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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盟的反倾销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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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现行的欧盟反倾销法颁布于1988年。随着统一市场和“单一欧洲法”目标的实现,反倾销法也进行了部分修订补充。主要由征收反倾销税的条件、调查机构、调查程序、上诉等部分组成。

一、征收反倾销税的条件

1. 外国商品倾销行为对欧盟产生已造成实质性损害之处,阻扰了欧盟产业的建立。

2. 征收反倾销税对欧盟有利。

二、反倾销税调查的机构

欧盟执委会是各种法律的制定权威部门,又是各种法律的执行机关。反倾销是欧盟执委会的主要职能之一。

咨询委员会,主要负责:对倾销和损害问题进行咨询和协商,咨询范围包括倾销的事实、计算倾销幅度的方法、损害的范围、与倾销有关的重要决议等;对欧盟执委会终止反倾销程序提出异议等。

部长理事会是反倾销案件裁定的最高层机构。既可以否定执委会的裁定结果,也可以裁决执委会于咨询委员会的不同意见,还可以对最终反倾销税作出决定。

三、调查程序

欧盟反倾销案调查程序主要由起诉、立案、调查、裁决、复查等部分组成,每一部分都有详细的规定。

起诉。欧盟反倾销法规定:欧盟任何一个成员国的个人、公司、非法人的工商协会组织,均可对除欧盟成员国之外的外来产品提出倾销起诉,但应代表欧盟行业提出。起诉书以书面形式,内容大体包括起诉的理由、产品倾销的种类、损害的程度及有关证据。起诉书既可向执委会中的任一成员提出转呈执委会,也可直接向执委会递交。

立案。执委会收到反倾销起诉书后的一个月内,必须作出是否受理该反倾销案的决定,通知原告,如认为该反倾销案有充分证据,则展开调查,并及时在欧盟公报中予以刊登,迅即宣布反倾销调查程序的开始。同时,向涉及到该反倾销案的所有出口商寄发问卷调查。出口商的问卷填答须在37日之内寄回执委会。在这期间,执委会可以就反倾销案的有关内容向咨询委员会进行咨询,以求准确可靠。

调查。调查倾销产品资料的期限一般为6个月内的资料,即从公报公布之日起前6个月的倾销产品的资料。一般反倾销案的调查在欧盟范围内部进行,执委会要求各成员国主动配合协助调查,如确属必要时,在征得涉及反倾销案的有关企业和政府同意后,也可到第三国进行调查,有关政府和企业必须积极配合。

值得注意的是,对执委会寄发的问卷调查,有关企业和出口商一定要逐条逐项认真填写,如不闻不问或马虎对付,将被执委会视为不合作企业和出口商,“处分”往往是最重的,将按同次调查中制定的最高倾销幅度作为计征基础。另外,除了涉案的当事企业和出口商积极配合主动填写,在规定的期限寄发执委会外,非涉案的但却是同一行业的企业和出口商也要特别注意,小心应付。因为欧盟反倾销法同美国反倾销法不同,往往一个产品的反倾销案可能影响到整个行业。

裁决。欧盟反倾销法规定:一项产品的反倾销调查,从立案到裁决,一般在一年内结束,最长不得超过15个月。在未正式裁决前,执委会在调查中只要认为该产品有倾销行为及损害的事实后,有权征收反倾销税,并须在开始立案调查的9个月内采取。与此同时,进口商应指定银行就征收反倾销税额提供银行担保,否则,被调查的产品在调查期间不得在欧盟任何一成员国市场上销售。在临时反倾销税有效期(一般为4个月,最多的为6个月)届满后,进口商银行所担保的金额,除经部长理事会决定予以没收外,其余一般都如数退还给担保人。

执委会经过调查最后认定该产品确有倾销行为,并且已导致了欧盟工业的损害,这时应立即将征收反倾销税的建议提交部长理事会。部长理事会裁决的方式为投票裁决,如否定执委会征收最终反倾销税,必须要有5个成员国以上的38票同意。最终反倾销税一般由进口商负担,若出口商通过降低自己的利润减轻税负,如被执委会获悉,将另征收附加反倾销税。

复查。反倾销税复查的申请应在反倾销案调查至少届满一年后才可提出,在递交申请书时,必须同时提供已改变的被调查的产品倾销的最新情况的证据。执委会可随时应成员国或厂商提出的要求对最终反倾销税或现行的价格进行复查。复查程序包括立案、调查、寄发问卷、实地调查、复查等。

欧盟反倾销税有效期一般为5年,5年过后则自动失效。在到期的前6个月,执委会必须在欧盟公报上公布某项产品反倾销税即将届满的通知,并告知欧盟有关成员国。这时,被征收反倾销税的厂商若有异议,可在指定期限内以书面形式陈述意见。执委会收到书面意见后先征求咨询委员会意见,尔后在欧盟公报上正式公布进行复查的文件。

上诉。被征收反倾销税的厂商如对判决不服,可以直接向欧洲法院提出上诉。

四、与中国有关的反倾销税法律规定

欧盟反倾销法对“非市场经济国家”没有统一而准确的定义,而是通过自定的法律把一些国家指定为非市场经济国家,中国也被划入此列。因此,进口产品的正常价格的计算不是以中国市场上的实际销价为准,而是同美国反倾销法一样,参照一个市场经济第三国的同类产品价格来进行对照计算。但欧盟对中国反倾销案中所选择的替代国经济发展程度远远高于中国的经济发展程度,有的甚至是世界发达国家,如西班牙、美国、韩国、挪威等。

另外,欧盟在对中国反倾销案调查时,一般不实地取证,对某一项产品的涉案者不给予个人待遇,而是常常针对整个某一项产品行业而言,极易连累影响整个行业的出口。同时,它所征收的反倾销税率也是最高的。

*上篇文章: 美国的反倾销程序
*下篇文章: 南非反倾销政策及对我国反倾销有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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