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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暂准进口单证册暂行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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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暂准进口单证册的管理,促进国际经济贸易的发展,根据世界海关组织《关于暂准进口的公约》、《国际商会国际局采用暂准进口单证册制度的声明》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中国国际商会(以下简称中国贸促会)作为ATA单证册的国家担保商会,对我国ATA单证册实施统一管理,中国贸促会法律事务部是ATA单证册工作的管理部门,具体行使管理职能。

第三条

本办法中

(一)"暂准进口单证册"(简称ATA单证册)指世界海关组织《关于暂准进口的公约》附约A规定的用于替代各缔约方海关对暂时进出口货物要求的报关单和进口税费担保的国际海关文件。

(二)"暂准进口"指海关的一种业务制度。按照该制度,某些货物可以有条件地免纳进口各税进入一国的关境。即这些货物为某一特定用途进口并且在规定的期限内除使用中正常损耗外按原状复出口。

(三)"担保商会"指经本国海关授权,对凭其他缔约方的ATA单证册进入本国的货物承担担保义务,以及对凭本国ATA单证册进入其他缔约方境内货物承担担保责任,直接隶属于国际联保系统的商会。在我国指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中国国际商会。

(五)"核销"指经审查,单证册使用规范,签证机构退还申请人保证金或者注销担保的行为。

(七)"经办人"指具体办理ATA单证册业务的人员。

(八)"授权签证人"指代表签证机构签发ATA单证册的人员。

第二章 代办机构

第四条

中国贸促会的地方分支机构可以作为ATA单证册的代办机构,接收所在地当事人提出的ATA单证册申请,并按照有关规定将申请材料转交中国贸促会或者其授权的签证机构签证。代办工作的具体规则另行规定。

第三章 签证机构

第五条

中国贸促会根据业务发展的需要,授权符合以下条件的地方分支机构作为签证机构,承担ATA单证册的签发和核销等工作:

(一)所在地区有较好的经济基础和较多的国际交往活动;

(二)有符合条件的业务经办人员和授权签证人员;

(三)有适当的办公场所和办公设备;

第六条

获得授权的签证机构与中国贸促会签订关于ATA单证册工作协定(见附件一)后,方可办理签证业务。

第四章 申 请

第七条

申请ATA单证册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 货物的目的地国实施了ATA单证册制度;

(二) 符合我国暂时出口货物范围和暂时进口国暂时进口货物范围;

(三) 申请人的居住地和注册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四)申请人是货物所有人或者有权自由处分货物的人。

第八条

ATA单证册的适用范围包括:

(一)国际博览会、交易会、展览会、国际会议及类似活动中陈列或使用的物品;

(二)各类专业人员使用的专业设备,例如赴境外报道、录制节目、摄制影片所需的出版、音像广播、摄影设备;赴境外安装、调试机器所需的各种测量仪器;医务人员所需的医疗器械;演员、乐团、剧团所需的演出服装、器具等。

(三)集装箱、托盘、包装物料、样品等与商业活动有关的货物;

(四)科研设备、教学用品、海员福利用品及其他与教育、科学或文化活动有关的货物;

(五)参加境外体育比赛、体育表演和训练所必需的体育用品及其他物品;赴境外从事观光、求医、学习、专业会议等活动所需的个人物品;

(六)参加境外的文化、宗教或专业聚会等活动所需的图片、照片、摄影作品、艺术品、印刷品,免费播放的记录影片、唱片等音像用品;

(七)边境地区的自然人或法人为完成农业、林业、养鱼业的工作,以及为修理、制造、加工目的所需的非商业性质的物品;

(八)为慈善目的暂时出口的医疗用品、外科和实验室设备以及救济物资;

(九)商业或私人用途的船舶、飞机、陆路引擎车辆、铁路货车等运输工具;

(十)边境地区用于放牧、表演、展览、竞技、比赛等活动所需的活动物;

(十一)与制造活动有关的纸版、印板、图版、模子、图纸、模型等类似物品。

第九条

申请人申请办理ATA单证册,应严格按照要求真实、完整、正确地填写或提供以下材料:

(一) 填写申请表(附件二),并附具申请人的身份证明文件。申请人为自然人的,提供身份证或工作证的复印件;申请人为企业法人的,提供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复印件;申请人为事业单位的,提供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的复印件。

(二) 填写货物总清单(附件三)。

(三) 提供担保。担保形式可以是押金、银行保函(附件四)或者中国贸促会认可的书面保证。担保金额为货物进口各税总额的110%。担保金额的计算公式为: 担保金额=货物价值×担保费率 货物价值为申请人在货物清单中申报的价值。担保费率表由中国贸促会制定。 担保期限为自ATA单证册签发之日起33个月。

