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贸易区享有合作区一切优惠政策。
2、在开发建设中实行产业放开,经营范围放开,经营形式放开,鼓励兴办出口加工、易货贸易、转口贸易、保税仓储及各种商饮服务娱乐业。
3、进入贸易区从事上述经营的投资者,通过财政返还的办法,享受以下税收政策:
(1)固定资产投资额在50—100万元人民币之间的,开工之日起,四年内各种税收地方分得部分全部返还给企业。
(2)固定资产投资在100—500万元人民币之间的,开工之日起,五年内各种税收地方分得部分全部返还给企业;
(3)固定资产投资额在500万元以上的,从开工之日起,六年内各种税收地方分得部分全部返还给企业。
(4)房产税、土地使用税享受100%返还。
4、贸易区内经营企业第一年免收地方性税费,第2-5年免或减收所得税。
5、在贸易区内加工并出口的民贸商品享受国家退税的有关规定。
6、贸易区内基本建设项目免收地主市政建设配套费及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
7、进入贸易区从事各种经营和劳务的人员,免收劳动力管理费、治安管理费和暂住证费。
8、在贸易区从事项目开发,土地出让金执行当年市政府公布的基准地价。
9、贸易区实行人民币、卢布和各种可兑换货币自由流通、自由兑换。
10、俄方边民互市贸易人员,可持边民互市贸易有效证件出入贸易区, 出入境查验从宽从简;携带从低收取各种过关费用。
11、贸易区内项目建设期间工程可先开工后补办手续,未经市政府同意,任何单位和部门不得上岛收费。政府各职能部门不与投资者和施工单位直接接触,有关事宜由贸易区管委实行“一条龙”全程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