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实质损害。 确定是否存在实质损害时,应综合考虑前述各经济因素。(2)实质损害之威胁。 确定是否存在实质损害之威胁,应依据事实,而不应仅仅依据宣称、猜测或遥远的可能性。导致倾销将引起损害的情况的变化必须是明显可预测的,而且是迫在眉睫的。在确存在实质损害之威胁时,应考虑以下因素:
1)倾销进口产品以极大的增长比例进入中国国内市场,表明进口巨大增长的可能性;
2)出口商有充分的、自由处置的、迫近的大量的能力,表明当考虑了其他出口市场吸收这些额外的出口量的能力后存在向中国市场大量增加倾销产品的可能性;
3)进口产品是否会对国内价格带来重大的压抑或抑制性影响,以及可能会增加进一步进口的需求;
4)被调查产品的库存情况。 单单这些因素中的一个因素不能起到决定性的指导作用,但是,综合考虑这些因素必须导致倾销出口迫在眉睫,除非采取保护性措施,否则实质损害将会发生。
(3)实质阻碍了国内相似产业的建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