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埃及海关定价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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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依据关贸总协定(GATT)规则制订

 定价委员会作为执行机构,通过审查文件和单证,研究货主提供的货物价格,确定附在海关通知后面的货物评估价格。

 定价委员会有以下几种可能性的选择:

 第一种可能性:

 根据第一条的规定,发票注明的价格与海关价格相吻合,即代表了实际支付的价格或交易价格。包括:

 1、单证代表了实际出售价格;

 2、具备第一条规定的所有条件;

 3、在评估时,交易价格与海关相应类别的价格资料相符;

 4、具备了海关要求的条件,所有提交的文件都经过海关认可机构的鉴证和确认;

 至此,定价委员会应根据第一条的规定,在按照第八条的规定进行调整后,接受该交易价格。但所有的费用应详细列出,并有单证支持。

 第二种可能性:

 提供的单证不完全;或不能用以确定提供价格的真实性;或尽管一切单证齐全,但是交易价格偏低。此时,定价委员会有权根据协定第17条的规定,传唤货主或代理人,要求按照附加文件、单证的样式,提供其他能够确认交易价格的书面文件或单证的正本或复印件。在这种情况下,货主可以有以下选择:

 一、 要求有条件放行货物直至提供所需单证。条件是:

 1、 货主书面提出要求;

 2、 填写定价委员会的补充单证文件的表格(正本及副本), 正本由货主保存,副本附在海关通知的后面;

 3、 定价委员会根据其掌握的价格资料对价格进行指导性评估。货主按照发票价格交纳税费,差额部分交纳现金保证金,直至提供单证;

 4、 货主按照实施条例规定的期限提交要求的或补充的单证。

 如果在规定期限内提供、海关并接受了单证,则返还保证金。如果在规定期限内没有提供单证,或提供的单证海关不能接受,则拒绝交易价格,按照替代方法重新评估。

 二、 要求不放行货物,直至提供所需单证。条件是:

 1、 给予实施条例规定的暂缓期;

 2、 定价部门填写补充单证样表,在签署姓名和日期后,正本由货主保存,副本留档。此时,不应向货主发放海关通知,但可以复印货主需要的文件。

 3、 如果在暂缓期内没有提供单证,或虽然提供了单证,但海关没有接受,则将根据替代的方法对货物价格进行评估,而不采用交易价格。

 注:如果对任何证实价格的单证、说明有疑义,定价委员会可以在要求提供补充单证期间向调查部门发出备忘录,以确认提供的文件的真实性。

 第三种可能性:

 由于下列原因之一,海关决定不接受交易价格:

 A、 单证不能代表实际销售价格;

 B、 不具备第一条规定的条件中的任一条;

 C、 没有在规定的期限内提供要求的单证;

 D、 货主不能解释所提供单证价格与定价当时或近似时期相似商品价格不同的原因;考虑到评估材料的叠加因素,依据以下替代方法定价:

 一、 第二条:根据第一条有关相同产品(IDENTICAL GOODS)的条款规定,根据海关能够接受的合同价格进行评估定价。所谓相同产品系指:在所有方面例如:产品属性、材质、种类、质量、商品声誉等都相同,表面上的细微差异不影响相同产品定义的产品。

 二、第三条:根据第一条有关近似产品(SIMILAR GOODS)的条款规定,根据海关能够接受的合同价格进行评估定价。所谓近似产品系指:尽管不是在一切方面相同,但在产品属性、使用材料等方面相似,具有相同的功能,可以进行商品交换。 为执行第二条和第三条条款的规定,对评估的产品确定其相同或近似,应具备以下几点:

 1、 是根据第一条的规定可以接受的相同产品或近似产品的合同价格;

 2、 产品出口给同一个进口国家;

 3、 与需要评估的产品同时或相近时间出口,符合实施条例规定的要求;

 4、 是需要评估的产品的同一国家同一厂商生产。如果没有同一厂商,也可以是不同的厂商;

 5、 按照同一进口国家的工程设计生产;

