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货物买卖交易中,卖方的基本合同义务之一就是向买方交付符合合同规定的货物,备货即根据出口合同或信用证的规定,准备好合同规定的货物,它是出口商履行出口交货义务的基础。出口交易中,出口方备货工作的内容主要包括:向生产、供货部门或仓储部门安排和催交货物,核实应交货物的品质、规格、花色、数量、进行必要的加工整理,包装、刷唛以及办理货物的检验、领取出口许可证等。
一、出口许可证
对某些商品实行出口许可证管理制度是我国维护国家整体利益,保证出口贸易健康有序发展的重要手段。根据我国出口许可证管理制度规定,出口单位出口许可证管理范围内商品,必须在货物出口前向出口许可管理部门(外经贸部、外经贸部驻各地特派员办事处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经贸委厅(委、局))取得货物出口许可,于货物出口报关时向海关提供出口许可证,否则海关不接受其报关。
(一)申领出口许可证的程序
出口单位出口许可证管理范围内商品时,必须按规定于货物出口报关前申请取得货物出口许可证。企业申请取得货物出口许可证的程序是:
1.首先明确该合同商品确实属于出口许可证管理范围内商品以及该商品属于哪个发证机关发证。
2.认真填写出口许可证申请表,于货物出口报关前向有权签发该商品出口许可的发证机关办理出口许可证申请手续。企业申领出口许可证一般须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1)出口许可证申请表及填好的出口许可证。
(2)出口报关合同的复印件一式两份。其中,一份由发证机关留存,一份加盖出口许可证专用章后退回申领单位,作为出口许可证的一部分,报关时交海关验核。
3.发证机关审核出口单位申请。经审核,如认为手续完备,符合有关规定,一般于三个工作日内签发许可证。
(二)出口许可证申请表及出口许可证的缮制
出口单位申请出口许可证,须向发证机关填写出口许可证申请表,提出书面申请。发证机关根据出口许可证申请表内容签发出口许可证。由于出口许可证与出口许可证申请表的项目、结构、内容基本相同,发证机关发证时往往要求出口企业填写出口许可证申请表时即将出口许可证部分内容事先填好,待其审核通过时签字盖章即可。出口许可证与出口许可证申请表用中文填写,方法如下:
(1)领证和发货单位名称及编码。这两栏一般填写出口及出口合同履约单位的名称及其编码。填写时除应注意填写上述单位全称外,须将单位编码写在规定的方格内(每格一个数字)。
(2)出口许可证编号。出口许可证编号及出口许可证申请表中的“初审意见”、“处领导意见”栏由发证机关填写。
(3)出口许可证有效期。出口许可证有效期按是否实行“一批一证”分两种情况,实行“一批一证”的,出口许可证有效期为3个月;不实行“一批一证”的,出口许可证有效期为6个月。
(4) 其他,即贸易方式、进口国或地区、合同号、支付方式、报关口岸、运输方式、商品名称及编码、规格等级、单位、数量、单价、总值、折美元、总计。上述内容均按合同和实际情况填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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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出口备货
(一)签订国内购销合同
我出口公司作为卖方,在同买方签订买卖合同之后的第一步就是根据合同和信用证的规定按时、按质、按量地准备好应交的货物。(许多情况下备货与催证之间并无严格的时间界限)。
大型有出口经营权的企业,企业集团内一般设有自己的生产企业、车间。这种企业出口备货,一般由出口部门向生产加工及仓储部门下达出口生产加工通知即整装备货通知单。没有生产加工实体的外贸企业,主要通过与国内生产企业即厂家签订国内购销合同落实备货。对外贸企业来讲,国内购销合同是它与国内生产厂家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是它完成和落实出口合同货物的基础和证明。
国内购销合同用中文填写,填写内容、方法与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大致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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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商品验收入库
