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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贸易 第三章[五]制单结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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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货物装运后,出口企业即应按信用证要求,整理和缮制各种单据,在信用证规定的交单有效期和交单期内,填写出口结汇申请书(联系单),连同全套正本单据,递交银行办理议付结汇手续。

—、出口制单

缮制正确的结汇单据是出口商在以信用证为支付方式的出口交易中,及时、安全收取货款的前提、保证。外贸业务中,出口商凭以办理出口结汇的单据以由谁签发制作出发,可分为:商业单据、官方单据、协作单据三种。商业单据主要指汇票、发票、装箱单、重量单等需由出口商自己制作的单据;官方单据指须由官方部门签证的单据,如商检检验证明书、原产地证明书(包括一般原产地证和普惠制产地证)等;协作单据主要指需由出口协作单位船公司、保险公司出具的单证,如提单、保险单等。本节主要介绍出口贸易中比较常见的商业及协作单据的制作。

(一) 汇票

1.汇票概述

汇票是一个人向另一个人签发的,要求见票时或在将来某个固定时间或可以确定的时间内对某人或其指定的人或持票人支付一定金额的无条件书面支付命令。

我国出口贸易中,出口商(外贸公司)通常在货物出口后,以签发汇票的方式要求进口商或进口商所在地银行付款。

2.汇票缮制方法

(1)NO.(汇票号码)。汇票号码有两种编制方法,一按汇票的顺序编号,二按发票号码编号。因发票是全套单据的中心,我出口贸易多采用后者,即按发票号码编号,说明该汇票是某一发票项下的。

(2)EXCHANGE FOR (汇票金额)。此栏填写汇票小写金额,它由支付货币名称缩写和金额数字构成。填写时,先写货币名称缩写,再写用阿拉伯数字表示的汇票金额。如:USD20,000.00(保留小数点后两位)。

(3)Place, Date (出票地点与日期)。汇票出票地点涉及汇票法律适用,是汇票的主要项目之一,不可遗漏。我国出口贸易中,汇票出票地点一般都已印好,无需现填。出票地后的横线是出票日期,信用证方式下,一般以议付日期作为出票日期;托收方式的出票日期按托收行寄单日填写(它不得早于各种单据的出单期,也不得迟于信用证的交单/有效日期)。业务中,出票日期一栏多留空白,由银行代为填写。

(4)AT ……SIGHT(付款期限)。常见的汇票付款期限有两种:即期付款和远期付款。采用即期付款时在本栏(AT……SIGHT)之间的横线上打“* * *”;远期付款在(AT……SIGHT)之间的横线上打上天数,如见票60天付款的汇票,汇票付款期限即可表示为“at 60 days sight”。采用托收方式时,一般在AT前注明交单方式如;“D/P AT SIGHT, D/A AT 30 DAYS SIGHT。

(5)PAY TO(受款人)。受款人又称汇票的抬头人,系收取汇票金额的人。目前,在我国出口合同履行中,无论是信用证支付还是托收支付,均以托收行或议付行(多为中国银行)为汇票的受款人。一般在汇票PAY TO THE ORDER OF 后(空白处)填写“BANK OF CHINA”。

(6)THE SUM OF(大写金额)。大写金额应与小写金额一致(不超过信用证金额),一般顶格打在汇票虚线内,货币名称写在数额之前,应用全称,大写金额后加“ONLY”。如:USD 20,000.00大写金额即可表述为U.S. DOLLARS TWENTY THOUSAND ONLY.又如:H.K.22,358.50可表述为SAY HONG KONG DOLLARS TWENTY TWO THOUSAND THREE HUNDRED FIFTY EIGHT AND CENTS FIFTY ONLY。

(7)DRAWN UNDER(出票依据)。托收条件可注明合同号码及签约日期(也可填“FOR COLLECTION”)。信用证条件下按信用证规定,无规定时注明信用证号码、开证行名称、开证日期。如:DRAWN UNDER THE HONG KONG AND SHANGHAI BANKING CORPORATION, L/C NO.WHD00134 DATED MARCH 20,2001”。

(8)TO(付款人)。也称受票人,按《UCP500》规定,议付信用证项下汇票的受票人是开证行,证内一般会有“AVAILABLE BY DRAFTS ON US”或”DRAWN ON US”的词句,此时,汇票付款人填写开证行名称和地址. 托收条件下,填写买卖合同中的买方。

出票时,汇票右下角须有出票人,即出口企业法人代表及带企业全称的印章。

单击这里查看汇票示例

(二) 商业发票

1.商业发票概述

商业发票简称发票是出口商对进口商开立的发货价目清单,它全面反映合同内容,是装运货物的总说明。主要供进口商凭以收货、支付货款和进出口双方记帐、报关、纳税的依据,它是各种单据的核心。

