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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 2004年第19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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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规范中泰水果贸易,确保质量安全,2004年10月29日,中国国家质检总局与泰国农业与合作部签署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与泰王国农业与合作部关于中国水果输泰检验检疫条件的议定书》。按照议定书的要求,自2005年4月29日起,中国输往泰国的苹果、梨、柑橘、葡萄和枣等水果(以下简称水果)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水果必须来自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注册的果园和包装厂。

二、水果不得携带泰方关注的限定性有害生物、枝、叶和土壤。

三、柑橘如果来自桔大实蝇(Bactrocera minax)、蜜柑大实蝇(Bactrocera tsuneonis)或番石榴实蝇(Bactrocera correcta)的发生地区,须经过有效的除害处理。

四、水果包装应使用干净和未使用过的包装材料。水果包装箱上须用英文或泰文标出果园、包装厂和出口商以及“输往泰王国”的信息。

五、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对每批水果按3%抽样比例进行检验检疫,合格的水果出具植物检疫证书。

六、水果到达泰国入境口岸时,泰国检验检疫机构将对证书、标识、货物等进行查验,对不符合议定书要求的水果将采取除害处理、退货、转口、销毁等措施。

有关详细要求请向各地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咨询。

特此公告。

二〇〇四年十二月十四日

*上篇文章: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 2004年第192号
*下篇文章: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 2004年第19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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