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口货物到达目的港后,进口商应按国家法律规定办理货物进口报关、报验手续。
一、进口报关
进口报关指进口货物的收货人或其代理人向海关交验有关单证,办理进口货物申报手续。按海关法,进口货物报关手续应于运输货物的工具申报进境之日起14日内进行。报关时,收货人应填写“进口货物报关单”,向海关提交提货单、发票、包装单、进口货物许可证。
海关在接受申报后,对进口货物进行实际核对查验,如货物符合国家进口规定,于收货人交纳关税后,在货运单上签字盖章放行。收货人持此单提取进口货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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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进口报验
按《商检法》规定,进口货物到岸后,进口企业须向卸货口岸或目的地商检机构办理登记。商检机构在报关单上加盖“已接受登记”印章,海关凭报关单上的印章验放。法定检验商品登记后,进口人在规定时间、地点持有关单据到商检机构报验,由商检机构检验。检验地点一般在合同约定地点进行,也可在卸货口岸或目的地或商检机构指定地点或收货人所在地检验。但卸货时如发现货物有残损短缺,进口企业则应及时向口岸商检机构申请检验,出具残损证书,以备索赔之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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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卸货与提货
进口货物到港后,船公司向进口人发出到货通知。进口货物卸货由港方负责。卸货时,进口人会同港方仔细核对货物,如发现短缺,填写“短卸报告”交船方签字;如发现残损,则应将货存放于海关指定仓库,通知保险公司、商检局等有关单位进行检验,确定残损原因、程度及索赔对象,凭商检机构出具的检验或鉴定证书,向国外有关责任方提出索赔。
进口人办理好进口报关手续后,即可凭海关盖有放行章的提单到港口码头办理提货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