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强跨越能力再次要采取切实有力的措施做好“绿色贸易壁垒”跨越和增强跨越能力的措施。
第一、辨证地认识“绿色贸易壁垒”。所谓“绿色贸易壁垒”是指各国为保护环境和国民健康,对进出口商品提出的技术、安全和卫生标准。判断其合理与否的依据是世贸组织《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协议》。依据该协议,世贸组织成员对进口动植物设置的“绿色贸易壁垒”,我们要适应和改革;反之,我们要有理、有力、有节地反对,通过磋商解决。因为,“绿色贸易壁垒”带有科学和合理的成分。随着我国对外贸易的不断扩大和环保标准等方面的差距,“绿色贸易壁垒”将成为我国与世贸组织成员贸易摩擦的主要方面,制约着我国的出口;但同时,我国采取有力的措施,提高跨越能力,又给我国产品创造更多的市场机遇。
第二、按照世贸组织《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协议》,迅速设立我国的“绿色贸易壁垒”,建立和完善国内环保贸易法律体制。设立后,要坚决实施。它是我国摆脱“绿色贸易壁垒”困境,跨越“绿色贸易壁垒”的根本所在。在设立中,援引该协议有关发展中成员的条款,向有关世贸组织成员或通过适当的国际组织申请设立中有关的技术;在必要时,可有时限地申请免除在该协议下的全部或部分义务。当与世贸组织成员就“绿色贸易壁垒”发生贸易摩擦时,应主动按照世贸组织贸易争端解决程序予以妥善地解决,不要随意上纲,更不要扯到国家关系上。
第三、对已受“绿色贸易壁垒”所限不能出口的产品,要及时客观地查明原因。如确实存在问题,应采取果断措施,停止开发、生产、销售或拒绝收购;如进口国家有意刁难和歧视,应迅速向中国政府反映,通过双边或世贸组织谈判解决,防止事态扩大。
第四、尽速转变经济发展模式,强化环保法规,建立绿色核算体系。应尽快把忽视环境,单一追求经济效益的发展模式转变为追求“经济、社会、环境”相互有机结合的发展模式;在引进外资中,杜绝把污染严重的企业和产品迁移到中国;严格禁止“洋垃圾”的进口;把环境作为社会成本纳入核算体系,强化环境保护。
第五、深化农、牧业生产方式改革,加快农、牧业结构调整。在把分散的、产供销脱节的农、牧业生产转向综合产业化生产的同时,大力发展农村专业和服务组织,提高规模生产能力和尽速适应市场变化的能力。在一些大的禽肉生产出口基地倡导由“公司+农户”的生产经营模式转变为“公司+农场”的生产经营模式,形成规模生产,便于标准化。通过高科技和示范,加快结构调整,培育品牌。
第六、建立与国际同样的国家质量标准体系。围绕着这个标准体系安排出口产品生产、加工、包装和储运环节。在动物产品生产中,要从生产环境、饲料、农药、种养方式等源头抓起,制订相互配套的国家标准。
第七、积极开展ISO14000国际认证,加快卫生注册。我国应按照国际通行做法,大力推行ISO14000环境管理体系认证工作,并向通过该项认证的企业颁发‘绿色标志”。动物产品生产企业,要按照国家规定,积极申请卫生注册登记,取得注册证书。
第八、充分发挥农、畜牧行业协会的作用。这些协会应通过各种途径(国外使馆,贸易机构,媒体等)广泛收集国外、尤其是贸易对象国和地区的行业标准、产品质量标准、检验检疫标准、环保要求,及时提供给相关企业,研究对策;同时帮助企业解决因“绿色壁垒”引起的贸易纠纷,维护企业正当的权益。
第九、加强研究,提高农、畜、水出口产品产区对“绿色贸易壁垒”的认识。其途径有:政府有关部门与相关行业协会联合举办“绿色贸易壁垒”研讨会;编写通俗易懂的“绿色贸易壁垒”的小册子;电视、报刊、广播开辟“绿色贸易壁垒”专栏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