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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暂准进口单证册项下进出口操作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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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海关对凭暂准进口单证册(以下简称ATA单证册)暂准进出口货物的 管理,统一业务操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行政处罚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暂准进口单证册项下进出口货物监管办法》等 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操作规程。

第二条

ATA单证册项下的进口货物限于《暂准进口单证册项下进出口货物监管办法》第二条所列用途范围。ATA单证册项下暂准出口货物不受上述范围限制。

第三条

ATA单证册持证人或其代理人向海关办理ATA单证册项下货物的报关手续时,海关不要去其具有报关权。

第四条

ATA单证册各联应由海关进行编号,号码为10位,第1至4位为关区代码,第5、6位为年份,后4位为顺序号。

  海关编号应在出口联和复进口联的凭证和存根的"其它事项"栏,封面联、进口联、复出口联及过境联的凭证和存根的"登记号码"栏中完成。

第五条

  货运渠道暂准进出口的ATA单证册项下的货物,在计算机程序无法自动核销舱单的情况下,海关应人工核销舱单。

第二章 ATA核销中心

第六条

ATA单证册在中国境内发生毁坏、丢失或被盗等情况,持证人在得到补发的ATA单证册后,需经ATA核销中心确认。ATA核销中心按以下流程作业:

(一)将补发的ATA单证册与原单证册海关留存的凭证核对无误后,将原单证册海关留存的凭证复印件附在补发单证册相同的凭证上,并加盖骑缝章,经办关员签字;

(二)在ATA单证册管理系统备注栏中注明"补发"字样;

(三)核销中心将补发单证册中与原留存凭证及随附的货物清单相同的凭证及货物清单留存用于核销。

第七条

ATA单证册有效期需要延长时,持证人在得到续签的ATA单证册后,需持续签 的单证册到ATA核销中心进行确认。ATA核销中心按以下流程作业:

(一)将续签的ATA单证册与原单证册海关留存凭证核对无误后,将原单证册海关留存的凭证复印件附在续签的单证册相同的凭证上,并加盖骑缝章,经办关员签字;

(二)在ATA单证册管理系统备注栏中注明"续签"字样;

(三)将续签单证册中与原留存凭证及随附的货物清单相同凭证及随附的货物清单留存用于核销。

第八条

暂准进口货物未能在规定的期限内复出口的,ATA核销中心向中国国际商会追索。

第九条

ATA单证册项下暂准出口货物不能如期复进口的,ATA核销中心向中国国际商会反馈并责成其履行担保责任。

第三章 暂准进口及复出口

第十条

货物暂准进口时,进境地海关按以下流程作业:

(一) 调阅ATA单证册电子数据,对单证册进行审核;

(二) 在单证册进口联上编号、签注、盖章;

(三) 必要时查验货物;

(四) 将进口凭证及随附的货物清单一并寄ATA核销中心,将单证册退持证人;

(五) 在ATA单证册管理系统备案数据表内完成"海关留存联寄核销中心签发"确认。

第十一条

无法调阅预录入的ATA单证册的中文电子文本时,进境地海关按以下流程作业:

(一)验核单证,在单证册进口联的存根和凭证相关栏内编号、签注、盖章;

(二)必要时查验货物;

(三)将单证册进口凭证及随附的货物清单留存,传真至中国国际商会,由其进行预录入,单证册退持证人;

(四)在中国国际商会完成预录入后,进境地海关依据原进口凭证及随附的货物清单补录入电子数据;

(五)将单证册凭证及随附的货物清单寄ATA核销中心,并在ATA单证册管理系统单证册备案数据表内完成"海关留存联寄核销中心签发"确认。

第十二条

货物复出口时,出境地海关按以下流程作业:

(一)调阅审核ATA单证册电子数据,对单证册进行审核;

(二)在单证册复出口联上编号、签注、盖章;

(三)必要时查验货物;

(四)将复出口凭证及随附的货物清单一并寄核销中心,将单证册退报关人;

(五)在ATA单证册管理系统备案数据表内完成"海关留存联寄核销中心签发"确认。

第十三条

货物需申请延期复出口的,由原进境地海关或展示活动所在地海关审核批准,并按以下流程作业:

(一)在ATA单证册管理系统中修改海关结案有效期;

(二)将加注相关单证册号的延期批复文件的原件交持证人留存;

(三)复印件寄核销中心用于核销。

第十四条

货物复出口时无法按照本规程第六条、第七条规定提供补发或续签的ATA单证册的,出境地海关按以下流程作业:

(一)接受《出口货物报关单》报关;

(二)验核报关单备注栏是否注明原ATA单证册号和凭证号;

(三)必要时查验货物;

