贸易平衡问题一直是埃及政府致力于改善的重要经济难题。由于受近年来世界和地区形势的影响,过于依赖旅游、侨汇和运河收入的埃外汇收支平衡问题进一步受到打击,迫使埃不得不加强进口限制、鼓励出口,从而减小贸易逆差,保持外汇收支平衡。为达到此目的,埃政府采取各种手段对进口产品设置障碍,贸易保护主义作法十分盛行。这些贸易壁垒并非是针对哪一个特定的国家的,但由于我出口产品的多样化、数量大和附加值较低的轻工、日用消费品,所面对埃方的贸易保护主义问题更加突出。
一、埃及对进口产品设置的障碍和贸易壁垒
1、关税壁垒
在海关关税的制定上,埃政府充分体现了鼓励和保护本国幼稚产业、促进出口、限制进口的政策。凡埃及可以生产的,且数量上基本可以满足国内市场需求的产品,其进口关税普遍较高。这些产品包括:家用电器40-45%(及10-35%的消售税)、建筑材料20-50%、各种汽车40%-135%。纺织服装是埃及的重要产业,对于纺织服装的进口,埃方采取的是从量关税,即无论进口的到岸价格是多少,按每件服装加征一定金额的关税,如:每双袜子加征30埃镑的关税(约合5美元),每套大衣和套装1400埃镑(234美元)等。这对我国产品阻力极大,基本不能对埃及出口。
2、非关税壁垒
埃及政府采取了多种管理方式以达到限制进口的目的。
第一、进口产品的海关估价规定。埃海关法明确规定,埃及海关有权对那些被认定为"低报"的进口商品进行人为的重新估价。被估价的商品往往不分档次,任意定价。同一种产品在不同的时间或不同的港口报关,其估价价值经常相差数倍。这对于埃进口商来讲十分不便,几乎无法计算成本。人际关系非常重要,行贿受贿等私下交易较为普遍。
第二、对来参展的产品征收高额的保证金或高额关税。对于凡来埃及参加展览的商品一律先进行估价,然后再采取征收保证金的做法。商品一旦售出,由当值海关人员决定海关税率,其税率往往高达100%。
第三、进口商品的认证制度。埃及海关规定,凡出口到埃及的商品单证,主要是发票、卫生证明、分析报告及原产地证书,必须由当地公证机关公证、并经埃及驻出口国使领馆认证后,货物方可放行。埃政府只在我国北京和上海设有使领馆,我国出口企业无论在何地,在准备好单证之后,必须前往北京或上海办理认证事宜,且每种单证的认证费用达120美元。即使是代理合同也需要上述机构的认证、公证,这无形中不仅增加了我国出口企业的成本,也降低了工作效率。
第四、对进口商品加收各种杂费。埃及海关规定,各种进口商品除缴纳关税与消兽税以外,同时需缴纳2-5%的海关服务费。一个标准集装箱在埃及海关的杂费(不包括按比例缴纳的关税、消兽税和服务费)约185美元,而在约旦海关只需92美元。在发展中国家,清关提货一般需要3.5天,而在埃及一般需要经过45道不同的手续,24个人的签名,最快也要10天左右的时间,一般可长达30天左右。
3、技术壁垒
第一、检验检疫规定:按照埃进出口法的规定,共有135大类商品进口时必须进行商品检验,但实际上任何进口商品都有可能受到严格的检验。按照埃及向WTO提交的政策报告,进口的法定检验只涉及安全、卫生和环保等内容。但在实际操作中具体检验人员随意性很高,无论什么指标都有可能受到检验。例如:我一企业对埃及出口砂布,埃及有关部门居然检验二氧化硅的含量。对于这种指标,国际上的权威检验机构SGS和所有发达国家均无检验的要求,更无检验的标准,而埃及有关机构根据自己的检验标准和方法,对该批砂布进行检验,得出的结果和我国检验的指标相差甚远。对这一问题,虽经我企业多次交涉,但最终不得不将该批货物退运回国。
对于其他机电产品的检验,埃方往往提高检验的标准,欧盟与美国有检验标准的一律按欧美的标准进行检验。欧美无标准的,按照埃及的自己标准。对达不到要求的进口商品,既要罚款又要退货。
在检疫方面,埃方要求我国动物检疫部门每月提供分省市的动物病疫检疫情况。这无形中给我国进出口企业和检疫部门造成了许多不便。
