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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海关总署公告2005年第3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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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商务部、海关总署公告2005年第38号 关于OPA产品免领出口自动许可证的公告

  自2005年6月20日起,对从香港运往内地实施外发加工的列入《纺织品出口自动许可目录》的纺织品,出口返回香港时,对已获得《内地加工纺织品OPA证明》的,不需向商务部门申领纺织品出口自动许可证,海关凭香港工业贸易署签发的《内地加工纺织品OPA证明》办理验放手续。

  附件:内地加工纺织品OPA证

                          二OO五年六月十九日

*上篇文章: 商务部、海关总署公告2005年第44号
*下篇文章: 商务部、海关总署、质检总局公告2005年第4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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