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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东盟自贸区原产地规则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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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产地规则

货物的原产地(the origin of goods)指的是货物或产品的来源地,即产品的生产地或制造地,按通俗理解就是货物的“国籍”,即其经济国籍,具有某一国家或地区经济国籍的产品即被视为该国的原产品。

原产品按照原产地标准的规定可分为两类:一类是完全获得产品,即完全使用原产国的原料和零部件,并在其国内完成生产、制造的产品,另一类是非完全获得产品,即不完全使用原产国的原料,或未在其国内完成全部生产和制造过程的产品。

随着全球化的发展和国际分工的深入,同一货物可能会在不同的国家或地区进行了数道生产和加工才最终成形,因此对于国际贸易中的货物,特别是非完全获得产品,必须按照一定的标准来确定其原产地,这样的制度就被称为“原产地规则”(Rules of Origin,简称ROO)。

经过不断的摸索和实践,“发生实质性改变”被确定为判定货物原产地的标准,在某一产品的生产过程中,最后一个对该产品实施了实质性改变的国家或地区即被视为该产品的原产国家或地区,它是原产地规则的核心标准。衡量实质性改变的标准有加工标准和百分比标准。 加工标准按照制成品中非原产成分的HS税目的改变来判定该非原产成分是否经过实质性改变,或依据某一关键工序是否在原产国完成来判定。百分比标准则通过衡量非原产成分(或本国成分)占制成品价值的比例来判定其是否在原产国经过了实质性改变。

原产地规则要求原产国的产品必须从该国直接运至进口国。但有些情况下,特别是由于地理或运输的原因,货物需要经过第三国(过境国)领土抵达进口国。在这种情况下,只要该货物在过境过程中一直处于该过境国海关的监督下,未投入当地市场销售或交付当地使用,同时除了装卸和为使货物保持良好状态而做的包装等必要处理外,未在过境国进行任何再加工,这一货物仍可被视为从原产国直接运抵进口国。

WTO对原产地规则做出了规定,一WTO成员符合标准出口到其他WTO成员的产品均可享受WTO最惠国税率。各种区域贸易安排中也均设有原产地规则条款,一缔约方符合标准出口到其他缔约方的产品才能享受到优惠税率。区域贸易安排的原产地规则和WTO的规则往往是不同的,不同的区域贸易安排彼此间的原产地规则也有差别。

中国-东盟自贸区的原产地规则

中国-东盟自贸区原产地规则规定原产品分为两类:完全获得产品和非完全获得产品。

(一)完全获得产品

完全获得产品有严格的范围限制,原产于中国-东盟自贸区一缔约方的完全获得产品包括:

1.在该缔约方收获、采摘或收集的植物及植物产品;

2.在该缔约方出生及饲养的活动物;

3.在该缔约方从上述第2项活动物中获得的产品;

4、在该缔约方狩猎、诱捕、捕捞、水生养殖、收集或捕获所得的产品;

5、从该缔约方领土、领水、海床或海床底土开采或提取的除上述第1至4项以外的矿物质或其他天然生成的物质;

6、在该缔约方领水以外的水域、海床或海床底土获得的产品,但该缔约方须按照国际法规定有权开发上述水域、海床及海床底土;

7、在该缔约方注册或悬挂该成员方国旗的船只在公海捕捞获得的鱼类及其他海产品;

8、在该缔约方注册或悬挂该成员方国旗的加工船上仅加工及/或制造上述第7项的产品所得的产品;

9、在该缔约方收集的既不能用于原用途,也不能恢复或修理,仅适于用作弃置或原材料部分品的回收,或者仅适于作再生用途的物品;

10、仅用上述第1至9项所列产品在该缔约方加工获得的产品。

符合完全获得标准的产品即被视为原产于中国—东盟自贸区的产品,各缔约方应给予其自贸区优惠关税待遇。

(二)非完全获得产品

1.判定标准

对于非完全获得产品,中国—东盟自贸区采用的是百分比标准,即“增值标准”的判定方法。

中国-东盟自贸区原产地规则规定,为判定一产品属原产于中国-东盟自贸区的非完全获得产品,该产品中原产于中国-东盟自贸区的成分占其总价值的比例不应少于40%(这部分价值被称为“中国-东盟自贸区成分”),这一判定方法也被称为“直接判定”。在直接判定有困难的情况下,也可采用“间接判定”的方法,即非中国-东盟自贸区成分占制成品总价值(离岸价格)的比例不应超过60%。此外,非完全获得产品的最终生产工序应在中国-东盟自贸区缔约方的境内完成。

下面举例说明这一判定标准:

从马来西亚向中国出口的A产品离岸价格为100美元,其中使用了来自美国的原材料B(除B材料外未使用原产于其他国家的原材料),B材料自美国出口至马来西亚时的到岸价格为40美元,此外,使用的原产地不明的材料最初支付价格为15美元,根据上面的公式,非自贸区的材料价值加上原产地不明的材料价值为55美元(40美元+15美元),占A产品离岸价格的比例为55%,小于60%,A产品因此可被视为原产于马来西亚,可享受自贸区优惠税率。如果B材料的到岸价格为55美元,那么非中国—东盟自贸区原产成分为70美元,占离岸价格的比例达到70%,高于60%,A产品就不能被视为原产于马来西亚,不能享受自贸区优惠税率。

2.累计原产地规则

中国-东盟自贸区成分可以在自贸区内部进行累计,也就是说,只要某产品中原产于自贸区而不局限于自贸区中的某一个国家的原材料价值超过了总价值的40%,即可被视为中国—东盟自贸区的原产品。

沿上例,如果马来西亚向中国出口的A产品离岸价100美元,其中来自印尼的原材料20美元,来自泰国的原材料15美元,马来西亚本地材料10美元,尽管A产品在马来西亚的增值仅为总价值的10%,但原产于自贸区的成分达到45美元(20+15+10),占总价值的比例为45%,自贸区成分超过了40%的标准,因此A产品仍可被视为自贸区的原产品,可以享受自贸区优惠税率。

3.产品特定原产地标准(Product-Specific Rules)

除适用“增值标准”外,非完全获得产品中还有一些特定产品,它们不能按照或不能完全按照40%的“增值标准”来判定其原产地。中国—东盟自贸区对这些特定产品的原产地规则有着明确而详细的规定。目前双方已确定了第一批实行特定原产地标准的产品,这部分产品共460多个,其中6个产品(羊毛)不适用增值标准,采用税目改变标准,其余的产品(如纺织品等)采用选择性标准,即可选择适用增值标准和税目改变标准,或选择适用增值标准和加工工序标准。

(三)其他问题

1.包装

中国—东盟自贸区原产地规则规定,如一缔约方对产品和包装分别计征关税,则应分别判定产品和包装物的原产地。但如果对包装物不分开计税,则应将包装物的价值并入产品的总价值一并考虑。

2.附件、备件及工具

与货物一同报验的附件、备件、工具及指导性或其他介绍说明性材料,如进口缔约方将其与货物一并归类和征收关税,在确定该货物的原产地时,应忽略不计。

3.中性成分

在确定货物的原产地时,应不考虑在产品生产制造过程中使用的动力及燃料、厂房及设备、机器及工具的原产地,以及未留在货物或未构成货物一部分的材料的原产地。

*上篇文章: 福建进口汽车零部件大幅下降
*下篇文章: 中国-东盟自贸区原产地证书申领和签发程序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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