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不按规定在最后一批成品出口完毕一个月内或合同到期后一个月内送核,造成:(1)合同逾期,海关将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细则》处以人民币3万元以下的罚款;
(2)合同不能在台帐期内办理完所有海关手续,影响新合同签发。
2、“核销申请表”项下的单耗是不包括损耗的,其相应的总耗的栏目则为单耗乘以成品数量。
3、合同备案时产品单耗和损耗,通常是平均数值,新产品单耗和损耗也是常常预计的。所以,合同核销时企业应根据实际生产情况、区分不同规格型号产品、计算实际生产单和和损耗,并随附不同规格型号产品的单耗、损耗及其出口数量一览表,按照生产实际总耗和损耗向海关申报核销。企业和报关员往往误解或贪图方便,简单地按照备案时的单耗和损耗申报核销,这是申报不实行为,海关将按规定进行处理。
4、进出口货物不以重量为计量单位时,企业往往不按实际重量(包括毛重和净重)向海关申报,造成进出口重量不简称。有的企业出口时将包装物计入货物净重,使海关对包装物料使用情况难于核销。
{说明}:海关核销要求进出口重量平衡,即:
进口原材料总净重+国内购料总净重=成品总毛重+损耗重量+废品和残次品重量;
成品总毛重-成品总净重=包装物料重量。
5、企业同时执行的手册数量多,货物不按合同进出口,手册间混料时有发生,经营出现“料件尚未进口却已出口成品”、“成品出口完毕却还有料件出口”等不正常情况,甚至出现有的手册进少出多、有的手册进多出少等不平衡情况,造成海关核销困难和企业经济损失。
6、边角料、废料、废品、残次品等不如实申报,甚至未经海关许可擅自处理,这是违规行为,海关将按规定进行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