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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国际商会国际局采纳ATA制度的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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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1条

在本声明中:

1. 商会: 指具有商会名称,代表一个国家,地区或城镇的经济活动,具有公认的法律地位,并且属于或有资格属于国际商会的会员,或根据国际商会国际局的建议,其资格被国际商会国际局国际联保系统成员认可的机构。

2. 出证商会:指根据1961年11月6日签订的《ATA公约》的第一条e款,和/或 1990年6月26日签订的《伊斯坦布尔公约》附约A第一条g款的规定,由所在国海关当局认可的出具ATA单证册的商会;或者如果其本身不是国家担保商会,则是在该担保商会的担保和授权下签发ATA单证册的商会。

3. 国家担保商会 :指每个国家加入《ATA公约》和/或《伊斯坦布尔公约》及其附约A的一个商会或商会的联合体,该商会:

1) 已由所在国海关当局认可,向其担保交纳外国ATA单证册项下 货物应付的进口各税;

2) 已和有关的商会一起建立了符合下列条件的全国性担保系统:

a) 单证册签发时印有国际商会国际局的字母组合图案,并加盖有 国家担保商会的印章;

b) 单证册按照担保商会或出证商会规定的方式编号,以便查找出 证商会,有关卷宗,并能在需要时根据编号确定签证年份;

c) 国家担保商会根据由其单独签署或与出证商会共同签署的协议 中规定的后者的责任出具担保;

d) 出证商会: ──已保证立即偿付国家担保商会为他们出具的单证册向外国担保商会支付的任何款项; ──已保证就上述款项向单证册持证人提起索赔。

注:本声明于1980年3月16日通过,分别于1988年9月13日和1997年3月7日进 行修订。

4.国际商会国际局国际担保组织:由签署了国际商会国际局撰写的《建立关于ATA单证册国际联保系统的议定书》,并签署了本《声明》的各国商会组成的组织。(1〕

第2条

各签字国家担保商会声明,由其担保签发的ATA单证册是依照在《ATA公约》和/或《伊斯坦布尔公约》及其附约A的基础上制定的规则,以及《国际商会国际局议定书》和本声明的条款签发的。

第3条

单证册应交给单证册上所载明的货物的所有人,或交给声明自己有权自由处理这些货物的人,此外,就出证商会所了解的情况,持证人不应违反下列条件:

──在出证国有一个公开的住所(除非国内法律赋予更大的便利〕;

──具有绝对的债务清偿能力。

第4条

单证册的受益人已签署一项承诺,保证:

1) 在规定的期限内把单证册上载明的货物运回国内,并遵守暂准出口国和暂准进口国的一切生效法规,特别是保证支付暂准进口国海关当局可能要求交纳的进口各税;

2) 偿还出证商会和/或担保商会因受益人没有遵守暂准进口或过境的规定而支付的所有款项和所有因此产生的费用;

3) 与下述第六条一致,在签发单证册以前,为保证履行本承诺,向出证商会提交担保(如保险单、银行保函或押金)。

4) 如果受益人认为关税索赔不公正,可向海关当局或其他人采取任何法律行动,或与他们进行任何谈判。

第5条

在任何情况下,出证和担保商会都必须在规定的期限内,采取一切必要的措施,履行其对隶属于国际商会国际局联保系统的所有其他商会的义务。每个国家都有一个--并且只有一个--担保商会对隶属于国际商会国际局联保系统的所有其他商会承担这一义务。

(1〕国家担保商会应注意,根据国际商会国际局组织章程第五条第六款的规定,ATA单证册的价格里应包括其代国际商会国际局向ATA单证册持证人征收的款项。

根据《商会间议定书》第三条,各国担保商会承诺向国际商会国际局 提交后者所要求的担保,作为其有能力充分、完全地履行上述承诺的证据。

第6条

1)在签发单证册以前,出证商会应要求申请人提交担保,或自己为申请人建立一个担保。

2)担保形式由出证商会选择,可以包括:

( a ) 由一个或一个以上的保险公司、银行或者担保组织出具的连带责任担保。

( b ) 押金、抵押股票或代为冻结银行存款;

3)根据《ATA公约》第六条和/或《伊斯坦布尔公约》附约A的第八条,担保金额应包括海关可能征收的最高进口关税,并另加10%。它还应包括因违反暂准进口或过境的规定致使出证商会可能支付的所有费用以及所产生的费用。

4) 如果担保有限额,则出证商会应负责担保超额部分。

5) 除非在规定的期限内向国家担保商会送达正式的诉讼请求,这一担保的期限为两年半,但出证商会可以在失效期前出具撤销担保的证明。

第7条

由于海关当局一般不同意放弃对丢失或被毁的货物支付关税的索赔请求,出证商会应建议单证册的受益人投保盗窃、火灾或货损的一揽子保险。

第8条

1)任何国家担保商会要退出国际商会国际局国国际联保系统,必须至少提前40天,用挂号信向国际商会国际局国际总部提交退出通知。

2)任何退出国际商会国际局国际联保系统的国家担保商会,向所在国海关当局承诺,将继续为其他相应机构签发的单证册担保,直至这些单证册依据《ATA公约》第六条第四款和/或《伊斯坦布尔公约》附约A第八条第四款失效。 它还向其他相应国家担保商会承诺,对由其担保出具的单证册承担责任,直至这些单证册根据上述条款失效为止。

第9条

各国担保机构之间因本《声明》条款的适用而发生的所有争议,应最终适用国际商会的调解和仲裁规则,由指定的一个或更多的仲裁员根据这一规则解决。 日期 签字人的姓名和职务 机构印章 签字

*上篇文章: ATA暂准免税进口制度的运作1
*下篇文章: 建立关于ATA单证册国际海关联保系统的议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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