商业发票无统一的格式,但所需填制的内容却大体相同。发票在结构上分三部分:

(1)首文。包括出口商的名称地址、“INVOICE”发票字样、合同/信用证号码、发票号码、签发日期、发票抬头人、起运地、目的地等。这些内容一般都是印好的固定格式,后面留有空格以便填写。

(2)主文。即发票的主要部分,主要描述商品的全面情况,如商品名称,规格、数量、包装、价格及其条件、货物的总值、唛头等。

(3)结尾。据来证所需列明进口许可证号、买方有关参考号、特殊证明条款受益人签章等。

2.商业发票的缮制方法

(1)出口商的名称地址。一般在发票的正上方表示,多事先印好无需另行填写。

(2)发票名称。一般多事先印好“INVOICE”字样,无需在它的前面加“商业”(COMMERCIAL)字样。(来证要求“详细发票”、“证实发票”时,则需在INVOICE前加“详细”、“证实”字样 )。

(3)出票日期、地点。发票是全套单据中出票最早的,其日期只要在合同签订之后,提单签发日期之前即可;出票地点为受益人所在地(议付所在地)。

(4)发票号码。一般由出口公司自行编制。汇票、装箱单、托运单等出口商出具的单据一般都使用发票号码。为结汇方便,也可使用银行编制的统一编号(BP号)。

(5)起运地、目的地(FROM…TO…)。按货物运输的实际情况填写(与信用证一致)如FROM TIANJIN TO LONDON。

(6)抬头人。此栏通常印有"TO…"、 "SOLD TO…"、 "FOR ACCOUNT AND RISK OF…",一般填写买方(信用证申请人)名称地址。

(7)唛头及编码(MARKS AND N0S)。按合同、信用证规定填制, 合同、信用证规定无规定时,由受益人自定(收货人代号、目的港、件数等组成),没有唛头时,填写无唛头(”N/M”)字样。

(8)品名及货物描述(DESCRIPTION)。本栏包括货物的名称、品质、规格、数量包装等内容,应严格与合同/信用证一致。信用证未规定的内容尽量少打,以免画蛇添足。

(9)价格(PRICE)。包括术语、单价和总值,是发票的主要内容,须正确填写。发票上有两项或两项以上商品时,须分别列出每一项的金额小计,最后列出总额。信用证要求列明折扣或佣金时,须在有关小计或总金额下列出所扣除折扣或佣金的百分率和金额,然后列出净值,参考示例如下:

CIFC3 USD100.00

- C3 USD3.00

CIF USD97.00

以CIF价成交,来证有时要求列明运费、保险费,此种要求,可以接受。填制方法如下所示:

CIF USD1,000.00

F(FRIGHT) USD 100.00

I(PREMIUM) USD 3.00

FOB USD 897.00

(10)自由处理区。自由处理区位于发票格式的下方,用于表达其它栏目不能表达的内容。如:要求在发票上注明生产厂家名称、许可证号。其它文件的参考号或对发票内容正确性、真实性及货物原产地声明等。来证有此要求,必须照办。但缮打的文字一般需根据需要予以适当编写,不可完全照抄原文。如:信用证原文规定:”BENEFICIARY MUST MAKE THE STATEMENT ON INVOICE TO CERTIFY EACH PIECE/EACH PACKING UNIT OF GOODS HAS AN UNDETACHABLE LABEL WHICH SHOWS “MADE IN CHINA” WORDS.” 此时,发票上的证明文句一般即应写为:”WE HEREBY CERTIFY THAT EACH PIECE/EACH PACKING UNIT OF GOODS HAS AN UNDETACHABLE LABEL WHICH SHOWS “MADE IN CHINA” WORDS.”而不能全部照抄信用证原文.

(11) 签发人的签字盖章。国外来证常要求出口商提供签署的商业发票.如果来证有此要求,出口商提供的发票商必须有出口商的签字盖章

单击这里查看(商业)发票示例

(三) 装箱单

装箱单又称包装单,是表明出口货物的包装形式、包装内容、数量、重量、体积或件数的单据。其主要用途作为海关、进出口商等验货的凭据和商业发票的补充,装箱单除须按装箱情况详细列明商品包装的具体情况(名称、数量、花色品种搭配、商品包装尺码、毛净重外,其它项目内容填写与发票相同,不再赘述。

单击这里查看装箱单示例

(四)提单

1.提单概述

提单是由船长或承运人的代理收到托运人托运的货物后签发的,确认货已收到或已装船,承担将货物运到指定地点,并交与指定收货人的一种海上运输单据,是承运人与托运人之间的运输合同的证明和货物所有权的凭证。是国际贸易中一种十分重要的结算单据。

