证的经营企业、私人签有矿产品加工或收购合同;要与有矿产品收购或加工许可证的经营企业、私人签有矿产品收购或委托出口合同。已签订出口合同的铬、钛精矿、钴、金红石、铅等矿产品允许出口到2005年9月30日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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