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口退税是指对出口企业出口和代理出口的货物,可以在货物报关出口并完成销售后,按月报送税务机关批准退还或免征增值税和销售税。增值税和销售税属间接税的范畴,即是在生产和流通环节间接地对消费征收的一种税,而出口货物是在国外消费,因此各国普遍认为应将出口货物已征的间接税退还,同时进口货物的间接税则由本国消费者负担。目前,实行出口产品"零税率",退还出口产品已征收的间接税,是各国普遍采取的一种促进出口的措施。但出口退税并不是出口补贴,也不是一种歧视性的出口优惠措施。
世贸组织《补贴与反被贴协议》明确规定:"补贴是某成员境内由某一政府或任何公共机构作出财政支持或任何形式的收入支持或价格支持,由此给予的某种利益。"该协议的附录二还规定:"间接税减免计划允许在出口产品生产中的消费投入而征收的前期累积间接税进行免征、减征或延期支付。同样,退税计划允许对在出口产品生产中的消费投入而征收的进口费用进行减免或退还。"因此,出口退税只要不超过已征或应征的间接税,就不是出口补贴,出口退税完全符合世贸组织的规定
出口退税是最直接也最不易引起争议的出口鼓励政策,且其他世贸组织成员也普通采用这一措施,如果我国不实行出口退税。无疑会使我国的出口企业相对处于劣势,从而影响到我国出口贸易的增长。因此,实行和完善出口退税是保证我国出口贸易快速发展的重要手段。入世后,出口退税政策不仅要坚持,而且应加大实施力度,彻底实现出口产品"零税率",并在服务出口中也实行出口"零税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