我国,海运提单通常由出口企业或运输代理填制,货物装船后由船公司签署交出口企业。不同船公司设计的提单格式不尽相同,但内容基本相同。

2.提单缮制方法

(1) B/L N0.(提单号码)。提单必须注明承运人及其代理人规定的提单编号,否则无效,提单号码一般可按装船单(下货纸)号码填写。

(2) Shipper(托运人)。指委托运输的人,一般为出口公司,也就是信用证中的受益人或买卖合同的卖方。信用证如要求以第三者为托运人,一般可以接受并须按信用证要求填写。

(3) Consignee(收货人)。该栏的填写与托运单“收货人”一栏的填写完全一致,应严格按照信用证规定填写。实际业务中,信用证通常要求出口商将提单收货人作成“To order”(凭指定)。这种提单须经托运人背书,方可流通转让。

(4)Notify Party(被通知人)。被通知人是货到目的港被船公司通知到货(提货)的人,他通常是货物的进口人或其代理。信用证对被通知人如何填写,一般有明示的规定,须按信用证规定填写“被通知人”的详细名称、地址。若信用证没有此项规定时,通常将开证人作为被通知人,填写开证人的详细名称、地址。

(5)Pre-carraige by,Place of Receipt(前程运输及收货地点)。货物转运时填写。其中,前程运输填写第一程船的船名,如货物不需转运,则空白不填;收货地点填写收货港的名称或地点,如货物不需转运,也空白不填。

(6)Ocean Vessel, Voy. No.,Port of Loading(船名、航次、装货港)。如转运填写第二程船的船名、航次和中转港的名称,不转运填写第一程船的船名、航次和装运港口名称按配舱回单填写。

(7)Port of Discharge, Place of Delivery(卸货港及交货地点)。这些项目均需按实际填写。其中,卸货港填写卸货(目的港)名称;交货地点填写最终目的地名称,如果货物的目的地是目的港,可空白不填。

(8)Marks and Nos.(唛头)。此栏须按信用证填写,如信用证没有规定则应按发票内容填写,如不使用唛头注明“N/M”字样。

(9)Number and Kind of Packages ,Description of goods(件数、包装、货物名称)。包装件数与种类按实际情况填写。货物名称应与托运单一致,与信用证严格相符。货物名称下面空白处注明运费支付情况如运费已付(Freight Prepaid)、运费到付(Freight to Collect)。

(10)Gross Weight、 Measurement(毛重和尺码)。毛重一般以公斤为单位,保留三位小数;尺码以立方米为单位,保留三位小数,提单上的毛重与尺码要与装箱单(Packing List)上的总毛重与总尺码一致。

(11)Number of Original B/L(正本提单份数)。提单份数须按信用证规定填写(大写英文数字)。如来证无明确规定或仅要求“Full Set”可填写2份或3份( TWO或THREE )。

(12)Place and date of issue (提单签发日及地点)。提单签发日期应为货物交付承运人或货物装船完毕的日期,它不得晚于合同或信用证规定的装运期。提单的签发地点应按装运地点填写。

(13)Signed for the Carrier(签名)。提单必须有船方或其代理人的签字才有效。

单击这里查看提单示例

(五) 保险单

保险单是保险公司向投保人出具的承保证明。它规定了保险公司与投保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是被保险人凭以向保险公司索赔和保险公司进行理赔的依据。在以CIF为条件的出口交易中,保险单是出口商向买方或银行必须提交的一种单据。

保险单一般由保险公司按投保人的投保申请(投保单)出立,其格式内容及其填制方法与投保单相同,现仅就投保单中没有或特别重要的几项内容介绍如下:

1.Amount(保险金额)。保险金额一般按CIF价值 加10%计算。信用证支付交易中,应按信用证规定加成,小数点后尾数取整,使用货币须与信用证的币种一致。

2.Condition(承保险别)。承保险别是保单中最重要的内容,是货物受损时保险公司理赔责任范围的书面依据。开证申请人通常对此栏的内容审查十分严格,填写时需特别谨慎,须严格与合同或信用证相符。

3.Insurance Survey Agent(保险勘查代理人)。一般由保险公司选定,便于收货人在货物出险后与其联系办理索赔,故需提供详细地址。

4.Claim Payable at(赔款偿付地点)。本栏须按信用证填写。信用证未规定时,填目的港名称,同时注明赔款货币符号。

5.Place and date(签发地与日期)。保单出单日必须早于提单签发日,地点一般在受益人所在地。

6.Signature(签名)。保单必须经签名后方可生效。

单击这里查看保险单示例

(六) 产地证

请参考本章第二节备货(单击这里查看)

