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昨日下午从深圳盐田区检察院获悉,由该院侦查起诉的原文锦渡海关关员刘某、廖某涉嫌受贿一案日前作出判决,盐田区法院以受贿罪分别判处刘某、廖某有期徒刑6年和5年,并没收非法所得上缴国库。 检察机关查明,1992年11月香港人林某(另案处理)准备从文锦渡海关走私货物,便叫吴某(另案处理)出面,以每走私一车货付“通关费”7万港币为条件,联络海关工作人员为其走私提供方便。于是,吴先找到文锦渡海关关员刘某,刘当即表示同意,并认为自己一个人“不能保证走私成功”,便主动找来同科负责查验工作的邓某(另案处理)与吴一起商议具体事宜。邓提出还要联络其主管副科长廖某共同参与,并与刘商定从每车7万港币的好处费中,分给廖3万,自己与刘则各得2万。随后,邓找到廖某,以自己朋友做生意为借口,要廖给予“方便”,在得到廖“要注意不要出乱子”的表示后,吴某等人就开始进行走私活动,刘某等则利用工作便利进行放私。
期间,吴某分三次给刘某送去港币21万元,刘某自己留下6万元后,将其余的15万给了邓某,邓将其中的4万元给了廖。1992年11月19日,在刘某、廖某第5次放纵走私时,走私的4部进口小汽车(货物价值人民币140万)被海关缉私武装小分队当场查获。1998年盐田区检察院对刘某、廖某立案侦查后,刘、廖的家属分别退缴了刘、廖收取的赃款。
法院审理后认定,刘某、廖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共同非法收受贿赂港币21万元,为他人谋取利益,犯罪基本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其行为已经构成受贿罪。
法院依据《刑法》判处刘某有期徒刑6年,并没收财产人民币5万元,判处廖某有期徒刑5年,并没收财产人民币3万元。广东频道 ( 04-08 10:1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