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年7月21日,欧盟对原产于中国的手动叉车及其主要配件作出反倾销终裁(见下表)。涉案产品海关编码为ex84279000、ex84312000。
2004年4月29日,应欧盟4家生产商的申请,欧盟对原产于中国的手动叉车及其主要配件进行反倾销立案调查;2005年1月28日,欧盟对此案作出初裁:对宁波liftstar物料搬运设备厂征收37.6%的临时反倾销税,对宁波如意股份有限公司征收29.7%的临时反倾销税,对宁波钛龙机械有限公司征收40.3%的临时反倾销税,对浙江诺力机械股份有限公司征收35.9%的临时反倾销税,对其他公司征收49.6%的临时反倾销税。
欧盟对原产于中国的手动叉车及其主要配件作出的反倾销终裁结果
企业名称 反倾销税率(%)
宁波liftstar物料搬运设备厂 32.2
宁波如意股份有限公司 28.5
宁波钛龙机械有限公司 39.9
浙江诺力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7.6
其他中国公司 46.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