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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反倾销调查应注意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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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 参照国际惯例,中国政府对以倾销方式,即以低于正常价值的价格输入中国市场并对中国国内生产相似产品的国内产业造成实质性损害的进口产品有权进行反倾销调查,实施反倾销措施,以消除倾销所造成的损害、损害之威胁或阻碍。 

在中国逐步降低进口关税、减少行政限制手段的情况下,反倾销措施作为世界贸易组织允许及国际通行的维护公平竞争的手段,将应成为中国政府优先考虑和选择的措施。

 不同的国内产业申请反倾销调查,应根据产业的情况、产品的范围及被控倾销产品的情况进行。但申请进行反倾销调查,应了解和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一)、基本程序

一、申诉人的资格

  根据相关法律及国际条约惯例之规定,凡代表中国境内生产与进口产品相似的产品的国内产业的自然人、法人、非法人团体或其他机构(下称申诉人),均可以向中国政府部门提出反倾销调查的书面申请。

二、 国内产业的构成 

 国内产业系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所有相似产品的生产商,或总生产量占全部国内相似产品生产量的(绝)大部分的生产商。但是,如果国内生产商与出口商或进口商有关联,或其本身就是倾销产品的进口商,国内产业则可指其他的生产商。这就是说,判断国内产业的标准有二,一种是在中国所有生产与进口产品相似的生产商;另一种是总生产量占全国相似产品生产量的大部分的生产商。

三、何谓相似产品?

 相似产品(like products)是指与被控倾销的产品同样的产品(identical products), 即在所有方面都与该产品相似,如无此种产品,则指与被控倾销产品的特征十分相似的产品,即虽然在所有方面与被控倾销产品不尽相同,但具有与该产品非常类似的特性的其他产品。

四、受理反倾销申诉的部门

 反倾销调查系行政调查,反倾销措施属于行政措施。中国政府受理反倾销申诉的部门是对外经济贸易部。具体调查将根据实体内容的不同由对外经济贸易部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部门负责。

五、如何提起反倾销调查申请

 在提起反倾销调查申请时,应做好以下几项工作:

1、申诉人应委托代理人(一般是中国注册律师)提出反倾销申诉。所委托的代理人应该对反倾销业务较为熟悉,对国家贸易政策较为了解。

2、在中国国内相似产品的产量或产值中,申诉人应占相当的部分。应提供有关数据资料和统计资料,说明申诉人所占的份额。

3、所有的申诉文件,包括申诉书和附件,均应以中文作出。

4、提出申诉的文件均应以书面印刷体的形式作出,要求至少一式五份。

5、将申诉书邮寄或直接送达受理部门,即外经贸部条法司。

六、申诉书应具备的内容

 反倾销调查申诉书应包括下列证据:(1)倾销,即国外对我出口产品存在倾销行为;(2)损害,即国外对我倾出口产品对中国生产相似产品的产业造成了实质损害或实质损害之威胁,或实质阻碍某一国内产业的建立;(3)倾销的产品与所主张的损害之间有因果关系。

 申诉书应包括那些对申诉人能合理获得的下述材料:

1、申诉人及申诉人所代表的我国国内生产厂商的名称、地址、邮编、电话、传真及联系人,每个生产厂商在申诉前3年每年相似产品的产量与产值、所占中国国内销售市场的份额。申诉人应说明申诉人的身份及申诉人对国内类似产品生产价值和数量。如果书面申诉是有代表国内产业的当事人提出的,申诉应证明该申诉是由代表了该产业的国内相似产品的全部已知生产商(或国内类似产品生产商协会)的要求提出的,并且尽可能地提供代表这些国内相似产品生产价值和数量的情况。

2、申诉人代理人的名称、地址、邮编、电话、传真及联系人申诉人或其代表的国内相似产品生产厂商对代理人的授权证书。

3、被控倾销产品的生产厂商、出口商的名称、地址、邮编、电话及传真。被控倾销产品所属国家的名称,或出口国或原产地国的名称,每一个已知的出口商或外国生产者的身份以及已知的进口该产品者的名单。

(二)、被控倾销产品的进口数量、价格情况。

1、被控倾销产品的名称、种类、规格及对产品的具体描述和陈述,在中国关税税则中的序号、原产地和出口国。

2、被控倾销进口产品在提出申诉前3年内向中国出口的数量及金额。提供被控倾销产品进口数量发展变化的材料,可以用于证明进口产品对国内市场相似产品价格影响以及对国内有关产业造成后续冲击的程度,影响国内产业状况的情况。

3、对被控倾销产品在过去一年中实际支付或应予支付的进口价格。应提供被控倾销产品出口价格的材料,或在适当时,被控倾销产品在中国首次向第一个独立买主转售时的价格材料。

4、被控倾销产品在个贸易环节发生的各项费用及金额情况。

5、被控倾销产品在出口国或原产地国长长贸易渠道中用于消费的价格或生产成本。如无前述数据,则提供该产品到第三国的价格。

6、被控倾销产品在原产地国或出口国国内市场出售时的价格材料(或适当时,被控倾销产品从原产地国合伙出口国向一个或多个第三国出售时的价格材料,或被控倾销产品构成价格的材料)。

