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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两名海关关长被判重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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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身为福清海关原关长的郑平(正处级)和福州海关原副关长陈能庚(副厅级),在收受他人好处后,在国门口大开“绿灯”,极力为走私分子效劳。日前,福建省福州市中级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以受贿罪判处郑平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判处陈能庚无期徒刑。二人同时被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郑平(女)利用担任福清海关关长的职务便利,于1997年5月至1998年9月间,为韩晓东(另案处理)替福建某集团公司下属的福州保税区西方实业有限公司进口货物“包税”通关及其他公司、个人的货物进口提供便利,多次收受他人贿送的财物计人民币89.8万元,港币4000元及价值8.9万元的家用电器等物,并造成国家税收损失3.41亿余元。被告人郑平在侦查期间,主动供述受贿89万余元的犯罪事实,有从轻处罚的情节。

 原任福州海关监管处处长的陈能庚和其他有关人员,于1996年至1997年期间,在福州经济开发区海兴贸易公司(下称海兴公司)不具备国家机电和省无线电管理委员会等部门批文的情况下,违反报关规定,放松对该公司代理进口杭州东方通信设备公司总价值9611万美元的通讯设备的监管和查验,致使该批货物顺利通关。1997年下半年,被告人陈能庚与欧振灼等人采取更改电脑程序、倒签日期、更改单证、伪造仓储协议等手段,使海兴公司的部分货物能在减免税有效期限内退税,并逃避了应缴的滞纳金。为感谢陈能庚对海兴公司的支持和关照,陈能庚先后3次收受该公司总经理林东贿送的人民币37.56万元,美金3000元。被告人陈能庚因涉嫌受贿被审查期间,主动供述司法机关未掌握的收受林东7.56万元人民币和3000元美金的事实,有酌情从轻处罚的情节。

 被告人郑平和陈能庚受贿案,是由福建省检察院立案侦结后,移送福州市检察院审查起诉。一审法院一并对福清海关调查科原副科长周浩然、货征科原科长方磊和货征科验货组原组长董依华以受贿等罪名,分别判处十四年、十年和二年零七个月有期徒刑。

*上篇文章: 福州海关原副关长陈能庚收受贿赂被判处无期徒刑
*下篇文章: 武汉海关两“巨贪”被严惩 一个死刑一个死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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