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进口索赔 进口商品到货后,进口商如发现商品品质、数量、包装等不符合合同的情况,应及时委请商检部门对进口货物进行检验、鉴定,出具商检证书,在弄清事实、分清责任归属基础上,向有关责任方提出索赔。
(一)进口的索赔对象
贸易中进口方的索赔对象有三个:向卖方索赔、向承运人索赔、向保险公司索赔。
1.向卖方索赔
当卖方没有按时、按质、按量交货,即商品的品质、规格与合同规定不符,数量不足,交货拖延或不交货,包装不良使货物受损等,应向卖方提出索赔。
2.向承运人索赔
进口货物,如发生残损或到货数量少于提单所载数量,而提单是清洁的无任何不良批注,一般即是承运人的过失造成,买方可根据不同运输方式的有关规定,及时向有关承运人提出索赔。
3.向保险公司索赔
如由于自然灾害、意外事故或运输装卸过程中事故等致使货物受损,并属于承保范围以内的应向保险公司索赔。此外属于承运人的过失造成的货物残损、丢失,而承运人不予赔偿或赔偿金额不足抵补损失的,如属于保险公司承保范围以内的也应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
(二)进口索赔应注意的问题
进口商办理进口索赔手续,须注意以下问题:
1.索赔证据
进口商对外提出索赔必须准备索赔证据,包括制备索赔清单,随附商检局签发的检验证书、残损证明以及货物的发票、装箱单、提单副本。其次,对不同的索赔对象,还须另附有关证件。
向卖方索赔时,应在索赔证据中提出确切的根据和理由,如系FOB或CFR合同,必须随附保险单一份。
向轮船公司索赔时,须另附由船长及港务局理货员签证的理货报告及船长签证的短卸或残损证明。
向保险公司索赔时,须另附保险公司与买方的联合检验报告等。
根据国际惯例,买方向卖方索赔的金额,应与卖方违约造成的损失相等。除损失的商品价值外,索赔的金额还可包括其他有关费用。例如商品检验费、装卸费、银行手续费、仓租、利息以及预期的利润。至于索赔的金额具体应包括哪几项,应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2.索赔期限
对外索赔必须在合同索赔有效期限内提出,过期无效。如果商检工作需要时间较长,买方可向对方要求延长索赔期限。如果买卖合同中未规定索赔期限,买方行使索赔权的最长期限为其实际收到货物起不超过两年。向轮船公司提出海运货损索赔,索赔期限为被保险货物在卸载港全部卸离海轮后一年之内;向保险公司索赔,索赔期限为货物在最后卸载港全部卸离海轮后两年之内。
3.妥善保管受损货物
如果货物受损责任在卖方,进口方可向卖方提出索赔。在卖方同意赔偿前,进口方须保持货物的原状并作好妥善保管。如果买方不能按实际收到的货物的原状归还货物,他就丧失了宣告合同无效或要求卖方交付替代货物的权利。
(三)索赔函
索赔函是受损方向违约方提出索赔要求的书面文件。它是企业解决进出口业务纠纷,维护企业和国家利益,保障企业信誉的重要手段。索赔函的内容一般包括标题、正文、附件等。
二、理赔
理赔是一项政策性、法律性和技术性很强的工作。实践中,理赔工作须本着实事求是精神,尽可能通过友好协商的办法解决。理赔工作应争取做到既维护我方的正当权益,又不影响双方的贸易关系。贸易中,理赔一般应注意以下几点:
1.理赔时,我方应认真细致地审核国外买方提出的单证和出证机构的合法性,对其检验的标准和方法也都要一一核对,以防买方串通检验机构弄虚作假或国外的检验机构检验有误。
2.认真做好调查研究,弄清事实,分清责任。理赔时,我方应会同生产、运输部门对商品品质、包装、储运、备货、运输等进行认真分析研究,查清货物发生损失的环节、原因,确定责任范围,如属于船公司或保险公司的责任范围,应交船公司或保险公司处理;如确实属卖方的责任,应实事求是地依法予以赔偿。当然,对国外客户提出的不合理要求,我方应依法予以拒绝。
3.合理确定损失程度、金额及赔偿办法。理赔工作应争取做到既赔偿对方损失,又维护我方的正当权益,同时又不影响双方关系和日后业务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