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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倾销:中国企业面对持久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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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反倾销的最大受害者

目前,国际上反倾销主要针对的国家和地区分别为中国、韩国、日本、印度尼西亚、泰国、俄罗斯等。其中,我国受到的反倾销调查案件最多。据外经贸部据统计,自1979年中国遭遇第一起反倾销调查案以来,中国出口产品遭受国外反倾销立案调查的数量已达501起,涉及中国出口产品4000余种,累计影响中国出口金额约160亿美元。“目前,中国仍是遭遇反倾销最严重的国家。”外经贸部新闻发言人高燕如是说。

2002年,我国的钢铁、汽车挡风玻璃、打火机以及部分农产品等不断遭遇反倾销、保障措施。截止到2002年12月,共有18个国家和地区对我国发起60起反倾销和保障措施调查,合计涉案金额近10亿美元。所应诉的反倾销案为世界各国和我国的历年之最。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教授、中国WTO研究院院长张汉林日前在接受媒体采访时分析认为,在去年所应诉的30起反倾销案中,明显具有以下四个新特点: 第一,劳动密集型产业、生产相对过剩的产业以及对环境有污染的产业,产品遭到反倾销的较多。如轻纺、化工、钢铁、冶金等,占70%-80%。 第二,发达国家对我国提起反倾销比例有所下降,而发展中国家比例在上升。从目前看,对中国发起调查绝对数量最多的仍是美国和欧盟,占总数的2/5。但值得注意的是,近几年,一些发展中国家如印度、巴西、阿根廷、南非等,对中国发起反倾销调查的数量增长明显,例如,印度去年已对中国提起10起反倾销调查。 第三,国外在华投资企业成为反倾销主要对象,其产品遭到反倾销的比例在上升。 第四,国外对我国反倾销力度在加强,并且大多数国家都是在跟风,对我国的反倾销带有极大的歧视性。

专家分析,由于我国产品具有巨大的劳动力和原材料比较优势,在竞争中处于明显的有利地位,而一些国家和地区的产业经营情况日益恶化。因此,当地产业纷纷提起反倾销申请,希望借助这种手段一举将中国产品挤出本国市场。

国外对我国的歧视性也是加剧反倾销的一个重要原因。大多数国家仍然将我国视为“市场经济转型国家”,结果依据“替代国”方法被征收高额反倾销税。这种歧视性的反倾销政策和做法,不但使大量中国产品因征税而退出当地市场,更严重的影响在于它客观上诱导了进口国当地产业不断通过反倾销手段限制中国产品的进口,从而使我国出口产品的现实竞争力受到压制。

世界银行高级经济学家表示,鉴于世贸组织对反倾销行为比较软弱,今后10-15年内中国可能面临更为严重的反倾销。中国应该利用反倾销措施进行反击或者选择推动世贸组织制定和实施更为严格的反倾销规则,以减少诸多贸易保护措施的滥用。

多渠道解决国际贸易争端

据国家经贸委相关人士介绍,由于我国加入世贸组织议定书中有允许成员对中国出口产品采取特殊保障措施的承诺,加入世贸组织后,世贸组织成员纷纷加强了对华特别产品过渡性保障机制的立法工作。这些立法对中国十分不利,主要是大幅度降低了立案标准,同时可以仅针对中国,从而避免保障措施针对全球所带来的压力。

我国在加入世贸组织后,充分运用了世贸组织的规则,利用世贸组织解决机制妥善处理国际贸易争端,如美国201钢铁案,就是利用世贸组织争端解决机制,维护了我国应有的经济利益。作为WTO中的一员,我国既可以以世贸组织成员身份与其他成员进行双边协商,又可以在多边框架下进行多边磋商或根据世贸组织规则进行起诉。在过去的一年里,有关政府部门加强对外交涉力度,加大了国外对中国产品反倾销的难度。我国还利用参加世贸组织对一些国家进行贸易政策审议的机会,利用多边机制要求其修改不合理的贸易政策。

