配额许可贸易壁垒>掌握WTO反倾销维护企业权 利
首页>海关综合信息资讯>配额许可贸易壁垒>[本文BIG5]2006年最新中国海关税率税则查询表
掌握WTO反倾销维护企业权利
中国海关综合信息资讯网-海关通关报关咨询/进出口统计数据关税查询
  中国加入WTO后,国内产业将面临双重压力,一方面,中国企业的出口产品受到进口国反倾销调查和征收反倾销税的案件数量逐年递增,另一方面,中国产业在国内市场面临或受到倾销进口产品的冲击。如何处理国内产业对倾销进口产品提出的反倾销申诉调查和应对国外对我出口产品开展反倾销调查,防止和减轻由于倾销和反倾销带来的损害,是中国国内产业目前面临的一大重要课题。

  从本质上讲,倾销产品是一种极不公平的贸易行为,反倾销则是一种有效的纠正倾销这样一种不公平贸易行为的措施。《1994年关税及贸易总协定》第六条以及世贸组织《关于实施1994年关税及贸易总协定第六条的协定》(以下简称《反倾销协定》)对倾销行为制定了反倾销的明文规定。

  倾销的认定

  WTO《反倾销协定》第2.1条规定,如一项产品从一国出口到另一国的出口价格低于在正常的交易过程中供其本国国内消费的相同产品的可比价格,即以低于其正常的价值进入另一国的商业渠道,则该产品将被认为是倾销。一项产品的出口价格低于正常价值的幅度,被称之为倾销幅度。征收反倾销税的税率不得超过倾销幅度。但仅有倾销尚不构成征收反倾销税的必要条件。在反倾销调查中,不仅要证明存在倾销,而且还须证明进口国国内生产相似产品的相关产业因为进口成品的倾销而受到实质性损害。倾销和损害之间必须有因果关系。非倾销所造成的损害不得归咎于倾销进口产品。

  《反倾销协定》第五条第四款规定说明了能够代表国内产业提起反倾销申请的具体主体资格标准。该款规定运用了50%和25%这两个标准以确定申请人的主体资格。50%指支持反倾销申请的国内厂家所占的生产量,要大于支持者和反对者生产总量的50%以上。25%指支持反倾销申请的厂家必须至少占相似产品全国总产量的25%。该款明确规定,如果明确同意反倾销申请的厂家的产量不足国内产业相似产品总数量的25%,不得发起反倾销调查。

  磋商和争端解决机制

  WTO《反倾销协定》第十七条规定了因倾销和反倾销而引起的贸易争端解决办法。磋商是WTO成员之间就有关倾销和反倾销问题发生争议时被鼓励采取的争端解决方法之一。如果提出磋商要求的某一成员方认为:根据《反倾销协定》规定磋商没有达成相互满意的解决办法,而且进口成员方行政当局已经采取最终措施,征收最终反倾销或接受价格承诺,则该成员方可将此事项提交争端解决机构(DSB)处置。如果某一项临时措施具有重大影响,要求磋商的该成员方认为该临时措施违背了《反倾销协定》有关临时措施的规定时,则该成员方也可将此事项提交给DSB处置。

  完善中国的反倾销法律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和反补贴条例》于1997年颁布实施,这是一部非常重要和及时的法律,对于我国面临和受到来自国外不公平倾销做法损害的国内成员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权益、规范产品进口行为起到了十分重要的作用。但是目前的中国反倾销和反补贴条例还存在着一些缺陷。

  目前,除《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第三十条规定之外,我国的反倾销法律系以法规形式颁布和实施。在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以后,世界贸易组织的现行协定将依照法律程序对我国适用。世界贸易组织《反倾销协定》是约束成员国在进行反倾销调查和实施反倾销措施时必须遵守的国际性规则,对于这些协定的某些条款所规定的事宜的执行和处理,中国作为今后的成员国在国内仅以行政法规的方式作出规定似乎不妥。从国际惯例角度看,以中国全国人大立法的形式制定反倾销法并实施反倾销措施更加符合国际通行的做法。

  与美欧等发达国家相比,我国反倾销调查机构人员设置太少,不能满足形势的需要。如我国的反倾销调查机构中,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仅十几个人专门从事反倾销调查,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也仅十几个人。而在美国负责反倾销调查的官员共300余人,欧盟负责反倾销调查的官员共200多人。同时,我国反倾销调查机构多,协调不便,不利于提高反倾销调查和反倾销措施的作出和实施,间接影响了国内产业利用反倾销法律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信心。

  为此,修改反倾销条例,颁布反倾销方面的专门立法,设立国务院直属的进出口调查机构统一负责协调反倾销、反补贴和保障措施等事务,保障公平贸易并做到切实及时遏制国外不公平的贸易做法,才能适应入世后的反倾销运作。

  WTO:解决争端的场所

  在国际经济贸易交往中,各国间出现反倾销的案件是正常的。应对国外反倾销调查是一项法律行动,任何一方当事人均得凭借符合法律规定的充分的证据主张权利。因此,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在法律上处于平等的地位,充分把握好应诉的规则和规律,对保护自身权益是极为重要的。不应诉基本上就没有“讲理”的机会。

  在以往国外针对我国出口产品进行反倾销调查和实施反倾销措施时,经常出现一些对我国和我国应诉企业的不公平的做法。由于我国当时没有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导致我国应诉企业无法充分运用WTO的规则与其抗衡,也无法通过争端解决机制解决相关的争端。入世后,我国作为WTO的成员,既承担了义务,也享受了权利。对任何不符合WTO规则的反倾销措施及做法,均可以利用WTO争端解决机制解决争端,从而使得我们的权利得到充分的维护。

*上篇文章: 欧盟对华反倾销原因及应对策略
*下篇文章: 应对国外反倾销的三大原则
  其他相关文章
  • 海运船舶基础知识
  • 供港澳地区鸡肉产品出口管理试行办法
  • 蚕丝类出口经营管理暂行办法
  • 保险关系人
  • 海上货运船舶的分类
  • 货物进口指定经营管理办法
  • 原油、成品油、化肥国营贸易进口经营管理试行办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核出口管制条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导弹相关物项和技术出口经营登记(暂行)管理办法
  •   海关进出口统计数据
  • 亚硫酸锌 进出口统计数据/关税税率及相关文章查询
  • 尼加拉瓜进出口统计数据
  • 皮革、皮革制品及已鞣毛皮进出口统计数据
  • 寄售代销贸易出口商品统计数据
  •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进出口统计数据
  • 长沙海关进出口统计数据
  • 广州保税区进出口统计数据
  • 菜子油出口海关统计数据
  • 焊接机器及零件进口海关统计数据
  • 玩具、游戏或运动用品及其零附件进出口统计数据
  •   链接导航
    免费入住中国进出口企业黄页
    化工行业进出口化工商品海关编码归类
    2006年最新海关关税税率税则,2004年旧版税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