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节 审单付汇 在信用证付款方式下,国外发货人(出口商)将货物交付装运后,即将汇票和各项单据提交开证行或其他指定银行。开证行应在规定的工作日内完成对货物单据的审核,决定接受还是拒绝接受出口商的单据。如果审核无误开证行即须接受单据,履行信用证下汇票付款、承兑义务,然后要求进口商付款赎单。
一、审单付汇程序
进口货物单据审核,是进口合同履行过程中的一个重要环节。信用证支付方式中,进口货物单据审核由开证银行和进口企业共同进行。开证行对单据进行初审,进口商对单据进行复审。具体如下:
1.开证行审单
我国进口业务大多采用信用证付款方式,国外出口人将货物装运后,即将全套单据和汇票交出口地银行转我方进口地开证行或指定付款行收取货款。按照我国现行的做法,开证行收到国外寄来的全套单证后,根据信用证条款全面逐项审核单据与信用证之间、单据与单据之间在表面上是否相符,重点是:
(1)单据的种类、份数与信用证要求及议付行寄单回函所列是否相符;
(2)汇票、发票上的金额是否一致,与信用证规定的最高金额相比是否超额,与议付行寄单回函所列金额是否一致;
(3)单据中对货名、规格、数量、包装等描述是否与信用证要求相符;
(4)货运单据的出单日期及内容是否与信用证相符;
(5)货运单据及保险单据等其他单据的背书是否有效。
开证行如审单无误,即将上述单证交进口人进行复审,同时准备履行付款责任。如审单发现单据表面与信用证规定不符开证行可直接拒付。(实际业务中,开证行往往先与我进口企业联系征求进口企业的意见。)
2.进口企业审单
进口企业收到开证行交来的全套货物单据和汇票后,根据合同和信用证规定认真审核出口商提交的单据。审核各种单据的内容是否符合信用证要求,单据的种类和份数是否齐全,即单证(单同)是否一致。同时,以商业发票为中心,将其他单据与之对照,审核单单是否一致。进口企业审单后,如在3个工作日内没有提出异议,开证行即按汇票履行付款或承兑的义务。
二、审单要点
我国进口业务审单主要审核国外出口商提交的汇票、发票、提单等。审单的目的是为了确定它们是否做到“严格相符”(单证一致、单单一致、单货一致),以先从单据上确定出口商是否履行了合同义务和决定是否应该对其付款。进口单据审核要点是:
1.海运提单
提单是物权凭证,是出口人凭以议付货款和持单人(进口商)凭以提货的重要单据。
单击这里查看提单审核要点
2.汇票
国际贸易中采用信用证托收支付方式一般都用跟单汇票。信用证项下,汇票除一般内容外,还应有信用证开证日期、开证行名称及信用证号码等。托收项下,汇票除一般内容外,通常也注明合同号码、商品名称、数量等。
3.商业发票
商业发票是单据的中心和交易情况的总说明。商业发票的记载必须详尽,计算必须正确,特别是货物的描述必须与信用证规定完全相符。
4.保险单
在按CIF条件进口时,国外出口商须向我提交保险单。
单击这里查看保险单审核要点
5.其他单证
其他如装箱单、商检证、产地证等是否由信用证规定的机构签发、有关单证的名称、份数是否与信用证规定相符、单据上货物名称、品质、数量、唛头等是否与信用证及其他有关单据一致。
三、“不符点”的处理
进口交易中,银行审核出口商提交单据无误,便按汇票付款或承兑。然后通知进口商付款赎单。如审核发现不符,银行一般也会找进口商征求其对不符单据的处理意见。业务中,出现卖方所交单据 “不符”时,我方应在《UCP500》及国际银行业务惯例基础上,考虑“不符”性质作出适当处理。
1.“不符”性质严重。“不符”性质严重,包括所交单据份数或种类与信用证规定不符,货款金额大于信用证金额,单据中重要项目的内容与信用证规定不符,或单据之间相同项目的填写不一致。如出现上述不符,我方可拒绝接受单据并拒付全部货款。
2.“不符”性质不太严重。如果“不符”性质不太严重可按下列方法处理:
(1)部分付款、部分拒付。如果卖方提供单据 “不符”性质不太严重,买方一般不宜全部拒付,此时可采取部分付款、部分拒付办法解决这种问题。
(2)货到检验合格付款。即买方向银行提出货到后如经检验货物符合合同规定,再接受单据,支付货款。
(3)凭担保付款。即要求卖方或议付行出具货物与合同相符的担保,然后凭此担保付款。
(4)更正单据后付款。如“不符”系打印错误,且时间允许,可在卖方更改单据后付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