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海关综合信息资讯>配额许可贸易壁垒>[本文BIG5]2007年最新中国海关税率税则查询表
壁垒:中国农产品出口的长期挑战
中国海关综合信息资讯网-海关通关报关咨询/进出口统计数据关税查询
  一、反倾销法律体系中反规避问题值得重视

  近年来,我国的对外贸易额大幅增长。但与此同时,我国遭受国外反倾销的情况也在逐年上升。目前,中国已成为世界上出口产品遭受反倾销调查最多的国家,也成为部分国家滥用反倾销措施最大的受害国。根据WTO公布的2002年年报,1999年全球反倾销调查总共有356起,2000年总共有272起。2000年反倾销的3个最大的使用国是美国47起,阿根廷45起,印度41起。在2000年,遭受反倾销诉讼较多的是欧盟41起,朝鲜19起,印度尼西亚13起。而中国被反倾销指控42起!在2001年的上半年,头3个最多使用反倾销的成员是美国39起,加拿大23起,印度16起。遭受反倾销诉讼最多的3个国家或者地区是欧盟23起,中国22起,中国台北9起。从1995年至2001年6月,欧盟和其成员国受到反倾销调查最多287起,其次是中国229起,朝鲜127起。

  从以上数据可以看出,我国在加入WTO前后,一直是遭遇反倾销最多的国家之一。那么我国对国外实施反倾销的情况又是如何呢?根据原国家经贸委产业损害调查局提供的情况,2002年我国反倾销工作取得明显进展,全年共立案6起,作出初步裁决2起,终裁1起。据不完全统计,已裁决案件共为国家挽回经济损失60亿元,有效遏制了国外被调查商品大量低价倾销,保护了国内相关产业。但是我国反倾销的力度与被国外实施反倾销的力度比较起来,相差仍然非常悬殊,我国的反倾销工作有待进一步加强。

  二、欧盟反规避措施的出台

  反倾销案件中的规避是指采取一定的手段和方式逃避对本应支付的反倾销税的征收。在采取反倾销措施后,出口商和生产商采取上述手段,可以有效地避开反倾销税而继续向进口国倾销被调查产品,从而使其反倾销措施失去意义。反规避措施的目的就在于当出口商规避反倾销措施时,为遭受损害的国内产业提供相对快速和有效的救济措施。它是确保应被征收反倾销税的进口产品确实被征收了反倾销税,以达到抵消倾销目的的一种方式。如果经过调查证实存在上述规避行为,调查机关可以裁决将反倾销措施的适用范围扩大到存在规避行为的进口产品。即对于经过加工、在进口国或第三国组装、虚构原产地等的产品征收反倾销税,以达到反倾销措施得以实施的目的。

  20世纪80年代中期,欧盟经过调查,认定日本的企业出口到欧盟成员国的电子打印机、电子秤、挖掘机以及复印机等存在倾销行为,并征收反倾销税。日本的出口公司尝试在进口国(即最终产品已经被征收反倾销税的所在地)或第三国设立装配工厂,从而继续向欧盟成员国销售这些商品的制成品。1987年6月,欧盟颁布法规,允许采取措施以防止对制成品反倾销措施的规避。这类措施可以适用于使用进口料、件在欧盟内装配或者生产的产品。在实施这一规定的第一年里,欧盟发起了对上述产品的调查。

  日本向GATT对欧盟的“反规避措施”提出了异议,认为欧盟的这项规定包含了与总协定不符的要求,因为它规定:原产于被征收反倾销税国家的零部件价值如果超过了其他所有部件价值一定的幅度,就应该征收反倾销税;而且,反倾销税只向与已经被征收反倾销税的外国公司有关的制造商征收,而国内生产商即使也采用相同的进口零部件却不受影响,这构成了歧视。澳大利亚、香港以及新加坡也都对欧盟的反规避法规提出了具体的批评意见。欧盟则认为,反规避法规的制订是因为经验表明,发起反倾销行动之后出口商常常会在欧盟内建立装配生产厂来逃避反倾销税。由于有相似的担心和机制,美国支持欧盟反对规避反倾销税的目标。

  处理这一案件的GATT专家小组得出结论,对在欧盟内制造的产品征收的制成品反规避税不是关税,而是内部税。因为这些税是在歧视的基础上征收的,所以不符合GATT的国民待遇原则,欧盟必须使其反规避机制的实施与GATT的义务保持一致。

  在乌拉圭回合谈判一开始,欧美便提出草案,力争将反规避条款并入《反倾销协议》,使其反倾销的单边做法合法化、多边化。但谈判各方不能就具体文本达成一致,主要冲突集中在:由于反规避税是对欧盟等国内完成的产品征收的,而不是对进口部件征收的,因此它本质上属于一种国内税;征收反规避税的结果是,对使用进口部件完成的产品课征的国内税高于对象通过产品课征的国内税,因此构成了在国内税方面与给进口产品以国民待遇的总协定第3条第2款相抵触。其二,由于欧盟当局规定:反规避程序的中止依赖于在欧盟内部建立的企业承诺在其装配或生产活动中限制使用相关出口国的部件,从而使进口受到了低于欧盟产品之待遇的歧视,违反了在产品的国内销售、使用等的国内规章方面给进口产品以国民待遇的总协定第3条第4款。其三,对“第三国组装”的规避行为,在“规避”构成的实质要件中欧美均规定了对从事此等装配、生产活动的生产者与面临反倾销措施的相关产品之第三国出口商有某种关系或联系的规定,尽管后来欧盟取消了此项要求,但美国的反规避措施中此项规定却依然存在,与此条有关的第三国出口商有关系或联系企业便有受到歧视待遇之嫌。由于各方的分歧太大,乌拉圭回合没有就反规避问题达成协议。