(四)按照中国贸促会制定的收费标准缴纳ATA单证册申办手续费。

第十条

申请人可以自行办理ATA单证册申请手续,也可以委托他人办理,受托人需要提供授权委托书。

第五章 签 证

第十一条

签证机构受理申请后,经审查符合本办法第四章规定的,一般应在5个工作日内签发ATA单证册。

第十二条

ATA单证册的有效期为自签发之日起12个月。ATA单证册封面上应标明适用的国家以及相应的担保商会名称。

第十三条

ATA单证册号码须按中国贸促会规定的方式编号。

第十四条

ATA单证册一经签发,不得在其所附的货物清单中增添项目。

第十五条

如果货物在其他缔约方境内停留期间,ATA单证册遗失或损毁,签证机构补发ATA单证册须经中国贸促会批准。

第十六条

如果出现有效期届满的ATA单证册项下货物需要继续停留在他国的情况,签发新的ATA单证册,须经中国贸促会批准。

第六章 核 销

第十七条

申请人必须在ATA单证册有效期届满之前办理ATA单证册的核销手续。

第十八条

具备全部货物在规定期限复出口并复进口的合法凭证的,签证机构可以核销ATA单证册。

第十九条

部分或全部货物未复进口,但是具备留在其他缔约方境内的合法凭证的,须经中国贸促会核准后予以核销。

第二十条

存在下述情形之一的,签证机构不予核销ATA单证册,应及时将有关情况上报中国贸促会,并协助处理索赔事宜。

(一) 复出口存根未经进口国海关签注的;

(二) 复进口存根未经我国海关签注的;

(三) 货物过境时,过境存根未经出境地海关签注的;

(四) 部分或全部货物没有复进口,并且不具备留在其他缔约方的合法凭证的;

(五) 货物未在海关规定的复出口期限内复出口的;

(六) 货物未在ATA单证册的有效期内复出口的;

(七) 未遵守国内外海关有关规章的;

(八) 因其他原因不应核销的。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一条

中国贸促会对签证和代办机构的工作实行年度检查制度。对于遵守本办法规定,业务成绩突出的单位给予表扬和奖励;对于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警告、暂停直至取消其签证和代办资格。

第二十二条

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国贸促会暂停直至取消签证机构的签证资格:

(一) 违反规定签证或者无正当理由拒绝签证的;

(二) 对经办人员和授权签证人员管理不严,出现重大工作失误,给中国贸促会或申请人造成重大损失的;

(三) 不能履行附件一所规定义务的;

(四)因其他原因需要暂停或者取消签证资格的。

第二十三条

签证和代办机构应严格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履行各自职责,不得擅自提高收费标准和收取其他费用。

第二十四条

ATA单证和申请表等格式文件由中国贸促会统一印制,签证机构所用专用印章由中国贸促会统一刻制。 ATA单证和专用印章须严格管理,作废的单证由中国贸促会统一登记销毁。

第二十五条

签证机构应对ATA单证册实行档案管理制度。ATA单证册自签发之日起保存期限至少3年。涉及索赔的单证册,保存至索赔终止。

第二十六条

签证机构应于每年的7月10日之前和次年的1月10日之前,将上半年的统计数据、业务情况分析按要求上报中国贸促会。

第二十七条

经办人员应当接受中国贸促会的业务培训,经培训合格取得资格证书。授权签证人员应提前3个月报中国贸促会批准,授权签证人员的姓名手签字迹报中国贸促会备案。

第二十八条

经办人员和授权签证人员要熟悉有关暂准进口的国际公约、我国海关的相关法规以及中国贸促会的有关规定,并具有相应的外语水平。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实施ATA单证册制度的国家以及适用范围的资料由中国贸促会提供。

第三十条

有关ATA单证册的索赔证据材料须以专人或以挂号信或特快专递或其他适当方式送达中国贸促会。

第三十一条

签证和代办机构的通讯地址、联系电话及有关事宜发生变更,应提前以书面形式通知中国贸促会。

第三十二条

关于ATA单证册签发、核销和索赔的具体操作规程,由中国贸促会另行制定。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中国贸促会负责解释。本办法的各个附件是本办法的组成部分,具有同等效力。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二00一年七月一日起实施。

*上篇文章: 海洋货物运输保险合同
*下篇文章: ATA单证册使用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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