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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对绿色壁垒利用规则创制规则多管齐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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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据初步估算,我国每年有70多亿美元的出口商品受到“绿色壁垒”的不利影响,而且还有逐步扩大之势。如“绿色壁垒”继续扩张并通过WTO的多边贸易体制不断扩大其影响,我国的出口将面临十分不利的局面。

 了解规则减轻影响

 一是建立预警监测和快速反应机制。二是逐步建立“出口受限目录”数据库,对“绿色壁垒”给我国出口商品和市场带来的现实和潜在影响进行全面、深入的分析。三是建立和完善快速反应机制,根据监测和分析结果,及时向行业或企业发布预警通知,并运用法律手段制定对策。

 同时,开发绿色产品,获得“绿色通行证”。

 利用规则维护权利

 (一)利用WTO规则,反对进口国的“绿色壁垒”。

 当WTO其他成员对我国出口商品采取限制性措施时,我们首先应积极进行调查,判别外方的措施是否真正符合WTO规则。如确属对方制造“绿色壁垒”,则应根据WTO有关协定的规则,与外方磋商和谈判,据理力争;在谈判无法解决问题的情况下,可以将争端提交WTO争端解决机构解决,以寻求排除对我出口的不合理限制。当然,我国政府和企业也应该充分了解和熟悉WTO规则,在生产、营销等环节进行必要调整,力争不给外方留下运用“绿色壁垒”的口实。

 (二)运用绿色外交策略,加强对外磋商与谈判。

 我国应充分利用双边协商机制,加强同有关“绿色壁垒”实施方政府部门的沟通与合作,取得有关方对我们的支持与理解,尽量将贸易纠纷解决在初始阶段。2001年5月,外经贸部会同原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安排了欧盟对我输欧花生和酱油产品毒素超标问题的考察,同欧方进行磋商,阐述了中方为加快建立花生黄曲霉毒素监控体系所做出的努力,推迟并最终避免了欧盟拟对我采取的限制性措施。

 另外,还要充分发挥行业协会及中介组织作用,与国外行业协会建立协调互认机制。

 完善规则积极立法

 (一)建立具有中国特色的“绿色保护措施”体系。

 目前我国已颁布6部环境法、13部资源管理法和395项环境保护标准,大体完成了环境立法的框架。下一阶段,我们应参考国际规范,同时充分考虑国内经济发展水平和环境基础,在科学研究的基础上,建立和完善具有中国特色的“绿色保护体系”。针对各类商品的生产、销售等环节制定相应的环保技术标准和法律法规,改变大量消耗资源、能源、污染环境的传统发展模式,推行以生态环境为中心的“绿色增长模式”,促使对外贸易的环境管理与国际环保法规和惯例接轨。进一步明确投资、进口等环节中的环境条款,加强检验检疫和审查批准的工作力度,坚决禁止严重污染环境产品、技术和设备的进口和污染密集型企业的设立;另一方面要积极引进、消化、吸收中外先进的环保技术,鼓励外商向高技术、无污染、环保型的产品和技术投资,对出口的环保产品提供出口贷款。

 (二)与国际通行做法接轨,全面利用WTO规则。

 根据我国加入世贸组织承诺和现实发展的需要,我国正准备对1994年颁布的《外贸法》进行修改,建议增加类似1994年GATT第20条“一般例外”的原则性规定,即允许把那些“为保护人类、动物或植物的生命或健康所必需的措施”和“与保护可用尽的自然资源有关的措施,如此类措施与限制国内生产或消费一同实施”作为例外看待。对国内现有环境技术标准进行调整,把强制性产品标准逐步转化为与技术法规配套的自愿性产品技术标准,逐步缩小强制性标准范围,真正建立起能把国内外两个市场、两种标准衔接起来的技术法规和技术标准体系。要根据W TO透明度原则的要求,重视环保程序方面的立法,及时、全面地公布立法内容,对审批与检验的程序、项目、标准和期限要尽量明确、具体,以增加政策法规体系透明度,避免引起其他WTO成员方的质疑。

 学习、研究、利用WTO的刚性规则,更要学习、研究、利用弹性规则,以切实维护我国的合法权益。我国应充分利用WTO《农业协定》中的“绿箱措施”,加大对农业环境保护工作的支持力度,从根本上提高我国农产品的国际竞争力。

 创制规则参与谈判

 (一)积极参与国际环境公约和国际多边协定中环境条款的谈判。

 中国政府应积极参与国际环境公约的谈判。由于经济发展水平的差异,在国际环境公约和国际多边协定环境条款的谈判中,发达国家往往提出过高的环境标准和环保措施,发展中国家则强调环境保护与经济发展并重。我国应团结广大发展中国家,要求国际社会充分考虑发达国家是当前生态环境破坏的主要责任者这一事实,以及发展中国家的经济、技术发展水平和承受力,不允许发达国家将不合理的环境标准强加给发展中国家,不允许发达国家通过贸易或投资渠道对发展中国家掠夺环境资源、转嫁环境危机的同时却在进口时实施“绿色壁垒”。

 近年来,发展中国家已成为发达国家的“污染避难所”。据统计,日本的污染产业多数都转移到东南亚和拉丁美洲,占其在国外投资的2/3;美国在20世纪80年代初在发展中国家的投资有35%危害生态环境。针对这一严峻的现实,发展中国家有权要求发达国家向发展中国家义务提供必要的技术、财政、人力资源方面的援助,帮助发展中国家建立合理的技术性绿色防范措施体系,为其特有的产品和产业制定国际环境标准。对发达国家采取的“绿色壁垒”措施应采取有效的限制。应允许发展中国家采取补贴及其他措施鼓励有利于可持续发展的产品、技术的进出口,严格限定发达国家采取“绿色反倾销”措施的适用范围。

 (二)加紧转基因立法的研究。

 转基因问题是“绿色壁垒”中的新课题。目前国际上对转基因生物的安全性问题各有争论。转基因产品到底会在何种程度上对人体和生物有何种利害,尚无定论,世界贸易组织对转基因产品问题也没有统一的规定。欧盟、日本和美、加等国对转基因产品的生产、流转和销售等都做了相应规定。我国作为农业大国和人口大国,应充分利用这一时机,加强对转基因立法的研究工作,一方面要通过建立对进口农产品和食品的转基因安全评价、标识和进口安全制度,限制国外转基因产品的过量进口,另一方面也要充分利用我国在转基因技术方面的优势,加紧制定有利于我国转基因技术发展的法规和标准,在制定国际转基因规则方面抢占先机,以提高我国农产品和食品的生产水平和市场竞争力。为加强对转基因生物的安全管理,建立科学的农产品和食品转基因生物安全评价技术规范和监控体系,2001年6月我国颁布了《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2002年3月又颁布了与之配套的3个规章;2002年4月颁布了《转基因食品卫生管理办法》。这体现了中国对保护生态环境,保护生物多样性和农业安全,保护人民健康的重视,同时也为转基因国际规则的创制进行了很好的尝试。

*上篇文章: 法国技术壁垒两套标准双重保护
*下篇文章: 令人深思的“绿色壁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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