持证人在享有ATA单证册通关便利的同时,有义务遵守ATA单证册的使用规定,否则将推迟或者影响其所提交担保的解除。
1、 ATA单证册持有人必须遵守ATA单证册的使用规定和货物进口国的海关规章。
2、 ATA单证册持有人必须在每一个访问国,要求出入境海关对单证册进行签注。如果不这样做,货物将可能被征收有关税费。例如单证册项下货物已经复出口,而单证册上没有海关对复出口情况的签注,也就是说,进口国海关没有货物复出口的证据,这种情况下,有些进口国海关将征收"调整费"。
持证人有义务保证单证册的存根和凭证在每一个入境地和出境地得到海关的适当签注。
3、 未经进口国海关批准,ATA单证册项下暂时进口货物不得销售。
4、 货物必须在暂时进口国规定的再出口期限内出口,如果海关没有规定再出口期限,货物应在单证册有效期届满前出口。有些国家的海关对超出再出口日期出口的货物征收关税及/或罚款。
5、 再出口期限可以小于单证册的有效期(通常为12个月),但是不得超出单证册的有效期。目的是保证对进口税费的担保在暂时进口或过境期限内始终有效。
6、持证人有义务偿付担保商会在履行担保义务过程中发生的有关费用。
7、如果ATA单证册项下的货物由于毁坏、丢失或被窃等原因不能复出口,持证人有义务缴纳这些货物应缴纳的关税和其他税。
8、如果ATA单证册被毁坏、丢失或被窃,持证人应立即通知出证商会并申请一份替代单证册。如果ATA单证册在进口国被毁、丢失、被窃,持证人必须在货物复出口时,要求进口地的海关在替代单证册上予以签注。
9、已经过期或者持证人无意再使用的单证册,应归还出证商会,以便后者进行核销或者处理索赔。
10、如果持证人未遵守ATA单证册的有关规定,将使得海关和担保商会对货物的进口和复出口情况进行核查,这个程序称"调整ATA单证册"。海关可以因此而征收调整费。调整程序将推迟或影响单证册的注销或者持证人所提交担保的解除。
11、单证册一经签发,持证人不得在货物清单中增添货项。货物清单所述货物价值为货物原产地真实商业价值。
12、ATA单证册由封面B栏列明的人员使用。如果其他人员代表持证人使用单证册,须在每次出入境报关时,随单证册一起向海关出示授权委托书。
13、单证册内货物总清单所列物品必须全部再出口。如因某种原因未能全部再出口,需及时由海关在单证册上签注调整货物性质,并按规定办理被交关税等海关手续。
14、货物进出口时易于辨认。当事国海关有权在货物上加盖识别标志。
15、不得滥用ATA单证册,ATA单证册项下货物数量必须合理,与进口目的相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