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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 2004年第18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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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和《原产地域产品保护规定》,我局通过了对卢氏连翘原产地域产品保护申请的审查,现批准自即日起对卢氏连翘实施原产地域保护。

一、地域保护范围

卢氏连翘原产地域范围以河南省卢氏县人民政府《关于界定卢氏连翘原产地域产品保护范围的函》(卢政文[2004]22号)提出的地域范围为准,为河南省卢氏县现辖行政区域。

二、质量技术要求

(一)品种。

华北连翘。

(二)栽培管理。

1.播种:播种时间在3月上旬;扦插播种时间在春季树木发芽前。

2.用水:用山间无污染的山泉水浇灌。

3.施肥:一律使用有机肥。

(三)采收。

青翘在“白露”前后一周采摘。老翘在“寒露”以后采摘。

(四)加工。

青翘采下后,置沸水中稍煮,捞出放于通风处阴干,或蒸30分钟,取出晾干;老翘捡净杂质,除去枝梗,放于通风处阴干,置干燥处贮存。

(五)质量特色。

1.感官质量:青翘呈狭卵形,表面青绿色,质坚硬,气芳香;老翘为长卵形或卵形,表面棕黄色,内面浅黄棕色,质坚硬,气微香,味苦,无枝梗。

2.理化指标:老翘醇浸出物含量≥21.9%,苷含量≥0.19%。青翘皂苷含量≥4.88%,生物碱含量≥0.2%。

三、专用标志使用

在卢氏连翘原产地域范围内的生产者,如使用“原产地域产品专用标志”,须向设在当地质量技术监督局的卢氏连翘原产地域产品保护申报机构提出申请,经初审合格,由国家质检总局公告批准后,方可使用卢氏连翘“原产地域产品专用标志”。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各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开始对卢氏连翘实施原产地域产品保护措施。

特此公告。

二〇〇四年十二月十三日

*上篇文章: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 2004年第182号
*下篇文章: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 2004年第18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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