外贸公司与国内生产企业签订国内购销合同后,须经常深入工厂了解出口商品的生产,掌握生产进度检查产品生产过程中的质量,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工厂交货前,外贸公司应提前作好准备,包括确定进货的存放地点、堆码垛型、保管方法、进货所需要的各种苫垫材料、必要的检验工具及预先熟悉拟进商品资料。工厂交货时,公司应认真核对承运单位的货运记录、供货单位提供的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发票,购销合同对货物实体进行严格的感官甚至理化鉴定,严把进货质量,保证出口货源的数量准确、质量完好。商品验收合格即可填写商品购进入库单,办理商品入库手续。
(三)整装刷唛
整装刷唛是出口备货工作中的一项重要内容。整装刷唛的意义是“将货物特定化”。业务中仓储货运部门应及时按合同/信用证整理出口货物的包装、刷制出口包装唛头。刷唛时,有关人员须注意防止错刷、漏刷、出现英文字母颠倒、倒置,认真与合同或信用证核对,做到清楚、醒目、位置大小适当,避免“白板”出口。
三、出口商品报验
按《进出口商品检验法》规定,凡属于《实行检验商品种类表》中需要法定检验和合同或信用证规定由商检机构检验出证的出口商品,出口单位在装运前必须到商检机构申请检验。检验合格者,商检机构在出口货物报关单上加盖放行章,海关凭以放行,非法定检验但须商检出证的商品,没有经过商检机构检验和发放相应证书,银行不予结汇。可见商品检验在进出口贸易中的重要。出口商出口商品时,必须经过商检部门对货物进行检验。
(一)出口商品检验的一般程序
出口商品检验的一般程序是:
1.出口商填写“出口商品检验申请表”,以书面方式向商检部门提出商品检验申请(报验);
2.商检部门接受出口商商品检验申请,对出口商品进行检验;
3.商检部门按照检验结果进行出证。
(二)出口商品检验申请单的填写
出口商品检验申请单由各口岸进出口商品检验局统一印发,是出口商申请出口商品检验和商检部门接受检验的依据。出口商品检验申请单一般用中文填写(特别要求的除外)。填写时凡未作说明的栏目按实际情况填写或打“对号”,具体如下:
1.报验单位。填写报验单位全称并加盖公章或报验专用章(或附单位介绍信)。
2.报验日期。填写报验当天日期。
3.报验号。商检机构受理报验的编号,由商检机构受理报验人员填写。
4.联系人及电话。按实际填写。
5.发货人。填写合同上卖方或信用证受益人名称(全称并中英文对照)。
6.受货人。填写合同上的买方或信用证的开证人名称(全称并中英文对照)。
7.商品品名。按合同、信用证中所列的名称填写(中英文对照)。
8.报验重量毛/净:填写实际报验商品总的毛重和净重。
9.报验数量。按实际申请检验数量填写并注明计量单位,如××件。
10.包装情况。按实际情况填写使用的包装材料及包装情况是否良好,如“纸箱包装,包装完好”。
11.贸易方式。在“正常贸易”或“三来一补”下划“∨”或在其他贸易方式下填写其他具体贸易方式。
12.商品编码。按《商品分类及编码协调制度》8位数字填写。
13.合同/发票总值。按实际情况填写。
14.输往国别。填写出口货物的最终销售国。
15.卫生注册/质量许可证号。只在出口需要卫生注册/质量许可商品时按实际填写。
16.合同号、信用证号、存货地点。按实际情况填写。
17.需要商检单证。需要单证后划“对号”。
18.合同信用证对商检条款的特殊要求。合同信用证有特殊要求时按实际要求填写,如:信用证中要求不列明收货人或收货人栏需以敬启者 (To Whom It May Concern),凭指标(To Order)出证的,都应填写在此栏内,以便商检机构出证时参考,使报验人顺利结汇。
19.标记及号码。按实际情况填写。
(三)报验时应提供的单证、资料
出口商品报验时,一般需提供以下单证、资料:
(1)出口销售合同或销售确认书;
(2)信用证及或有关函电;
(3)厂检结果单、出口商品预验结果单、出口商品检验换证凭单等。
(四)出口商品报验的时间
出口商品报验时间,最迟于报关或装运出口前10天向商检机构办理。对检验周期较长的商品如羊绒等应加上相应的抽样、检验、化验等工作的时间。
四、原产地证明书
原产地证明书(Certificate of Origin)是证明商品原产地,即货物的生产或制造地的一种证明文件。国际贸易中,原产地证明书按其作用的不同,主要分普惠制原产地证书和普通(一般)原产地证书两种。普惠制原产地证书主要是为了确定发达国家进口商进口发展中国家产品时能够享受进口关税优惠待遇;普通原产地证书主要是进口国为根据进口产品的不同来源进行贸易统计,实行数量限制,控制从特定国家进口及实行差别关税待遇。进口商进口我国商品时,往往出于上述原因要求我方出具以上证明。
(一)普惠制原产地证书
我国在向发达国家出口商品时,为使出口商品在进入给惠国市场时享受普惠制进口关税优惠待遇,提高产品竞争能力,一般不论对方是否要求,都主动向进口商提供普惠制原产地证书(FORM A)。
1.普惠制原产地证书的签发程序
我国普惠制原产地证书(FORM A)的签发机关是进出口商品检验局。进出口商品检验局根据外贸进出口公司的申请,签发普惠制原产地证书。商检局签发普惠制原产地证书的基本程序是:
(1) 进出口公司根据合同或信用证填写普惠制原产地证书(FORMA)及其申请书。