 6、 同一水平,同一数量。如果不能具备上述条件,可以选择不同的商品水平和不同数量的商品价格,根据明确、合理的条件加以必要的调整,或增加,或减少。

 7、 只有当需要评估的产品的生产厂家没有生产相同或近似产品时,才能选择其他生产厂家的相同或近似产品价格。

 8、 如果相同或近似产品的合同价格不止一个,则选择其中最低的一个。

 三、 第五条:扣减方法(DEDUCTIVE METHOD)

 1、 该方法为,使用相同的或近似的进口商品在进口国市场以最大量的批发价格为估价依据,并在随后采取扣减的措施。

 2、 海关在确定利润率和总体费用时使用的资料应与进口国可以接受的、正在执行的会计制度相吻合。

 3、 最大批量的批发销售价格系指:在出口以后的第一个贸易环节向没有连带关系的人出售的最大单位数量的价格。在使用这些资料进行单位货物定价时,不能考虑以直接或间接方式无偿或低价向进口国自然人提供第八条第1款第2项规定的材料用以生产进口产品然后复出口的因素。

 4、 在计算利润总额和总体费用时,使用与进口国家销售同样种类和等级的进口产品时取得的利润总额和总体费用水平的资料。并应通知进口商。

 5、 总体费用包括用于货物销售的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出于第五条的目的,可研究同一国家或其他国家同一种类、同一档次货物的费用水平。

 为执行第五条的规定进行单位货物定价时应考虑:

 1、 是否以进口状态销售。如果不是按照进口状态销售,如果货主提出要求的话,将按照分装、加工以后的单位价格计算,但要扣减由于分装、加工增加的费用。众所周知,在通常情况下,当进口货物由于工业加工的程序已经失去了本来性质,则该评估价格的方法无法执行。

 2、 单位价格为最大批量的批发销售价格。

 3、 在进口需要评估的产品时,销售活动是否如同实施条例规定的那样,可能已经结束或即将结束。如果在进口时货物还没有销售,可以在需要评估的货物进口90天内选择最接近日期的销售单位价格。

 4、 扣减措施如下:

 A、在进口国家通常支付的或根据利润和总体费用提取的人工费;

 B、在进口国家通常支付的运输、保险以及相关费用;

 C、在进口国家支付的海关关税以及由于进口和销售所发生的其他税收费用。

 四、 第六条:估算方法(COMPUTED METHOD)

 按照该项规定进行的进口货物海关定价,为估算价格,包括:

 1、 生产该产品所需的材料、工具和另部件的费用,以及加工、制造、组装这些材料或另部件的费用。

 2、 包装费用。

 3、 出口国现行的,能够反映为向进口国出口而出售的、与需要评估货物同一种类同一水平的产品通常销售的利润和总体费用。

 4、 购买者向生产者支付的,需要评估的货物在生产过程中消耗的、没有价值的或价值极低的辅助材料费用。

 5、 运输费用(包括装卸费、保险费等)。

 注:在估价中利润和总体费用应取批发销售的金额。

 五、 第七条:弹性条款 (FALL BACK METHOD)

 该条款不是进行货物评估的具体方法,而是对上述各条在使用时根据下述规定给予的必要的灵活性:如果无法根据第1条至第6条的规定进行海关估价,可以根据进口国的资料,灵活运用部分条款,使用与本协定通用条款和原则相一致的合理的方法进行估价。在运用弹性条款时应注意:

 (一)、在确定海关估价时,下列情况不能以该条款作为依据:

 1、在进口国生产的货物的销售价格;

 2、海关估价使用的两种替代产品中接受最高定价的制度;

 3、出口国国内市场销售的货物价格;

 4、与根据第六条的规定为相同产品或近似产品确定的估算价格不同的生产费用;

 6、 向非进口国出口货物的价格;

 7、 最低限价格;

 8、 裁定价格和按批销售的货物价格。

 (二)根据进口商的要求,书面通知进口商,海关根据该条款规定确定的海关估价和估价方法。

 (三)根据该条款进行的海关估价,应是第一条至第六条所确定的方法,并加以灵活运用,以符合第七条的规定。

*上篇文章: 最新埃及海关法规汇编
*下篇文章: 海湾海关联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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