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企业向主管退税机关申请补办“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的办法:1、由企业自行登报,声明此报关单作废。需登录公司名称,报关单号。凭载有此“遗失声明”的报纸、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退税专用)、出口发票等相关资料,如实填写《关于申请出具(补办报关单)证明的报告》,办理有关手续;
2、税务机关核对企业所报资料,并签具初审意见;
3、签具审理意见后,税务机关将《关于申请出具(补办报关)证明的报告》第一联交还企业向海关办理有关手续。
二.企业补办“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退税专用联)的办法:
企业向税务机关提交《关于申请出具(补办核销单)证明的报告》及由外管局受理统一登报声明作废时开出的发票复印件,办理有关手续。其余的做法与补办报关单一致。
三. 企业办理《出口商品退运已补(未退)税证明》(以下简称“退运证明”)的办法;
(一)需提供的资料
尚未办理退税的:
1、 填写“退运证明”;
2、“出口货物报关单”退税联。
已办理退税的:
1、填写“退运证明”;
2、缴回退运商品已办理退税款的“税收缴款书”第一联(复印件);
3、该单所在出口退税申报批次的《出口货物退税申请明细表》及《出口退税货物进货凭证申报明细表》(均为复印件)。
(二)填写“退运证明”的注意事项:
1、“原出口报关单号”需填写12位数;
2、“退货数量”须写明计量单位;
3、“企业代码”指海关编制企业代码(4401******);
4、“原收购计税金额”应按此笔货物申报退税时所提供的进货凭证上所列单价计算。
四.企业办理《代理出口货物证明》的办法:
(一)需提供的资料:
1、委托代理出口协议副本(原件);
2、“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联);
3、出口货物收汇核销单,协议规定由委托方收汇核销的除外;
4、“代理出口销售收帐”或“代购代销收帐”(复印件,须加盖受托方公章或财务专用章)。
(二)填写注意事项:
1、“报关单号”需填写作2位数;
2、“离岸价格”,填写FOB价(如为CIF价必须扣除运保费);
3、委托方是属于生产企业的,需填写“代理出口货物证明”一式四联。
五.企业办理《进料加工贸易免税证明》的办法:
(一)需提供的资料
1、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联、抵扣联)原件;
2、进口报关单原件;
3、进料加工登记手册(即红簿)中的出口成品基本情况表复印件。
(二)填表注意事项
1、抬头填写征税机关名称;
2、抬头下空白处填写合同(手册)号;
3、备注栏填写增值税专用发票开票日期;
4、两栏以上的必须每页填写合计项。
六.企业办理《来料加工贸易免税证明》的办法
按退税机关规定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