(2) 货物装运出口(报关)前,外贸公司持填好的普惠制原产地证书、普惠制原产地证书申请书以及其他必要单据资料到商检局办理普惠制原产地证书签发手续。
(3) 商检局按外贸公司的申请,对公司提交的普惠制原产地证书、普惠制原产地证书申请书以及其他资料进行审核,如无误,即在普惠制原产地证书上签字盖章,将其退给外贸公司。
2.申请签发普惠制原产地证明书应提供的单证和资料
外贸业务中,外贸公司向商检局申请签发普惠制原产地证明书除须向商检局提供填好的普惠制原产地证书和普惠制原产地证书申请书外,还需根据情况提供下列单证资料:
(1)正式的出口商业发票、装箱单各一份;
(2)《产品成本明细单》(出口含有进口成分的产品时提供);
(3)《来料凭证》(出口来料加工方式生产的商品时提供);
(4)出口合同、信用证、提单等(商检机构认为必要时提供)。
3.普惠制产地证明书(FORM A)的填写
普惠制产地证明书FORM A共12栏。其中,第4栏,第11栏由签证当局签署,其余各栏由出口公司填制,填证须用英文或法文缮打,不得涂改。普惠制产地证明书各栏的填写方法是:
(1)REFERENCE NO.(证书号)。本项内容在证书右上角,应填写签证当局所编号码; 证书号码下面“ISSUED IN”横线上方填写“中华人民共和国”即ISSUED IN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2)GOODS CONSIGNED FROM(出口商品名称、地址和所在国家)。本栏带有强制性,必须填写外贸出口公司(信用证受益人)详细的名称和地址(包括街道、门牌号码、城市名称及国名)。
(3)GOODS CONSIGNED TO(收货人名称、地址、国家)。本栏一般应填写给惠国最终收货人(信用证指定收货人)的名称和地址。如收货人不明确,可填写发票抬头人或提单被通知人的名称和地址(不得填写中间转口商的名称和地址)。
(4)MEANS OF TRANSPORT AND ROUTE(运输工具及线路)。本栏一般填写三项内容:
* 提单或其他运输单据的签发日期;
* 运输方式;
* 起运地,转运地,目的地。
如: FORM XINGANG TO PARIS VIA HONGKONG.
(5)FOR OFFICIAL USE(官方填写)。此栏正常情况下空白。需要时由签证当局根据情况填写。
(6)ITEM NUMBER(项目编号)。如本证书下货物有不同品种,可按不同品种分别填写1、2、3、4、等。如只有单项商品,此栏只填“1”(不能空白不填)。
(7)MARKS AND NUMBERS OF PACKAGES(唛头及包装号码)。本栏填写内容须与发票上的唛头及包装号一致。如无唛头,填N/M。如运输标志(唛头)过多填写不下,可占用7、8、9、10栏的空白处,也可另附纸(须打上原证号,加盖公章并签字)。
(8)NMUBER AND KIND OF PACKAGES; DESCRIPTION OF GOODS(包装件数、种类及商品名称)。此栏填写二项内容:
* 最大包装及件数。须用大小写两种方式表示。如100 (ONE HUNDRED) CARTONS
* 商品名称。此处应填写商品具体的品种名称及规格,但商品的商标、牌号、货号可以不填。此栏内容填完后,应在次行加上表示结束的符号,如“= = =”等,以防被别人添加其他内容。国外信用证如要求注明合同、信用证号码等,也可加在此栏空白处。
(9)ORIGIN CRITERION(原产地标准)。此栏是国外海关审核的重点项目。必须按规定如实填写,具体要求如是:
* 完全自产,无进口成分,填“P”。
* 含有进口成分,但仍符合原产地标准填“W”。
* 出口到挪威、瑞士、芬兰、瑞典、奥地利等欧盟成员国及日本的含有进口原料成分的产品都填“W”,并在“W”下方表明产品的CECN税则号。
* 对加拿大出口,产品含有进口成分占产品出口厂价40%以下填“F”。
* 出口到澳大利亚,新西兰的产品此栏可空白。
(10)GROSS WEIGHT OR OTHER QUANTITY(毛重或其他数量)。本栏填写商品的正常数量,以重量计算的,只填毛重(与提单一致);没有毛重只有净重时,填净重,但要标明N.W.(NET WEIGHT),并在次行打上结束的符号。
(11)NUMBER AND DATE OF INVOICE(发票号及日期)。此栏应按正式发票填写,不得空白。
(12)CERTIFICATION (签证当局证明)。此栏由商检局加盖公章,并由授权的签证人手签。商检局原则上只签一份,副本概不签章。本栏签发日期不得早于十一栏 发票日期和十三栏申报日期,并早于提单日期。
(13)DECLARATION BY THE EXPORTER(出口商声明)。本栏生产国(PRODUCED IN)横线上添“CHINA”,进口国(EXPORTED TO)横线上填的进口国应与收货人和目的港的国别一致,进口国应是给惠国。本栏底部盖出口公司印章,并由公司指派的专人手签,手签人的名单应先在商检局备案,正副本均需有签章。最后填写出口人所在地及出单日期,日期不得迟于十二栏商检局签发日期,也不得早于提单日期。