第二、严格的包装和标签规定:1998年,埃贸供部颁发了第553号部长令。该法领明确规定,进口商有义务将经过检查而不符合标签要求的进口产品退运出口。同年11月,进出口监管局依据该部长令作出了对产品标签的具体规定。规定的基本要求是:所有进口产品(进入自由区和免税店的除外)应在每一件包装上用阿拉伯文标明产品的名称及商标、产品规格、根据商品自然属性应标明的国际通用的指示性和警告性标志、原产地、生产和有效日期。
埃及对化工产品的进口也增加了新规定。规定要求,对各类氧化物及危险化工产品,进口商除了要提供通常的单证外,还要向海关提供一份"安全数据表",包括产品归类、成分、物理及化学性质、稳定性、危险性、毒理学性质、生态学性质、运输方法、仓储方法、防火方法、泄漏防护方法、废弃处理方法等等十多项内容。
进口食品类化学原料,进口商要提供经埃及驻原产国使领馆认证的检验分析报告。到货后,海关将根据产品包装上的生产日期估算,如果超过了3个月,则货物将被拒绝入关。
4、利用WTO规则对进口产品反倾销
1998年埃及政府为保护国内企业免受进口产品的冲击,颁布了《国际贸易中不良做法影响下的国家经济保护法》。从1998年6月开始,埃反倾销机构利用WTO的反倾销机制对来自各国的进口商品采取了反倾销和保障措施。
5、其他方面的障碍
为减少贸易逆差,保护国内企业,埃政府一贯坚持在政策上鼓励出口限制进口,提倡使用国货替代进口产品的方针。埃政府采取了许多做法鼓励出口,其中包括:简化出口报关手续、加强出口退税的措施,为扩大产品出口设立出口援助基金,为出口商提供资金支持等等。而对于进口来说,不仅没有采取任何鼓励或简化程序,反而设置了许多障碍,诸如:取消塞得港自由区的地位,致使该港口的进口额大幅下降,各商店生意清淡,纷纷关门或转型;对进口商品除按埃及相关法律法规进行管理以外,还经常出现一些刁难性的做法,如怀疑我国生产企业是与以色列合资的,而不予放行,直到我有关部门出据证明后方可放行。这往往需要耽误二个月的时间方可清关。
从1999年开始,为限制进口,埃银行对于大部分埃可以生产的制成品的进口对外开立信用证,取消了授信额的做法,均需要100%的保证金。这无形中使那些资金短缺的埃及中小进口商无法正常进口,进口额相对减少。
二、前景预测分析
埃及长年出现的贸易逆差,一直依赖于侨汇、旅游、运河和石油出口的收入来弥补。美伊战争给埃及旅游业带来的消极影响甚至超?quot;9?11"事件。受该战事影响,近期埃及接待的旅行团数量下滑了50%。预计2003年全年埃及旅游收入将减少38%,总收入约22.5亿美元。虽然这种影响是暂时的,但埃及所面临的困难--外汇短缺的问题,仍将持续下去。为扭转贸易逆差过大、保护国内产业,鼓励出口限制进口仍将继续成为埃外贸政策的主导。尽管受到WTO的约束及来自其他贸易伙伴的压力,但由于埃年出口额较小,其贸易伙伴无法对埃采取贸易报复性措施,埃将继续维持上述贸易保护主义的做法,以达到限制进口、减少贸易逆差的目的。其具体体现如下:
1、关税壁垒方面:预计将进一步调整部分产品的关税税率,降低埃及必须依赖进口的工业用原料性产品和其他不能生产的机械设备的关税,维持其国内可以生产的产品的进口高关税。
2、非关税壁垒方面:虽然有违WTO对各成员国海关征收关税的征税原则,即按进口发票价格加征海关关税,且埃海关高级管理人员也认识到这一问题,但为了维护国内企业的利益,控制进口,降低进口产品的价格竞争优势,埃海关的人为估价方式仍将继续维持不变。同时,对来展产品征收高额保证金或关税也是埃方控制进口的一个手段,也将继续执行。
由于认证制度不仅增加了出口商的出口成本,同时也加大了进口商的成本。应埃及进口商的呼吁,埃及有关方面有可能逐步取消进口商品的认证制度,或降低认证费用。但由于埃办事效率较低,这也许需要几年的时间方可完全取消。
3、技术壁垒:对于进口商品的检验、检疫是WTO赋予各成员的一个保护本国市场及消费者的技术手段,过分的对进口商品的品质和技术性能进行检验,或提高检验标准,或增加检验项目,均是贸易保护主义的一种手段。同时商标与标签娑ㄒ彩窍拗平?凇⒓忧慷越?诓?饭芾淼牧硪桓黾际醣诶荨W魑?⒄怪泄?业陌<埃??吮;て溆字傻墓?诠ひ担?扇〖际醣诶莸姆绞剑?渌??椅蘅珊穹牵?虼耍?庵址绞街换岬玫郊忧俊?
