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目前位置:中国海关资讯网首页>进出口商品海关编码>化工商品商品归类>杂项化学产品 (38)
>3801人造石墨;胶态或半胶态石墨;以石墨或其他碳为基本成分的糊状、块状、板状制品或半制品
>3802活性碳;活性天然矿产品;动物炭黑,包括废动物炭黑
>3803妥尔油,不论是否精炼
>3804木桨残余碱液,不论是否浓缩、脱糖或经化学处理,包括木素磺酸盐,但不包括品目3803的妥尔油
>3805脂松节油、木松节油和硫酸盐松节油及其他萜烯油,用蒸馏或其他方法从针叶木制得;粗制二聚戊烯;亚硫酸盐松节油及其他粗制对异丙基苯甲烷;以α萜品醇为基本成分的松油
>3806松香和树脂酸及其衍生物;松香精及松香油;再熔胶
>3807木焦油;精制木焦油;木杂酚油;粗木精;植物沥青;以松香、树脂酸或植物沥青为基本成分的啤酒桶沥青及类似制品
>3808杀虫剂、杀鼠剂、杀菌剂、除草剂、抗萌剂、植物生长调节剂、消毒剂及类似产品,零售形状、零售包装或制成制剂及成品(例如,经硫磺处理的带子、杀虫灯芯、蜡烛及捕蝇纸)
>3809纺织、造纸、制革及类似工业用的其他品目未列名的整理剂、染料加速着色或固色助剂及其他产品和制剂(例如,修整剂及媒染剂)
>3810金属表面酸洗剂;焊接用的焊剂及其他辅助剂;金属及其他材料制成的焊粉或焊膏;作焊条芯子或焊条涂料用的制品
>3811抗震剂、抗氧剂、防胶剂、粘度改良剂、防腐蚀制剂及其他配制添加剂,用于矿物油(包括汽油)或与矿物油同样用途的其他液体
>3812配制的橡胶促进剂;其他品目未列名的橡胶或塑料用复合增塑剂;橡胶或塑料用抗氧制剂及其他复合稳定剂
>3813灭火器的装配药;已装药的灭火弹
>3814其他品目未列名的有机复合溶剂及稀释剂;除漆剂
>3815其他品目未列名的反应引发剂、反应促进剂、催化剂
>3816耐火的水泥、灰泥、混凝土及类似耐火混合制品,但品目3801的产品除外
>3817混合烷基苯及混合烷基萘,但品目2707及2902的货品除外
>3818经掺杂用于电子工业的化学元素,已切成圆片、薄片或类似形状;经掺杂用于电子工业的化合物
>3819闸用液压油及其他液压传动用液体,不含石油或从沥青矿物提取的油类,或者按重量计石油或从沥青矿物提取的油类含量低于70%
>3820防冻剂及解冻剂
>3821制成的微生物培养基
>3822附于衬背上的诊断或实验用试剂及不论是否附于衬背上的诊断或实验用配制试剂,但品目3002及3006的货品除外;检定参照物
>3823工业用单羧脂肪酸;精炼所得的酸性油;工业用脂肪醇
>3824铸模及铸芯用粘合剂;其他处未列名的化学工业及其相关工业的化学产品及配制品(包括由天然产品混合组成的)
本类注释说明:
一、本章不包括: (一)单独的已有化学定义的元素及化合物,但下列各项除外: 1.人造石墨(税号38.01); 2.制成税号38.08所述的形状或包装的杀虫剂、杀鼠剂、杀菌剂、除草剂、抗萌剂、植物生长调节剂、消毒剂及类似产品; 3.灭火器的装配药及已装药的灭火弹(税号38.13); 4.下列注释二所规定的检定参照物; 5.下列注释三(一)及三(三)所规定的产品。 (二)配制食品用的与食物或其他营养物质混合的化学品(一般归入税号21.06)。 (三)符合第二十六章注释三(一)或三(二)的规定,含有金属、砷及其混合物的矿灰和残渣(包括淤渣,但下水道淤泥除外)(税号26.20); (四)药品(税号30.03及30.04); (五)用于提取贱金属或生产贱金属化合物的废催化剂(税号26.20),主要用于回收贵金属的废催化剂(税号71.12),或某种形状(例如,精细粉末或纱网状)的金属或金属合金催化剂(第十四类或第十五类)。 二、 (一)税号38.22所称的“检定参照物”,是指附有证书的参照物,该证书标明了参照物属性的指标、确定这些指标的方法以及与每一指标相关的确定度,这些参照物适用于分析、校准和比较。 (二)除第二十八章和第二十九章的产品外,检定参照物在本目录中应有先归入税号38.22。 三、税号38.24包括不归入本目录其他税号的下列货品: (一)每颗重量不小于2.5克的氧化镁、碱金属或碱土金属卤化物制成的培养晶体(光学元件除 外); (二)杂醇油;骨焦油; (三)零售包装的除墨剂; (四)零售包装的蜡纸改正液及其他改正液; (五)可熔性陶瓷测温器(例如,塞格测温锥)。 四、本目录所称“城市垃圾”,是指从家庭、宾馆、餐馆、医院、商店、办公室等收集来的废物、马路和人行道的垃圾以及建筑垃圾或废墟废物。城市垃圾通常含有大量各种各样的材料,例如,塑料、橡胶、木材、纸张、纺织品、玻璃、金属、食物、破碎家具和其他损坏或被丢弃的物品,但不包括: (一)已从垃圾中分拣出来的单独的材料或物品,例如,塑料、橡胶、木材、纸张、纺织品、玻璃、金属的废品及用尽的电池,这些材料或物品应归入本目录中适当税号; (二)工业废物; (三)第三十章注释四(十)所规定的废药物; (四)本章注释六(一)所规定的医疗废物。 五、税号38.25所称“下水道淤泥”,是指城市污水处理厂产生的淤渣,包括预处理的废物、刷洗污垢和性质不稳定的淤泥。但适合作为肥料用的性质稳定的淤泥除外(第三十一章)。 六、税号38.25所称“其他废物”适用于: (一)医疗废物,即医学研究、诊断、治疗以及其他内科、外科、牙科或兽医治疗所产生的被污染的废物,通常含有病菌和药物,需作专门处理(例如,脏的敷料、用过的手套及注射器); (二)废有机溶剂; (三)废的金属酸洗液、液压油、制动油及防冻液; (四)其他化学工业及相关工业的废物。但不包括主要含有石油及从沥青矿物提取的油类的废油(税号27.10)。 子目3825.41和3825.49所称“废有机溶剂”,是指主要含有有机溶剂的废物,不适合再作原产品使用,不论其是否用于回收溶剂。