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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对部分商品实行区域性或双边协议税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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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对部分商品实行区域性或双边协议税率。

 (一)在《曼谷协定》框架下,对原产于韩国、印度、斯里兰卡、孟加拉国和老挝五国的902个税目的进口商品实行《曼谷协定》税率。

  在此框架下,对原产于孟加拉国的20个税目的进口商品实行特惠税率。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与东南亚国家联盟全面经济合作框架协议》,2004年对原产于东盟9国(越南、泰国、新加坡、马来西亚、印度尼西亚、文莱、缅甸、老挝、柬埔寨)的若干商品实施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早期收获”税率(各国的商品范围和税率不尽相同,2003年10月1日开始实施的中泰蔬菜水果零关税安排已并入其中)。

  在此框架下,对原产于老挝、柬埔寨和缅甸若干进口商品实行特惠税率,税目分别为238、330和131个。

  (三)根据《中国-巴基斯坦优惠贸易安排》,上述《曼谷协定》税率适用于原产于巴基斯坦的进口商品。

  (四)根据《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2004年首批适用该《安排》项下税率商品税目为374个。

  (五)根据《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2004年首批适用该《安排》项下税率商品税目为311个。

  二、对12个非全税目信息技术产品继续实行海关核查管理。这些税目的商品是否适用信息技术产品协议(ITA)税率,仍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告(〔2002〕第39号)的规定进行管理。

  三、根据进口货物的原产地及各种税率形式的适用范围,当某种进口货物同时适用于特惠税率、协定税率、最惠国税率中一种以上税率形式时,税率从低执行;当某种进口货物同时适用于特惠税率、协定税率、进口暂定最惠国税率中一种以上税率形式时,税率从低执行;当某种进口货物同时适用于进口暂定最惠国税率和最惠国税率时,优先执行进口暂定最惠国税率。

  执行国家有关进出口关税减征政策时,首先应当在最惠国税率基础上计算有关税目的减征税率,然后根据进口货物的原产地及各种税率形式的适用范围,将这一税率与同一税目的特惠税率、协定税率、进口暂定最惠国税率进行比较,税率从低执行。

*上篇文章: 中国再次降低关税 总水平降至10.4%
*下篇文章: 新关税待遇提醒企业降低出口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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