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拉圭回合谈判之后,捷克的平均协议关税税率为4.5%,农产品平均关税税率为9.3%,其它产品平均税率为4.1%。海关税则将税率分为四类,即普通税率、协议关税税率、普惠制税率和零关税税率。
1、普通税率:适用于未与捷克签署政府间经贸协定的国家的进口商品,这类国家极少,如南极地区、西萨摩亚、不丹、安曼、西撒哈拉地区等等。
2、协议关税税率:指根据捷克与一些国家签署的政府间经贸协定的规定,相互提供最惠国待遇,对从这些国家进口的商品实行协议关税税率。
3、普惠制税率:指捷克单方面提供给发展中国家(包括中国)或较不发达国家和地区的普惠制待遇,这种关税分三种,即0%、50%和75%。
4、零关税税率:1993年10月,捷克政府颁布一项法律,对合资企业进口的用于深加工或组装最终产品的商品征收零关税,但前提条件是进口商品的价值须与在捷克加工成成品的出口商品的价值相同。具体规定如下:
(1)此项法律适用于外资比例不低于30%,或注入资本不低于5000万捷克克朗的合资企业。
(2)零关税不能自动启用。符合所有相关条件的进口商须向有关部门申请,获批准后方能享受。
(3)享受零关税的商品只能用于在捷克境内的加工生产。
(4)享受零关税的商品并不能免除海关规定的其它税收,如增值税等。
符合所有条件的新建合资企业,可在成立后一年内享受零关税,而且不需以出口来补偿进口。但是,享受零关税的进口商品额必须与同期内的生产总值相吻合。
海关估税制度
从1995年2月起,捷克海关对进口商品实施海关估价。捷海关规定:海关在估算进口商品的海关价值时有权对资料、商品申报表和证明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进行核查。如果海关对提交的申报表上的价格产生怀疑,可以检查单据,查明进口商品的海关价值,也可对进口商品根据国内市场上的同类商品的价格重新估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