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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申请反倾销调查、实施反倾销措施的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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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反倾销调查的启动和反倾销措施的采取均为法律行为,必须严格符合相应的实体法和程序法的要求。在中国申请反倾销调查、实施反倾销措施的法律依据为:

 (1)《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下称外贸法) 自1994年7月1目起施行。 外贸法第30条规定:"产品以低于正常价值的方式进口,并由此对国内已建立的相关产业造成实质损害或者产生实质损害的威胁,或者对国内建立相关产业造成实质阻碍时,国家可以采取必要措施,消除或者减轻这种损害或者损害的威胁或者阻碍。" 外贸法第32条又规定:" 发生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规定的情况时,国务院规定的部门或者机构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进行调查,作出处理。"

 (2)《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和反补贴条例》 1997年3月25日,国务院总理李鹏签发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和反补贴条例》(下称《反倾销和反补贴条例》)。根据该条例的规定,该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3)具体实施办法 《反倾销和反补贴条例》第41条规定:"对外经济贸易合作部、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可以根据本条例制定有关具体办法。" 由于反倾销实务性极强,具体在操作时应有一个详细的操作规程,以确保反倾销条例的顺利实施。我们期待《反倾销和反补贴条例实施细则》的尽快出台。

 (4) 国际惯例 在中国未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前,世界贸易组织及关贸总协定有关反倾销和反补贴的守则将以国际惯例的形式,在中国的反倾销调查和实施反倾销措施中起到参照的作用。

 由于中国现在尚未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其法律文件对我国尚不具备法律效力。但是,由于世界主要国家均是该组织的成员国,均须遵守世界贸易组织法律文件的规定。因此在中国的反倾销调查和实施反倾销措施过程中,应尽可能地遵照世界贸易组织《反倾销协议》的规定,这样中国的反倾销的法律规定可以在最大程度上与世界贸易组织的法律文件的规定相吻合。现阶段,由于中国《反倾销和反补贴条例》本身的一些规定较为笼统,使得反倾销运作在程序及实体方面的还欠缺一些具体的指导原则,而能够弥补这一不足的《反倾销和反补贴条例》的实施细则尚未,如果能尽量地遵守世界贸易组织《反倾销协议》的规定,可以在这些不太明确的地方,有一个参照。

*上篇文章: 倾销的法律概念
*下篇文章: 申诉人的资格-谁有权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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