(四)将报关单复印件寄核销中心用于核销。

第十五条

暂准进口货物全部留购时,展示活动所在地海关按以下流程作业:

(一)接受《进口货物报关单》报关;

(二)在单证册复出口联上编号、签注、盖章,注明进口报关单号,并在ATA单证册管理系统留购数据表内进行签注;

(三)将复出口凭证及随附的货物清单一并与报关单复印件寄核销中心,并在ATA 单证册管理系统单证册备案数据表内完成"海关留存联寄核销中心签发"确认;

(四)单证册退持证人。

第十六条

  暂准进口货物部分留购时,展示活动所在地海关或出境地海关按以下流程作业:

(一)部分留购货物使用《进口货物报关单》报关;

(二)在单证册复出口联上编号、签注、盖章,并在ATA单证册管理系统留购数据表内签注;

(三)将进口报关单复印件附在复出口凭证联上,将单证册退持证人。

第十七条

  暂准进口货物部分留购后,其余货物复出口时,出境地海关按以下流程作业 :

(一) 调阅ATA单证册电子数据,对单证册进行审核;

(二) 在单证册复出口联上编号、签注、盖章;

(三) 必要时查验货物;

(四) 将复出口凭证、随附的货物清单及留购部分的进口报关单复印件一并寄到ATA核销中心,将单证册退持证人;

(五) 在ATA单证册管理系统备案数据表内完成"海关留存联寄核销中心签发"确认。

第十八条

  ATA单证册项下的全部或部分暂准进口货物放弃时,海关比照本规程第十五条或第十六、十七条规定办理。

第四章 暂准出口及复进口

第十九条

  货物暂准出口时,出境地海关按以下流程作业:

(一) 调阅ATA单证册电子数据,对单证册进行审核;

(二) 在单证册封面联和出口联上编号、签注、盖章;

(三) 必要时查验货物;

(四) 将出口凭证及随附的货物清单一并寄ATA核销中心,将单证册退持证人;

(五) 在ATA单证册管理系统备案数据表内完成"海关留存联寄核销中心签发"确认。

第二十条

  货物复进口时,进境地海关按以下流程作业:

(一) 调阅ATA单证册电子数据,对单证册进行审核;

(二) 在复进口联上编号、签注、盖章;

(三) 必要时查验货物;

(四) 将复进口凭证及随附的货物清单一并寄ATA核销中心,将单证册退持证人 ;

(五) 在ATA单证册管理系统备案数据表内完成"海关留存联寄核销中心签发"确认。

第二十一条

  暂准出口货物全部留在境外时,进境地海关按以下流程作业:

(一)接受《出口货物报关单》报关;

(二)在单证册复进口联上编号、签注、盖章,注明出口报关单号;

(三)将复进口凭证及随附的货物清单与报关单复印件寄核销中心,并在ATA单证册管理系统单证册备案数据表内完成"海关留存联寄核销中心签发"确认;

(四)单证册退持证人。

第二十二条

  暂准出口货物部分留在境外后,其余货物复进口时,进境地海关按以下流程作业:

(一) 部分留在境外货物使用《出口货物报关单》报关;

(二) 将出口报关单复印件附在复进口凭证联上;

(三) 调阅ATA单证册电子数据,对单证册进行审核;

(四) 在单证册复进口联上编号、签注、盖章;

(五) 必要时查验货物;

(六) 将单证册退持证人;

(七) 将复出口凭证、随附的货物清单及留在境外部分的出口报关单复印件一并寄到ATA核销中心;

(八) 在ATA单证册管理系统备案数据表内完成 "海关留存联寄核销中心签发"确认。

第二十三条

  货物复进口时,ATA单证册已逾有效期的,进境地海关按照本规程第二十条规定办理。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ATA单证册凭证及随附清单应一律采用挂号信形式邮寄ATA核销中心,每周寄送一次。

第二十五条

  持证人或其代理人在我国关境内发生违规、违法情事,海关一经发现应扣留有关货物和单证册,按有关规定处理并向核销中心书面报告。

第二十六条

  海关按行政事业统一收费单据收取ATA单证册调整费。

  补偿金由ATA单证册核销中心或有条件的现场业务部门征收,分别按关税、增值税和消费税的10%征收,并按照"罚款收入"入财务帐。

第二十七条

  留购的暂准进口货物无法办理正式进口手续但需征收关税及进口环节税时,海关可以采用人工输入方式开税单。

第二十八条

  本操作规程由海关总署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操作规程自2002年1月1日起实施。《实施ATA单证册制度的海关内部联系配合办法》(监通[1998]9号)同时废止。

*上篇文章: 建立关于ATA单证册国际海关联保系统的议定书
*下篇文章: 海洋货物运输保险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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