4.普惠制产地证明书申请书的填写
普惠制产地证明书申请书用中文按申请书提示内容如实填写,其格式内容十分简单,不再赘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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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原产地证
原产地证(普通产地证或一般产地证)是证明货物原产地的证明文件。在我国,(普通)原产地证主要由出口商应进口商(信用证)的要求向商检局或贸促会请求签发。
1.原产地证签发程序
(1) 进出口公司根据合同或信用证填写原产地证书及其申请书;
(2) 货物装运出口(报关)前(最迟报关出运前三天),外贸公司持填好的原产地证书、原产地证书申请书及其他必要单据资料到商检局或贸促会办理原产地证书签发手续;
(3) 商检局或贸促会按外贸公司的申请,对公司提交的原产地证书、原产地证书申请书以及其他资料进行审核,如无误,在原产地证书上签字盖章,将其还给外贸公司。
2.申请签发原产地证明书应提供的单证与资料
外贸公司向商检局或贸促会申请签发原产地证明书时,须向签发机关提供:
(1)原产地证明书申请书一份;
(2)原产地证明(Certificate Of Origin)一套;
(3)商业发票、装箱单各一份。
3.原产地证明书的填制
原产地证明书也用英文或其他外文填写,方法与普惠制产地证书的填写方法基本相同,具体如下:
(1) EXPORTER(出口方)。本栏一般填写合同的卖方或发票出票人(包括其详细名称和地址),不得使用印章或留空。
(2) CONSIGNEE(收货方)。本栏填写最终收货人(合同的买方或信用证规定的收货人)的名称、地址。在信用证规定或其他贸易需要时也可打“TO ORDER”或“TO WHOM IT MAY CONCERN”。
(3) MEANS OF TRANSPORT AND ROUTE(运输方式和路线)。此栏填写实际的运输方式及路线。如陆海联运由北京经香港到新加坡,可填“SHIPMENT FROM BEIJING TO SINGAPORE VIA HONGKONG BY LAND/SEA”,应与提单一致。
(4) DESTINATION PORT(目的港)。此处指货物最终运抵港,不能填写中间商国家名称。这里的最终港,即最终进口国,一般与最终收货人或最终目的港所在国一致。
(5) FOR CERTIFYING AUTHORITY USE ONLY(仅供签证机构使用)。此栏出口申报人免填。一般由签证机构根据需要加注如:“证书丢失,重新补发,声明XX号证书作废”,等内容。
(6) MARKS AND NUMBERS OF PACKAGES(运输标志)。此栏应按发票或提单所列运输标志(唛头)填写。运输标志过长填不下时,可占用7、8、9、10栏空白处。无运输标志填N/M。
(7)NUMBER AND KIND OF PACKAGES, DESCRIPTION OF GOODS(包装种类、件数,货物的描述)。此栏填二项内容:
* 包装种类和件数。一般先用小写再用英文大写表示。如:100箱,填写为:100 CARTONS (ONE HUNDRED CARTONS ONLY)
* 商品名称。填写货物具体名称,应同发票一致。如100箱罐头,可表示为100 CARTONS (ONE HUNDRED CARTONS ONLY) OF CANNED GOODS.有的商品也可用统称,如文具、纸张等。有时国外来证要求加注信用证号码或某项声明,也打在此栏。此栏全部内容打完后一般打上“ * * * *”号表示结束。
(8)H.S. CODE(商品编码)。一般填打4位数的H.S.编码(商品分类和编码协调制度税目号)。该编码须准确无误,与报关单保持一致。
(9) QUANTITY OR WEIGHT(数量或重量)。此栏应以商品的计量单位填打(连用),如电视机以台计算,即可打100 SETS。以重量计算的,可打重量(需注明毛重或净重)。如: 2000 KGS GROSS WEIGHT。
(10) NUMBER AND DATE OF INVOICES(发票号和发票日期)。此栏应按发票照抄有关日期和号码,不能留空,有关日期须用英文表示。
(11) DECLARATION BY THE EXPORTER(出口方声明)。此处出口商声明早已印好,无须填写。但须由申请单位的法人代表手签并加盖中英文对照的公章,签字与公章不得重合,同时签注申报日期和地点。其中,申报日期不得早于发票日期(也不得晚于提单日期)。
(12) CERTIFICATION(签证机构证明)。签证机构证明文句也是印好的,无须现打。它只是在签证机构审核无误后,由授权的签证人进行手签,加盖签证机构印章,并注明签署地点、时间。(此栏日期不得早于11栏的申报日期)。
4.原产地证书申请书的填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