据悉,为做好国外对我国反倾销和保障措施应诉工作,新组建的外经贸部公平贸易局加强了对商会、协会和企业应诉工作的指导、协调和服务,支持企业应诉,调动企业参与应诉的积极性。为了减少国外对我国的出口反倾销和保障措施,我国已初步建立起由外经贸部、我国驻外经商机构、外国律师事务所、中介组织和国外进口商为主渠道的应诉预警机制。由国家经贸委建立的产业损害预警机制目前在汽车、化肥、钢铁三大行业也初步建立,相关预警指数将陆续公布。

积极应诉方为上策

面对不断增加的国外反倾销投诉,有关专家提醒企业,保护自己的惟一途径就是积极应诉。从1982年起,曾经多次组织中国企业在应诉反倾销时取得成功的中国反倾销应诉专家、五矿化工进出口商会副会长周世俭指出,国外有关法律尽管有不合理的地方,但也为我们提供了大量进行抗辩的法律依据。只要中国企业能够提供充分的数据,证实自己的产品不存在倾销,或是没有对某一国家的产业造成“实质性损害”或“损害性威胁”,那么涉诉产品可能免征或是少征倾销税,使出口市场得以保持。仅以五矿化工领域为例,从1996年至今,在中国企业应诉并已结案的44起国外反倾销投诉中,中方获得全胜的有15起,另外有13起保住了市场,占已结案总数的70%。

反之,如果对倾销投诉不闻不问,只能被动挨打。周世俭强调,许多国家的反倾销法都规定,如果涉诉企业放弃应诉,便可依据“可获得最佳信息(Best Information Avalible)”进行裁决。而“可获得最佳信息”,往往就是投诉方提供的数据,不实之处甚多,依此做出的裁定,百分之百对我出口产品征收高额反倾销税,使企业多年培育的出口市场毁于一旦。对于这一点,中国企业不可不察。

加入世贸组织后,我国企业应诉情况有所变化。在北美,中国企业对反倾销的应诉率达100%,其中80%胜诉,与不去应诉结果明显不同。专家称,世贸组织都有反倾销司法审查机制,我们的企业应该敢于应诉,并形成一套完善的应诉机制。

令人欣慰的是,随着我国企业开始熟悉游戏规则,面对国外对我国发起的反倾销案,我国企业勇敢应对。据了解,去年58起反倾销案中,我们应诉48起,应诉率达79.3%,比上年大幅度提高。如在应诉美国发起的H型钢案、焊缝钢管案等一系列钢铁案件中,因为我国企业的积极应诉,最终获得零利率或无损害裁决的结果,保住了约1亿美元的出口市场。

不过专家提醒,我国企业反倾销的力度仍很不够。国家经贸委产业损害调查局局长王琴华日前指出,我国对外反倾销的力度不够,原因主要是国内企业对产业损害缺乏正确的认识,在举证等方面尚有一些不成熟做法,从而导致我国企业不能及时有效地提起反倾销申诉。王琴华认为,目前我国在提起反倾销调查中存在以下三个问题,必须引起国内企业的重视。

首先,从立案方面看,我国当前客观上存在调查机关立案慢的问题,而作为申请方的国内产业对损害缺乏正确的认识,往往到濒临破产的时候才认为遭到了损害,提起立案的时机不好,导致调查机关错过了立案的最佳时机,这个现象当前非常普遍,严重影响了我国对国外反倾销的力度。

其次,从提供证据上看,在很多案子中,国外倾销对国内产业损害的确存在,但国内企业不能提供很充足的证据。部分企业甚至错误地认为反倾销是政府的责任,因此,提起申请之后,不积极提供材料,不认真回答问卷。这些问题的存在对调查造成很大困难。

第三,从倾销和损害的因果关系上看,我国确实存在重复建设、供大于求的问题,在国内企业之间,包括国企与私企在同一个产品上就存在竞争,这往往是外商抗辩的一个重要理由,因果关系不能确定往往影响最后的裁决。

*上篇文章: 大庆海关坚持“五关”思路,努力建设“五型”海关
*下篇文章: 欧共体贸易壁垒调查程序中的申诉人资格与申诉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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