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开业申报的前提条件。 ①新建水路运输企业或新造船舶从事营业性运输的开业申报,其前提条件有两个。
一是筹建企业或订造船舶的申报获准。由申请筹建水路运输企业或订造船舶从事营业性运输,应向规定的审批机关提交“水路运输企业(船舶)筹建申请书”,并抄报单位所在和航线到达地交通主管部门(省际运输的,抄报省级交通主管部门;地(市)间运输的,抄报地(市)级交通主管部门;县际运输的,抄报县级交通主管部门;各抄报单位应于接到申请书的次日起10天内向审批机关提出书面意见。经审批机关批准同意筹建或订造后,方可在批准范围内筹建企业、订造船舶。 二是筹建企业或建造船舶完毕,具备法定的开业必备条件。
②水路运输企业以外单位、个体(联户)的现有船舶从事营业性运输,以及水路运输服务企业的开业申报、均须以各自具备法定的开业必备条件为前提。
(2)开业申报的手续。
①新建水路运输企业或新造船舶从事营业性运输的,只须向原筹建企业、订造船舶的审批机关提交“水路运输企业(船舶)开业申请书”即可。
②水路运输企业以外单位以现有船舶从事营业性运输的,除向规定的审批机关提交“水路运输企业(船舶)开业申请书"外,还须抄报船舶所在地和航线要到达地的交通主管部门,各抄报单位应于接到申请书的次日起10天内向审批机关提出书面意见。
③个体(联户)船舶从事营业性运输的,在向规定的审批机关提交“水路运输企业(船舶)开业申请书”时,须持乡(镇)以上人民政府的证明。
④水路运输服务企业的开业,应向规定的审批机关提交“水路运输服务企业开业申请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