4、反倾销:反倾销和保障措施是WTO规则允许的作为保护本国产品免受进口商品冲击的一个重要手段。由于埃及的绝大部分工业制成品在国际市场上缺乏竞争力,为保护国内企业,埃及有关部门势必将继续、甚至加强采用这一手段。尤其是我国产品普遍拥有价格优势,只从价格上考虑埃及企业有理由对我出口产品提出反倾销。且我国部分出口企业为盲目扩大出口,或迎合埃及不法商人为牟取更大利润的要求而低价出口。我国部分生产企业外贸业务不是很熟,缺乏对WTO规则的了解,在埃及反倾销人员对我企业进行实地调查时,自己声称有关出口产品与内销产品的价格一致,仅是包装和品质有所不同。按照WTO的规定,上述这种情况,已造成我出口商品实际存在倾销行为。这也是我国企业对埃方反倾销应诉不积极的一个主要原因。
三、埃及对我出口产品实施反倾销的具体情况
1、白炽灯(海关编码85392210):1999年9月,埃外贸部第452号部长令就中国白炽灯(普通灯泡)的倾销问题作出了裁定:自1999年9月20日起,对来自中国的60W~100W白炽灯征收到岸价基础上80%的反倾销税,实施期5年。据埃及海关统计,1998年由中国进口的白炽灯总额达232万美元。
2、单相和三相电机(海关编码85014010、85015110、85015210):2000年8月埃外贸部对由我国进口的电机加征67%-73%为期5年的反倾销税。1999年我对埃电机出口总额为96万美元。
3、墙纸(海关编码48140000):2001年6月,埃及反倾销局对由中国进口的墙纸实施97%为期6个月的临时反倾销税。同年11月通过2001年第903号法令加征97%的正式反倾销税。
4、汽车轮胎(海关编码40111000、40112000):2001年8月埃方颁布第585号法令,对由我进口的汽车轮胎加征75%为期6个月的临时反倾销税。2002年6月正式对我轮胎实施67%-195%的反倾销税。
5、餐具和厨用瓷器(税号:69111000):2002年3月中接到埃及反倾销局通知,应埃及生产商的投诉要求,该局就我出口的瓷器进行反倾销调查。经与我商务部公平贸易局联系了解到,由于我涉案企业为占领埃及市场迎合埃商要求对出口瓷器进行低报,已构成实际倾销,因此没有企业进行应诉。埃方已于今年2月对由我进口的瓷器实行为期5年、税率为268%的反倾销税。
6、柠檬酸、管件及干电池:2003年3月和5月,埃及反倾销局正式通知,分别对由我国进口的柠檬酸、管件和干电池进行反倾销立案调查。这些案件仍在审理过程中。
四、我应对建议
1、我国政府应加强与埃方的磋商,并可利用WTO的机制对埃及施压,就埃实施贸易保护主义做法,尤其是未按WTO规则所采取的纺织服装的高关税,进行交涉使其打开市场,允许我产品进入。同时,我国企业应考虑在埃建立合资或独资企业的方法以规避其关税壁垒。
2、我出口企业应加强对埃及各种非关税壁垒和技术壁垒的了解,严格按照埃方的有关规定进行交易。尽量与埃方有实力的企业合作,避免在埃进口报关时,引起不必要的麻烦。例如埃及国产的(主要是合资产品)家用电器价格普遍较高,虽然综合税率可以高达75%左右,但如可以正常报关,在埃及市场也有一定空间。2002年我国海信集团对埃出口了1万多台彩电就是成功的一例,主要是埃方合作伙伴是国际知名企业家乐福集团。该批货物在进口清关时,虽经埃方重重刁难,但最终打入埃及市场。
3、我国大部分制成品和半制成品在国际市场上已经具备价格优势,在埃及市场上也是如此。我有些企业为进入埃市场或盲目扩大出口,迎合不法埃商人的要求利用假发票低价对埃出口,但实际上他们的竞争对手往往是另一些中国企业。这种不良的竞争手段,不仅给我企业带来损失,扰乱国际市场秩序,而且也容易引起埃方对此类产品的反倾销。
4、我出口企业应加强与埃及进口商联系,随时跟踪埃方所经营产品的具体做法,尽量减少埃及有关部门人为因素给企业造成的损失。
5、继续加强与埃反倾销部门的联系与沟通,积极应对埃及对我出口产品实施的反倾销和贸易保障措施。加强企业之间的协调工作,敦促涉案企业及时有效地参加应诉,维护国家和企业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