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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海关就市民关注的“降税”相关内容进行答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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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东盟全面经济合作框架协议货物贸易协议》7月1日实施以来,其核心的“关税削减和取消”内容成为了市民关注的焦点。日前,南宁海关林国忠副关长就大家关注的一些问题进行了答疑。

林副关长向记者介绍,自2004年1月1日《中国-东盟全面经济合作框架协议》“早期收获”方案开始实施至2005年5月31日,广西共进口享受了“早期收获”优惠的商品货值5108万美元,税款优惠总额5739万元人民币(包括关税和相应的增值税)。当记者问到,优惠政策是否会对我区商品造成冲击时,林副关长表示,截至目前,广西口岸进口的已享受早期收获降税优惠的商品来自越南、泰国和印度尼西亚等3个国家,其中越南商品占了80%。

所进口的受惠商品主要为越南产各种干鲜水果、泰国产木薯干、印尼产棕榈仁油等。进口泰国木薯干绝大部分在我国北方市场销售,故对我区种植业影响不大;进口棕榈仁油在国内一般用于方便面、饼干等食品加工业上,由于我国饮食习惯、气候与东南亚地区不同,棕榈油尚无法取代花生油、大豆油、菜籽油等国产食用油,因此未对区内食用油市场造成明显的冲击。越南水果与我国水果在品种、季节上具有较强的互补性。

那么我国企业在出口通关中又应注意哪些问题呢?林副关长告诉记者,对于我国原产货物出口东盟各国享受优惠,我国海关的通关管理要求相对较少。只要符合有关原产地规则取得原产地证书并如实申报即可顺利出口通关,货物在东盟各国的进口通关,则须根据东盟各国海关的管理规定。根据《中国-东盟全面经济合作框架协议》的规定,主要应注意以下事项:

1、必须取得我国政府指定部门(国家质检总局及其地方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签发的专门用于“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的原产地证书(FORME)。

2、符合直接运输规则。如果经过非中国-东盟成员国的第三方中转,进口申报时须向海关交验转运地国家(或地区)海关出具的未进行加工的证明文件和自优惠贸易协议成员国起运后换装运输工具的全程提(运)单。

3、进口国海关的其他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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