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判断国内产业的构成时,那些与出口经营者或者进口经营者有关联的,或者本身就是倾销产品的进口经营者的生产者可以被排除在国内产业之外。由于国内生产者因为存在上述关联,或因为其本身就是倾销进口产品的进口商,这就有理由认为他们可能会反对对倾销进口产品提起反倾销调查或作出与其他无关联的国内生产者不同的行为,从而影响其他无关联的国内生产者。
世界贸易组织《反倾销协议》第4条的注释解释了可以认定生产者与出口商或进口商之间存在关联关系的情况。这些情况如下:
(1) 生产商、出口商及进口商中的一个直接或间接地控制他方;或者
(2) 他们都直接或间接地受某一第三方的控制,或者
(3) 他们共同地控制某一第三方。
如果有理由认为或怀疑其关系的结果是导致该有关生产商跟无关系的生产商具有不同的行为,则可以将他们排除在国内产业之外。
所谓控制,是指当一方在法律上或经营活动上能够对另一方实施限制或指挥。
根据以上的规定,在国内生产者与出口商或进口商之间存在母公司和子公司、合营及相互参股的情况时,就可以被排除在国内产业之外。
上述排除的做法和规定,实际上扩大了国内产业申诉的机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