二、交单结汇

外贸出口的目的是为了换取外汇。出口商在将货物装运出口、备妥各种结汇单据之后,即应在信用证规定的有效交单期限之内将单据送交银行(议付银行),办理出口货物交单结汇手续。

交单结汇是出口合同履行“最后”一个环节。在此,出口商应明确、作好以下工作:

(一)出口交单

出口交单指出口商(信用证受益人)在规定的时间内向当地银行提交整套齐全的单据要求收取货款。它以出口商在信用证规定的交单有效期内,向银行提交“出口结汇申请书” 及信用证规定的各种结汇单据方式进行。

外贸出口业务中,出口商为提高向银行交单质量,通常在公司内部建立公司内部审单制度,即在公司内部设立专职审单人员岗位,对公司内部各部门备齐的信用证和合同下的单据进行审核,以确定其是否做到单证一致、单单一致、单同一致。如发现问题及时解决;如审核无误,即在信用证规定的交单有效期内向银行填具“出口结汇申请书”即出口交单(结汇)联系单,持信用证规定单据到银行(通常为中国银行)办理出口交单手续。

出口商在提交全套单据时应留一套副本单据存档,当付款人或付款行对单据提出异议时以便有据可查。只有在该套单据上注明货款已收(结)时,才能说明一笔业务结束。

单击这里查看出口交单联系单示例

(二)单证不符的处理

信用证支付方式下,银行须于收到单据后7个工作日内将审核单据的结果通知受益人。如发现不符,有充足时间,银行会抓紧让出口商改证、改单;如时间有限,出口商无法在信用证有效期和交单有效期内做到单证一致,则根据情况灵活处理。

具体有三种主要办法:凭保议付、电提、改为有证托收

1.凭保议付

即在不符点性质并不严重,不属于“要件”时,经征得开证人的同意,由受益人出具保证书请求议付行“凭保议付”。具体做法是:出口商事先将单据中的不符情况通知进口商(开证申请人),进口商同意议付单据时,出口商向议付行出具担保书,议付行凭担保书议付、寄单,并在议付通知书中说明单据议付是“凭保议付”。同时将不符点一一表提。需注意的是凭保议付的说明对开证行来说并无约束,事实上,它已失去信用证的银行信用保证,对出口人十分不利。即使出口人事先已取得进口人的同意,也仍有可能到时遭到拒付。

2.电提

即请议付行将不符点先电告国外开证行请求议付。开证行接到征求授权议付的电文后,一般先征求进口商的意见,如果进口商同意,开证行再电复议付行同意议付。这时,议付行可以将不符单据作正常议付处理,将单据寄送国外并议付有关单据。

3.改做跟证托收

如议付行对不符合信用证规定的单据不办理议付或经电提后开征行拒绝付款,那只能改做跟证托收。此时该业务除已无银行信用可言外,甚至比一般的托收风险还大。因为开证行不接受单据的实质是开证人拒绝接受。因此等到开证行向开证人提出汇票与单据时,大都会遭到进口人的拒付。所以,除非确有把握或万不得已,决不能轻易采用这种方式。

(三)结汇

结汇指出口商将所得外汇根据外汇管理规定按牌价卖给银行最终取得相应的人民币存进自己的帐户。目前,我国出口业务中,有三种结汇办法:收妥结汇、出口押汇(买单结汇)、定期结汇。其中,出口押汇是国际比较通行的做法,在我国使用越来越多。

1.收妥结汇

收妥结汇指议付行寄出出口单据向外索汇,待开证行或付款行通知已将票款划入议付行的帐户,议付行才按当日的外汇牌价将货款折成人民币或直接划入外贸公司和企业的帐户。收妥结汇主要用于托收方式的出口业务。

2.出口押汇(买单结汇)

出口押汇也称议付。是银行应出口商的请求,先行垫付外汇,买入汇票和全套出口货运单据,在扣除手续费和利息后,将货款付给出口商的做法。

出口押汇对议付行来说存在着一定的风险,议付行(我国)一般只叙做信用证项下单证一致的押汇。

3.定期结汇

“定期结汇”指出口地银行在收到受益人提交的单据并经审核无误后,将单据寄给国外银行索偿,并自交单日起在事先规定期限内将货款外汇结算成人民币贷记受益人帐户或交付给受益人。

对受益人而言,定期结汇与押汇相比,虽然收汇时间要晚,但无需向银行支付押汇时要付的利息。

*上篇文章: 国际贸易 第四章 进口合同履行
*下篇文章: 国际贸易 第三章[四]装运出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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