7、估算的被控倾销产品的倾销幅度。正常价值超出出口价格的差额即为倾销幅度。

(三)国内产业受损害的情况和证据

 国外产商对我倾销出口产品,并不使中国政府当然地有权采取反倾销措施。只有在倾销对国内生产与进口产品相似产品的国内产业造成了实质性损害时,才可以实施反倾销措施。证明国内产业受到的损害的证据,应包括以下内容:

 1、国内产业损害的情况

(1)被控倾销进口产品的绝对数量或相对于国内相似产品的生产或消费的数量的增长情况。

(2)被控倾销进口产品的价格对国内相似产品价格的影响情况。与国内相似产品的价格相比,倾销进口的产品是否存在大幅度的价格削减,或者倾销进口产品是否大幅度压低了国内相似产品的价格,或者是否在很大程度上阻碍了本可发生的价格增长。

(3)倾销进口产品对国内相似产品产业的冲击程度。应包括对国内相似产品产业状况的所有有关经济因素和指数的评估,包括实际或潜在的变化,如产量、销售、市场份额、倾销幅度的大小、利润、生产力、投资效益、开工率、价格资金流动、就业、工资、增长率、筹措资本或投资能力及库存等。

 2、国内产业受损害的类型

(1)实质损害。确定是否存在实质损害时,应综合考虑前述各经济因素。

(2)实质损害之威胁。确定是否存在实质损害之威胁,应依据事实,而不应仅仅依据宣称、猜测或遥远的可能性。导致倾销将引起损害的情况的变化必须是明显可预测的,而且是迫在眉睫的。在确存在实质损害之威胁时,应考虑以下因素:

 A、倾销进口产品以极大的增长比例进入中国国内市场,表明进口巨大增长的可能性;

 B、出口商有充分的、自由处置的、迫近的大量的能力,表明当考虑了其他出口市场吸收这些额外的出口量的能力后存在向中国市场大量增加倾销产品的可能性;

 C、进口产品是否会对国内价格带来重大的压抑或抑制性影响,以及可能会增加进一步进口的需求;

 D、被调查产品的库存情况。

 值得提请注意的是,单单考虑上述因素中的某一个因素是不能起到决定性的指导作用的,但是,综合考虑上述因素必须导致倾销出口迫在眉睫,除非采取保护性措施,否则实质损害将会发生。

(3)实质阻碍了国内相似产业的建立。

 3、倾销和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

 在必须证明倾销对国内产业造成了实质损害的基础上,还应提供证据表明倾销进口产品和国内产业的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国内产业存在损害的因素可能有多种,但这些非倾销造成对产业的损害,不得归咎于倾销进口的产品,如以非倾销价格出售产品,需求的减少或消费方式的变化,国内外产商之间的竞争,贸易限制措施,技术的发展以及出口实绩和国内产业的能力等。

七、保密性材料

 

 如果申诉人认为所提供的材料涉及商业秘密,其被泄露对申诉人或有关当事方会产生严重不利影响,申诉人在提出申诉时应予注明,并向外经贸部提出对该材料按保密材料处理的要求并说明理由,但应提供一份非保密性材料概要,以使能对所提供的材料有一个合理的了解。保密材料未经提供材料的当事方同意不得被泄露。但外经贸部如认为没有必要对所提交的材料作保密处理,但提供材料的当事方不愿公开其材料,可对该材料不予考虑;即使外经贸部认为有必要对这些材料作保密处理,但提供材料的当事方不能或未能及时提交非保密性概要,亦可对该材料不予考虑。

 

八、初步审查

 外经贸部将对申诉书的内容及提供的证据进行初步审查,以确定是否有足够的证据证明进行调查是正当的。如事实证据不充分,或申诉书未按要求做成,外经贸部可发回要求补充或决定不予立案调查。

九、公告

 如外经贸部认为具备了初步的证据,将在外经贸部文告上公布立案调查的决定。反倾销调查立案日期为立案调查通知公布之日。

十、调查方式

 为进行调查,外经贸部将把要求提供的材料通知有利害关系的当事人,并给予充分的机会让其用书面提出他们认为与该调查有关的全部证据。外经贸部将向有关利害关系方发出调查问卷或通过其他方式进行调查,被调查方应按规定的时间和方式作出答复。同时,外经贸部可以对所有有关方提供的材料进行核查。任何一方在化确定的时间内拒绝接受或者不提供必要的资料,或者极大地妨碍调查,外经贸部可以在现有的最佳资料的基础上作出裁定。

十一、调查期限

 根据世界贸易组织反倾销守则的规定,除特殊情况外,调查应在1年内结束,无论如何不得超过从调查开始之后的18个月。中国在加入了世界贸易组织后,应遵守这一规定。

*上篇文章: 中国企业国外反倾销应诉指南
*下篇文章: 中国为什么总被反倾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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