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买卖双方在办理货物交接手续时,通常并不直接接触。因此,对于商品的品质等内容无法当面交待清楚,需要通过有资格的、无利害关系的第三者进行检验或鉴定后,出具一定的证明文件,方可作为买卖双方交接货物和结算货款的依据。同时为了保证出口商品的质量,维护出口商品在国际市场上的声誉,增强出口产品的竞争力,我国商检法也明确规定:对列入《商检机构实施检验的进出口商品种类表》的进出口商品或其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经检验机构检验的进出口商品,必须经指定机构检验合格后,才能出口。因此,出口商品的检验是对外贸易合同履行的一个基本环节。我国的商检业务按检验的目的不同,分为法定检验和公证鉴定业务二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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