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反倾销和反补贴条例》的规定,构成国内产业的标准为: 第一,中国所有生产与进口产品相似的生产者可以构成国内产业。这一标准是从生产者的数量出发的,即所有中国生产与进口产品相似的生产者均同意和支持对倾销进口产品提起反倾销调查。
第二,总生产量占全国相似产品全部总生产量的大部分的生产者。这一标准是从国内生产者的产量所占全国总产量的份额来衡量是否构成国内产业。所谓大部分应当指,产量要达到或超过全国总产量的50%。
我国《反倾销和反补贴条例》的以上规定与世界贸易组织《反倾销协定》第4.1条的规定相同。但是没有对世界贸易组织《反倾销协定》第5.4条规定的内容作出具体的规定。
世界贸易组织《反倾销协定》第5条第4款规定:除非当局已经基于对国内相似产品生产商支持或反对反倾销调查申请的审核确定申请是由国内产业提起或系代表国内产业提起,否则不得发起反倾销调查。如果反倾销调查申请得到了那些总产量占对反倾销调查申请表示支持或不支持的生产者的相似产品总生产量的50%以上的生产者的支持,反倾销调查申请将被视为由国内产业提起或代表国内产业提起。但是,当明确表示支持反倾销调查申请的国内生产者所占国内产业相似产品总生产量不足25%时,不得发起反倾销调查。
该条规定说明了国内产业构成的具体主体资格标准。该款的规定运用了50%和25%这两个标准以确定国内产业的主体资格。 50%的这一标准侧重于与反对者相比支持反倾销申请的国内厂家所占的生产量,即那些对反倾销申请发表意见(同意或不同意)的厂家,支持者的产量要大于支持者和反对者生产总量的50%以上。 25%的这一标准侧重支持反倾销申请的国内厂家产品的绝对数量,即支持反倾销申请的厂家必须至少占相似产品全国总产量的25%。该款明确规定,如果明确同意反倾销申请的厂家的产量不足国内产业相似产品总数量的25%,不得发起反倾销调查。根据这一规定,可能出现以下两种情况:1、支持反倾销申请调查的国内相似产品生产者的产量所占全国相似产品总生产量的50%以上,则符合申请反倾销调查的主体资格;2、支持反倾销调查申请的国内相似产品生产者的产量所占全国相似产品总生产量的25%以上,但不足全国国内相似产品生产总量的50%,则要视支持反倾销调查申请的生产者的生产产量而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