  三、对我国反规避问题的思考

  从我国反倾销法律体系的建立和修改历程来看,虽然我国在反倾销方面的实践很少,但却具有能够直接借鉴国外立法经验的后发优势,从而最大限度地防止国外生产者对我国实施反倾销税的规避。

  1.借鉴美国的经验,将“相当于销售的租赁”纳入《反倾销规定》。在美国的进口贸易历史上,就曾经出现过这样的情况。为了逃避反倾销税,一些涉及大额资本的产品如电力设备、机器工具及建筑设备等的他国出口商,通过以优惠的租赁条件向进口国出租此类产品,从而达到实质向进口国出口产品的目的。对此有关部门一般考虑以下因素:租赁的期限、大宗工业产品采购中的商业做法等。我国应该将“相当于销售的租赁”纳入考虑因素。

  2.将判别规避的标准定量化。我国的法律体系和欧美的法律体系不同,前者属于成文法,后者属于案例法。我国法律体系的特点决定了在立法时应该尽量完善各条款,以避免出现无法可依的情况。

  在判别规避的标准上,美国反倾销法缺乏明显的量化标准,采取 “个案处理”的方式,使得其判断具有一定的“弹性”。特别是倾销认定的实质要件中,对组装销售的产品的价值同进口组装件或者零部件的价值差额仅规定为“很小 ”,并未对“差额很小 ”作出具体说明,最后的定性判断随意性很大。相比之下,欧盟对规避的判定标准就明确了许多。欧盟采用的是“60%规则”和“25%规则”。即“产于面临反倾销措施国家的零部件价值达到装配所使用的全部零部件总值的60%以上”和“若此装配活动带来的增值占成品总价值的25%以上”,则认为规避行为不存在。将美国和欧盟的这些条例进行比较,不难发现欧盟的判定标准更加合理,而且也符合WTO的透明性原则。因此,我国应该在判断规避的条件中加入定量的标准。

  3.同反倾销一样,反规避条款应该规定具体调查时间的限制。比如规定反倾销程序一般应该在9个月之内结束,如果相关部门认为情况特殊需要延长调查时间,则需要理事会以简单多数表决通过。

  反规避和反倾销一样,如果在一定的时间期限内,不能迅速、有效地制止国外出口商对反倾销税的规避,则极有可能使得国内同类产业元气大伤甚至企业破产倒闭。加入这样的规定有利于提高反规避行动的效率,防止反规避的调查无限期地延续下去,从而更好地保护国内相关产业。

  4.应该加入规定中止调查程序的特别情况的相关条款。如果出口商能够得到一分海关证书,证明这些货物的进口不构成规避,就可以中止调查程序。在一般情况下,海关证书由进口商提出书面申请,商务部对这种申请进行全面的评估,经过考察研究决定作出是否发放的决定。

  5.在实践中,我国的反规避工作还应该注意,不能和积极吸引外资的政策相抵触。反规避和反倾销一样,都具有维护公平竞争和贸易保护的双重特性。如果由于反规避的相关法律法规的不完善导致对反规避和反倾销的滥用,实际上就会违背公平竞争、互惠互利的原则,破坏市场秩序,客观上不利于民族产业的长远发展。

*上篇文章: 货物运输条款
*下篇文章: 技术性贸易壁垒对我国对外贸易的影响及对策
  其他相关文章
  • 福建一季度汽车出口量呈增长态势 六成出口伊朗
  • 浙江造船开向全世界今年1-4月累计出口5691艘
  • 2007年1-4月广东进出口总值1814.9亿美元
  • 4月份原油进口量激增至1480万吨
  • 美国对原产于中国的新鲜大蒜作出反倾销快速日落复审终裁
  • 福建钢材出口持续量增价跌
  • 进出口检验商品新增124种
  • 平板玻璃出口高速增长 潜在风险不容忽视
  • 2007年1-3月我国草柳竹藤制品出口基本情况
  • 1-4月中国进出口总值6357.3亿美元
  •   海关进出口统计数据
  • 次硫酸钠 进出口统计数据/关税税率及相关文章查询
  • 格林那达进出口统计数据
  • 医药品进出口统计数据
  • 保税仓库进出境货物出口商品统计数据
  • 凭祥市进出口统计数据
  • 合肥海关进出口统计数据
  • 天津港保税区进出口统计数据
  • 白果出口海关统计数据
  • 输入或输出部件进口海关统计数据
  • 光学、医疗等仪器;钟表;乐器进出口统计数据
  •   链接导航
    免费入住中国进出口企业黄页
    化工行业进出口化工商品海关编码归类
    2007年最新海关关税税率税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